《经济法律法规第八章(陈炳勋主编)教案(共16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第八章(陈炳勋主编)教案(共16页).doc(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八章 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一、学习目标 二、课时安排:4课时三、教学方法:讲授法与自学相结合四、教学重点内容: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企业和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是国家面临的艰巨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市场运行的调控、指导和管理。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市场运行管理的有效保证。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
2、市场秩序是国家市场管理立法的四大原则。为了能适应日益变化的世界经济形势,掌握必备的市场管理知识显得非常重要。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一)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竞争是指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为争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济活动的参加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
3、争行为(一)限制竞争行为1.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所谓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我国主要包括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2.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构。限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竞争行为必须具备的一个要件,就是滥用行政权力,即其行政行为违反合法、合理的行政原则,否则,即使是行政行为的结果事实上限制了竞争,也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限制竞争行为。限制政府机构的竞争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以权经商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见的两种现象:一种是政府机构兴办第三产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政府机构运用行
4、政命令的方式,指定他人购买其所办经济实体的商品;另一种是,某些拥有重要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要求购买者必须到与自己有关系的企业购买有关商品,否则其就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地区封锁行为,主要表现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违背交易对方的意愿,搭配其他商品或者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使用范围等方面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
5、互相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方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含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和舆论的手段,为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清除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而采取的监督检查的措施和行动。2.监督检查的部门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后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物价部门、审计部门等。3.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
6、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六种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改正,消除影响。(3)行政处分。(4)行政罚款。(5)没收非法所得。(6)吊销营业执照。3.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1)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2)销售伪劣商品行为。(3)进行商业贿赂行为。(4)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徇私舞弊行为
7、。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1.“消费者”的含义消费者又称消费主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2.“消费者权益”的含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8、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遵守该法。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该法执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一)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几种权利:1.保障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例如,食品必须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食品的包装、存放、运输必须清洁卫生,过期、变质的食品不能出售;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生产,其化学成分及含量应符合有
9、关规定;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的存在等。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权利。(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4)在自己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
10、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饭馆强拉客人进餐,书摊在出售一本紧俏书时强迫读者必须另购一本滞销书等行为都属于强制交易行为。5.要求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如成立消费者协会等。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目的在于消费者更好地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11、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还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二)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团体。它们不得
12、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来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2.消费者协会的职责争议解决(一)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侵犯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形式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二)法律责任的确定1.民事法律责任(1)关于承
13、担民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商品存在缺陷。如生产带有锐角的金属儿童玩具,由于可能导致对儿童的伤害,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第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如燃气热水器缺少自动熄火报警装置的。而出售时并未说明。第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第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原质量状况。第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如生产已淘汰药品四环素等。第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第七,服务的内容和费
14、用违反约定。(2)侵犯人身权的专门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侵犯财产权的专门规定。第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二,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
15、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第三,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五,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
16、受到的损失,其增加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2.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例如,对青霉素过敏者来说,使用后具有致命的危险,如果该针剂没有注明在使用前应进行皮下试验的警示说明,即认为该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
17、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如市场上的猪肉,必须由卫生检疫部门检疫方可销售。(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3.刑事责任
18、(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震惊全国的山西假酒案,不法分子用工业甲醇兑制散装白酒,含毒量极高,致使1000多人中毒,26人死亡,制假、贩假者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其中首犯已被判死刑。(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法律、专门标准规定,以及由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
19、安全和其他特性的综合要求。(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质量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质量法就是指产品质量法,广义的产品质量法还包括同该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明确了产品质量法空间适用范围。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仓储、运输不属于独立的生产或销售环节,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是合同关系。应当由我国
20、合同法调整。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不是以销售为目的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例如,企业为生产工艺的需要,制作有关工具,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这样的工具则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家庭自制的一些物品,用于自家消费,同样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此外,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等,也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按照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这是十分明确的。但是应当指出,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水泥、钢筋等产品,在形成不动产之前,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
21、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对产品质量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总称。以上各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有: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产品质量抽查工作;负责处理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提起的申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产品质量社会性监督产品质量社会性监督,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等对产品质量实行的社会性监督。1.用户、消费者的监督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监督保护消费者权
22、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而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为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国家法律明确禁止无标准生产。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产品标准按照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产品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法定的质量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公正的检验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经法定认证机构
23、对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公正的检验后,借助于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确认的证明该企业能够生产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一种制度。(四)出厂检验、质量监督抽查与召回制度产品出厂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进入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发现有缺陷不合格的产品一律召回。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一)生产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和责任1.对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1)不存在危
24、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已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做出说明的情况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对生产中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必须相应地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容易因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的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在生产
25、中的义务(禁止性规定)(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准。(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 (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保证销售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可以使销售者检验所进产品的质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
26、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依据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判定产品质量责任依据因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以什么原则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内涵。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默示担保,即国家有
27、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2)明示担保,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指标。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质量做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标识、广告、样品或其他方式表示。(3)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造成了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二)民事责任1.一般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
28、律后果。它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质量侵权责任两种。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1)产品质量缺陷概念 产品质量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是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状况。 (2)承担责任的条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主要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二,因产品缺陷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责任以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遭受损害为前提。第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对销售者、生产者违法行为的处罚(1)销售失
29、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销售伪造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新产 品,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
30、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31、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7)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8)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标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9)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
33、、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应当予以没收。(10)生产者、销售者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12)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
34、任。2.对其他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3)隐匿、
35、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5)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指损害事实是因产品缺陷所致。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
36、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4)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37、4.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38、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2)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3)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6.关于行政处罚的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