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共7页).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19378312 上传时间:2022-06-0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共7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共7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共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共7页).doc(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风险防范一直是承发包双方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型项目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0201),该文本亦被大家称作示范文本。笔者从事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已有数年,对于承发包人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风险有一定的了解。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情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适当分析,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飨读者,并希望

2、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考虑到保密要求,本文有关案例隐去了当事人的名称并作了适当调整。一、基本案情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预算报价中所含的宾馆土建及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具体范围见预算书、有关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在第三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280天(日历天数),其中土建140天,装饰装修140天,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其中土建部分3500万元,装饰装修部分1500万元。合同专用条款第10.1中

3、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进场后三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乙方按要求提交后三天内。合同专用条款13.1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白天连续5小时停电,土建期间连续3日下雨或其他自然灾害等。合同专用条款23.2约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为根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综合报价文件明确的单价,在施工中发生经业主认可的增减变更工程,其价款予以调整。合同专用条款24条约定预付款为500万元,此款在开工次月起所完成的工程量中按20%的比例逐月予以扣回,直至扣完。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按甲方核实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每月2

4、5日前提交工程量及申请结款报告,甲方于次月2日前按照经审核确认后的实际金额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将在每月结算款项中逐月按比例扣回。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后,甲方不再支付,余款(除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0日内退还。合同专用条款35.1中约定,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按通用条款24条执行,发包人不按时支付进度款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执行。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付款,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汇报情况,发包人应尽快解决所拖欠的款项。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按通用条款33.3条执行。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建、缓建,承

5、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报告,双方协商解决因工程停建、缓建给承包人所造成损失的补偿。合同专用条款35.2中约定,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承担10000元/天违约金,累计计算。工程质量达不到竣工一次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因质量不符合要求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等均由承包人负担,如返工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还应承担该项目价款(质量不达标项目价款)20%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专用条款38.1约定工程不得分包。等等。后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造价问题拟变更装修标准,降低装修成本,双方不得不变更合同条款。因双方对于有关工程量签证

6、发生争议,在结算时对于工程结算款也产生了较大争议。在履行装修部分的工程时,因承包人存在分包情况,双方也因此发生了争议,后双方经协商,由承包人签订了补充协议,解决了双方之间存在的分歧。此外,双方还就有关工期问题发生争议。根据以上案例情况及出现的问题,现分析如下: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一)因合同签订不完善、不专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

7、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有了初步了解,其实,合同法对于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列明已经包括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时出现的风险在于合同双方签约能力、承包人资质、合同条款设计等环节。同时,如前述案例,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又一般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那么,何来不完备、不专业呢?原因在于,一般情况下,除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外,大多数建设方对于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遇

8、到的若干问题估计不足,了解不透彻。即使是建筑施工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专业水平、重视程度等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做到完善与专业。而当情况发生时,又都站在自己立场上思考问题,加之建设工程周期长的特点,分歧与问题的出现又不会是一次、两次。当纠纷发生了,问题往往不会简单轻易解决,甚至诉诸法律。因此,很多施工合同履行后期,有的承发包双方处于极度不信任之中,其原因就在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内容不完善,这已经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纠纷的通病。(二)工程内容不明确及工程量变更的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时,对于建设工程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但是,有的施工合同在表述上总会出现问题,如某厂矿基础配套工程的承包范围

9、约定为:台地及地基处理、土石方、道路路基,路面、防护工程(挡土墙),及排水设施等。笔者认为,该约定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问题,但是否列举完毕,其中各项的内涵何在,这就有问题了,笔者不赞成采用简单列举的方式,而主张列举加工程量清单确定的方式解决工程量不明确问题。在本例中如该工程没有在本条中进一步明确工程量清单的问题,纠纷势必发生,如为招投标我们或许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办法予以释明,但如没有经过招投标,双方又没有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于施工内容一般会出现争议。前述案例中对于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比较清楚、确定,但在履行过程中也发生变化,这属于主动变化的过程,属于工程量变更的范畴。工程量变更

10、在每个工程中基本都会出现,即使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也是纠纷、风险的高发点。工程量变更的问题还可能因客观情况,如地质条件、外部因素等等情况不得不进行变更,这样的变更,均需要承发包双方进行协商,并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因工程量的变化涉及价款调整,因此,对于有关工程量确定与否以及工程量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必须十分关注。(三)签证与索赔的法律风险签证与索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重中之重。狭义的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文件。广义的工程签证,一般指对承包

11、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会出现多种签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签证。根据与造价的关系有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之分,有的兼具双重性质。根据内容又可分为处分性签证和通报性签证。笔者认为,有关经济签证、工期签证是必须引起承发包双方重视的主要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存在诸多风险,有的甚至不能完成签证。当通过签证不能完成时,主张签证的一方当事人只有通过索赔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合同履行中索赔管理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方面。(四)工程转包、分包的法律风险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工程转包一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不正常的现象,由于工程转包容易导致

12、工程成本的增加,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又容易发生责任主体互相推诿,发生扯皮现象。因此,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值得重视。工程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13、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根据以上规定,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这两种转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都属于违法行为。 在工程施工实践中,还有一种转包行为就是挂靠行为。根据对于实施工程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

14、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当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不可避

15、免地会产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认定工程转包行为时需要注意的是转包和分包的区别。分包分为劳务分包

16、和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过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在处理分包问题上,必须注意违法分包问题以及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违法分包是针对专业工程分包而言的非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

17、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同时,必须注意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个人不具备建筑作业资质,其最多只能成为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劳务分包的承包人也应当是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单位,个人不能成为劳务分包的合同相对方。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前述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所得应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

18、带赔偿责任。因此,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显而易见。承包人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五)工期的法律风险工期、质量与造价被称作建设工程的三座大山。工期,即完成一定工程内容需要的时间和期限。根据工程是否完成为标志分为进度工期与合同工期。工期,对于双方而言,都显得十分重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工期的纠纷十分普遍,实践中,有关工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工期的计算标准,工作日、节假日、日立天数等与工期天数的关系;、工期的起算;、有关进度工期与合同总工期的关系;、如进度工期违约与总工期均违约,其违约金如何计算,是否分别计算,分别计算与重复计算的关系;、工期的签证与索赔与工期违约的关系;、进度工期违约

19、,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判断总工期是否会违约;等等。而以上问题的解决往往会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双方认识一致或根据合同条款予以确定。前述案例中双方在第三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280天(日历天数),其中土建140天,装饰装修140天,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这样的约定,后半部分其实是存在矛盾的,同时又加重了发包人的负担,也让承包人不知适用哪个标准。“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本身已经是一个确定的日期,但后面又说明“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这又将开工日期置于不确定之中,对于双方而言风险都出现了。至于前述几种风险,是实践中较多出现的纠纷,需提醒的

20、是进度工期违约与总工期违约的关系,进度工期违约的情况下发包人合同解除权以及承包人面临的风险,以及约定进度工期违约金与总工期违约金时施工方责任加重的风险问题。(六)工程质量的法律风险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并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催要工程款,其前提就是已完成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不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质量合格与否均是处理有关纠纷的分水岭。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

21、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其权利是获得承包人完成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约定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承包人能否取得价款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质量至高原则”。因此,有关质量控制成为合同履行的中心环节,该环节不单是承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监理方也应积

22、极参与,以免到工程结束后才予以关注。承包人尤其要注意对质量的控制,尽力避免纠纷发生以及通过鉴定明确质量问题。(七)工程价款以及结算的法律风险工程造价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座大山之一,是承发包双方十分关注的问题,建筑法关于造价问题仅在十八条中明确有关造价问题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投标的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但这一条款十分笼统和原则,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通常会表述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甚至垫资款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有关造价问题进行规定及提及的条款达16个条款,反映了

23、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实践中,有关工程价款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1、预付款及扣回比例、时间问题;2、进度款支付时间及与进度工程量的关系问题;3、进度款停止支付的时间与进度工程量关系问题;4、进度款与结算款支付问题;5、结算款与质量保修金的比例问题;6、进度款与进度工期矛盾问题;7、垫资款与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款关系问题;8、工程价款计价标准问题;9、工程变更及计价标准问题;10、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预期支付的法律后果问题。等等。以上问题,需要承发包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予以逐一明确,从而减少纠纷。上述问题的解决,也可能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突破口之一。(八)其他法律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

24、,除以上问题外,还会出现农民工工资问题、安全施工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相邻关系问题、建筑材料采购问题、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问题、内部劳动合同问题等等。承发包双方面临的问题和风险时常出现,许多风险是始料不及的,因此,需要我们提高认识,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风险防范措施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问题很多,而每一个问题中又有若干风险点,防范各风险点,需要承发包双方共同努力方能发生效果,并针对风险点进行一对一防范。本文因篇幅问题,无法逐一列明防范措施,以下将有关风险防范的原则进行简要分析。(一)签订一份完善、充实的合同是风险控制

25、的基础合同,是承发包双方的“宪法”,承发包双方一切问题的解决,其来源在于法律和约定,而法律规定一般比较原则,因此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广泛适用的99版示范文本已经对很多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是,笔者认为,前述分析风险中提及的若干问题,有很多在示范文本中并没有予以明确。因此,需要承发包双方根据需要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相应条款或在第47条中予以逐一明确,或者直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风险控制点问题解决的办法。示范文本中有的条款不便适用,可以明确不予适用而另行约定。完善,是希望所有关心的问题得到明确;充实,是要达到既有约定,又清楚、准确、管用。当纠纷发生时,有一份完善、充实的合同,问题的解决就有了基础,否

26、则,很多问题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二)加强履约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根本加强履约管理,是承发包双方经常提及的问题。尤其是施工企业,在激烈而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加强履约管理显得更重要。加强履约管理,首先,要加强人的管理,要进行人力资源的储备,要培养既熟悉工程建设又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其次,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按既定制度推进履约管理,而不是将履约管理作为口号。笔者认为,没有制度的保障而通过人为控制,其履约管理将无法贯穿始终。如,应当建立工程款核算、拨付制度,签证索赔制度,质量监控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工期控制制度以及推行专员管理制度等等。第三,承发包双方均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周期和必要性,聘

27、请专业律师担任全过程法律顾问,指导履约管理,防止风险的发生。一份好的合同,没有好的实施者,什么约定都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加强履约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根本问题所在。(三)依法、依约办事是风险控制的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不但要遵循施工合同的约定,还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如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材料采购、转包、分包、安全事故、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等问题的解决,除遵循约定以外,必须依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必须注意,约定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四)诚实、信用是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中应当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建设工程

28、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贯彻该原则显得尤为重要,也是避免纠纷发生的基本要求。有关工程量增减变更、价款变动、工期调整、工程款拨付等等,如不能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只考虑己方利益,那就根本没有办法完成。尤其是有关签证文件的形成,如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般不能完成,而采取索赔的方法,既耗时间,又不经济。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还要求承发包双方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以避免纠纷发生。结束语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法律风险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笔者认为,其中共性部分基本如此,但是,每一个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均有所不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主要讨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但都在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中首先提到合同签订问题。对于一个复杂而履行期限较长的施工项目而言,“有约在先”是多么的重要?!而有一份完备的、对于承发包双方而言都是一份公平的、内容充实的、可操作性强的施工合同更是显得难能可贵。其实,许多合同风险都来源于合同的不完备。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投资方、建设监管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活动和日常经营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而且对工程项目管理及合同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项目的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建设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