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检查站规章制度(共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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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事检查站规章制度【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326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

2、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 (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

3、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船员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等同于完成了知识更新培训。 (六)在国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可参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 (七)持有“04规则”甲类和乙类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在无限和近洋航区二

4、等船舶上的任职资历在过渡期内可等同于在无限和近洋航区一等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可作为初次申请“11规则”无限航区一等相应职务适任证书的资历。 (八)航海类院校在校生完成合格证培训后,可暂时不申请培训合格证,但培训机构应出具相应的培训证明,待学员毕业之后,由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的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的培训合格证;或在临毕业前由培训机构统一向海事机构提出办证申请。 航海院校毕业生在非运输船上的见习资历等同于在运输船上的见习资历。(九)持有“水产品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鲜销)”适任证书者,完成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完成由直属海事机构认可的、公司组织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后

5、,可直接申请签发原适用限制的“11规则”适任证书。 (十)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单应同时载明有效截止日期,有效期自最后一次考试成绩核对完毕之日起计算。 (十一)原具有油船安全操作培训资质、不具有原油洗舱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在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资质时,还应同时申请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附加审核。 二、“11规则”配套规定补充内容 (一)2013年7月1日前,已按照“04规则”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船长和驾驶员除“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轮机长和轮机员除“轮机英语”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

6、绩。 参加“11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船长和驾驶员除“航海英语”考试科目、轮机长和轮机员除“轮机英语”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 (二)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船员,在“11规则”生效前,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后,应通过过渡期“综合业务、电子电气员英语”科目的考试和“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计算机与自动化项目”项目的评估,可申请无限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申请沿海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免除“电子电气员英语”科目的考试要求。 持有“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的船

7、员,在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计算机与自动化”项目的评估后,可直接申请换发“11规则”无限航区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三)持有“04规则”大副适任证书的船员(丁类除外),在申请“11规则”船长职务晋升适任考试时,增加“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项目的评估。 已通过“04规则”三副适任考试,但未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的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时需通过“雷达操作与应用”项目的评估。 (四)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与所持gmdss适任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以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为准。 (五)按“04规则”参加并通过值班水手、

8、值班机工考试的航海类院校毕业生,可直接申请“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完成合格证补差培训者可直接申请“11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六)申请“11规则”无限航区职务晋升适任证书所要求的“至少6个月的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应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余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为沿海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 在高速船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等级适任证书。 (七)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以及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所有船员开展“基本安全”和“船舶保安员”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

9、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三、“11规则”配套规定修改条款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电子电气员除外)由各直属海事局自行组织考核。“04规则”适任考试补考期限由2013年7月1日延至2013年12月31日,自“11规则”生效后总补考次数不超过8次。 (二)自2013年7月1日,在国际航行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书;自2014年7月1日,在国内航行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持有“04规则”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但超过有效期不足1年的船员,在完成相应合格证补差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四)持有沿海

10、三等(或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具有全日制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申请吨位/功率提高适任考试时,需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相应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篇二:检查站2012工作计划】 检查站2012工作计划 检查站2012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为中心,以加强快速反应、应急救助为重点、以建设“四型海事”为基础;在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在提升海事公共服务能力上进一步增强,在干部职工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在全面履行海事职责上进一步增强。 具体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 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与培训工作。 1、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利用电子显示屏、横幅、告船员书、面对面

11、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营造安全氛围,向广大船员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操作技能,避免事故发生;2、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学习型”海事建设,继续开展“周三学习培训日”活动,进一步拓展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载体,建立更加完善的培训制度和体系模式;坚持按需培训原则,科学设置培训科目,着力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提升人员的综合素质。 3、制定全年培训计划任务。重点在行政强制法、海事业务流程第一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个方面下功夫,提高执法人员对以上内容的理解、掌握、运用的能力,增强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行政强制水平

12、。 二 进一步推进专项活动持续深入。1、继续深入开展治超专项整治行动。把长江沿线船舶反超载专项整治活动推向深入,加强力量,保持对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整治连续性,巩固前期成果,总结各阶段治超工作经验,形成长效性工作机制; 2、加大行政执法检查中的船舶证书、证照检查力度。遵照我站制定的证书证照检查制度标准,对船舶要求适航、船员适任,对船舶标识、载重线勘划不规范进一步进行清理整治;3、深入持久开展水运市场秩序维护,形成长效机制,为营造诚信合法、公平合理、竞争有序、健康和谐的水路运输市场环境提供保障。4、进一步打击各类违章行为。继续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开展整治工作,保持打击对超限吃水、超载运

13、输、船舶无标志、标识的违法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公司、船舶、船员的监督管理,提高船员遵章守纪的意识,船舶防污染预防控制水平;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整治合力,杜绝违章行为,督促指导船舶经营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形成强大的执法威慑力,确保不发生死人伤亡事故; 三 进一步保障辖区水上通航安全。 1、切实履行职责,保障辖区安全形势的稳定。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结合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实际和特点,针对大雾大风、雨雪冰冻、冬季枯水季节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提早部署,重点监控,排查隐患,严防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2、进一步增强海事行

14、政执法能力,持续抓好辖区水上通航安全监管工作。3、突出安全监管的重点。抓好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继续深化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安全生产管理链,强化整治薄弱环节,保障我站辖区内水上交通长期安全、稳定。 四 进一步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 1、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拟按照市局下一步水上搜救中心工作要求,大力加强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以趸船为监管救助基地,开展动态救助值班待命工作,实施海巡船艇在重点时段、重点水域的驻守。 五 进一步强化精神文明和行风廉政建设 1、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要持续推进 “微笑服务,温馨交通”和“创优争先”活动深入的开展,以为民服务为宗旨

15、,以窗口单位为重点,将活动与海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创新活动载体,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2、思想作风建设上,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思想和理论水平,夯实党建基础,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3、廉政建设方面,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创新教育方式,拓宽教育覆盖面,切实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海事系统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广活动,确保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常态化,确保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六 进一步加强案卷评查工作。 不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继续通过采取不定期评查等措施,加大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保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不发生任何一起行政

16、执法的错案。 七 进一步抓好把关口促源头工作。 1、继续发挥检查站关口作用;将按照检查站新的职能要求,继续开展对船舶规费的检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关单位,建议有关单位及源头港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建立有力的监管和有效的协作体制,维护xx航线上水运市场秩序,净化xx航线水运市场环境。2、做好过往船舶的资料收集工作。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对相关源头港的货种、流量、目的港进行分类收集、整理,为市局制定决策提供依据。 八 进一步加快推进海事文化建设。 1、突出队伍建设,加快构建海事学习文化。坚持用文化建设推动队伍履职能力提升,建设一支讲政治、顾大局、重责任、重落实,保安全的有战

17、斗力的队伍。2、突出有效监管,加快构建海事责任文化。坚持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促进海事管理效能的提升,营造出有利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舆论氛围。3、突出政风建设,加快构建海事服务文化。坚持把“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作为文化建设的总抓手,推进依法行政,维护良好的政风,实现海事执法的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公示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按时办结制,着力打造我站作风优良、服务优质、队伍优秀的窗口形象,让为民服务成为每一位职工的信念追求和自觉行动,勇于接受社会的监督。4、突出增强发展动力,加快构建海事创新文化。在继承新趸船廉政海事文化建设的基础上,着力发挥创新

18、海事文化的凝聚力和固本强基的作用,实现文化建设与海事工作性质相吻合,与海事内部管理模式相协调,与广大职工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篇三: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的通知 海法规201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19、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督察人员管理 第四条 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

20、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 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符合乙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有关海事局或者有关海事局部门推荐,经各

21、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乙级督察人员证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条 督察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暂时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时,其督察证件由所在单位的督察部门收存,并报备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 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督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察人员考核制度,建立督察人员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督察人员的相关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中国海事局成立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实行督察长负责制,对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督察长由中国海事局分管督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22、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部门、业务部门、人事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督察长由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行政首长担任。 第十一条 中国海事局督察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全国海事系统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作出重大督察事项。 中国海事局督察部门承担全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负责指导协调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部署全国统一的督察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应当配备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执法督察活动的组织实

23、施。 第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报本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将执法督察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确保督察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督察人员培训制度,为执法督察活动配备必要的装备,保障培训经费,并确保督察队伍的稳定,保证督察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督察部门组织执法督察时,应当调派持有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人员参加,并综合考虑督察活动的规模、督察人员的专业特长以及回避制度等因素。 第十六条 需要调派督察人员的,应当在督察方案确定后三日内,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发送书面通知。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调派,按时参

24、加督察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回复。 第十七条 上级督察部门可以指令下级督察部门对特定执法事项进行督察。下级督察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督察任务,并上报督察结果。 第十八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督察情况,不得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 第四章 执法督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执法督察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分管督察工作领导担任。 组长应当召开督察预备会议,明确督察的内容、重点、分工和要求,做好督察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督察人员应当服从督察组长的工作分工,督察活动结束后,由督察组长根据督察人员的实际表现填写督察人员考核表(附件二),报督察

25、活动组织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按照规定着海事制服并出示督察证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就有关督察事项询问执法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执法文书及资料; (三)以音频、视频、照相等方式获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证据和信息材料。 第二十二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要求其立即纠正: (一)未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执法; (二)着装不符合规定; (三)不遵守执法风纪。 第二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如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除应当要求其纠正外,还应通报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越权执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

26、明显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执法人员不作为的,应当要求其立即履行或限期履行。 第二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海事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督察主要采取定期督察、不定期督察、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结束后,应当及时通报督察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定期督察的频次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在半年度、年度的时间节点开展。 定期督察的主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并应以表格的形式明确督察的具体项目,具体海事执法行为的督察比例

27、应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并在督察方案中明确督察比例或数量。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定期督察或专项督察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制定方案。督察方案应明确被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督察比例或数量、督察人员、督察组长和时间安排,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方案表(附件三); (二)报批公布。督察方案应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公布; (三)开展督察。督察人员按照方案实施执法督察,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记录表(附件四),由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情况反馈。督察组长负责组织汇总督察情况,填写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反馈表(附件五),交被督察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编写通报。督察部门应当根据督察情况编写

28、督察通报,准确描述督察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督察建议,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六)整理归档。督察活动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及时将督察中的相关材料交督察工作主管部门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不定期督察可以采取巡查、抽查、随访或暗访等方式。 以暗访形式开展督察时,应当制定督察方案,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暗访时,督察人员应当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对重点督察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被督察对象对督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督察部门反馈。 督察部门对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被督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

29、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或者个人的责任: (一)妨碍或拒绝执法督察; (二)拒绝执行督察处理意见;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执法人员; (五)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和督察人员。 第三十二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督察部门,由督察部门实施验证。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以及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开展的定期督察应当覆盖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全部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第三十四条 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追究责任的,督察部门应当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沁园春雪北国风

30、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克沁园春雪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克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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