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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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 国 建 筑 材 料 联 合 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以下简称“技术革新奖”)的奖励工作,保证“技术革新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技术革新奖”分为全国“技术革新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两个层级进行评审和授奖。由全国性建材行业专业协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按管理办法组织评审的“技术革新奖”,视同为省、自治区

2、、直辖市一级。第三条 “技术革新奖”每年评选一次,两个层级的评奖、授奖工作在时间进度和工作程序上衔接,具体安排由奖励办之间协调。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四条 全国“技术革新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分为“技术改造(A类)”、“技术开发(B类)”、“技艺工法(C类)”三个类别。各类别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级别。奖项名额设限,宁缺毋滥。全国“技术革新奖”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的15%,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35%,三等奖为实际评出项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的20%,二等奖、三等奖限额比例自行设定。第五条 全国“技术革新奖”和各省、自治

3、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各类项目评审条件与授奖等级评定标准:一、技术改造类(一)评审条件指企业采用节能、环保、节约资源、提高生产效率的先进制造技术,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时获得的一种工程类的技术革新成果。该类项目可以是企业自行立项,也可以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或备案,但其技改资金来源以企业自筹为主。(二)授奖等级评定标准1、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实质性改进创新(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改难度大,改造后总体技术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显著提高了市场竞争实力(具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创造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广和示范作用,或对相关产业有带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4、2、在技术上有明显的突破或改进创新,技改难度较大,改造后总体技术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个别指标高于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实力明显提高(具有国内市场竞争优势),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推广和示范意义,或对相关产业有一定带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3、在技术上有一定的改进创新,技改有一定的难度,总体技术与同类先进技术水平相当,改造后增强了市场竞争实力,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广和示范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二、技术开发类(一)评审条件指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产学研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发出先进适用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等成果。(二)授奖等级评定标准1、成

5、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专有技术,技术难度大,成果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可替代进口或进入国际市场,市场竞争力强,为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2、成果具有较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专有技术,技术难度较大,成果接近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为企业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3、成果具有一定的改进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成果与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相当,有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三、技艺工法类(一)评审条件指企业生产一线工人或技术人员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

6、流程等开展的改进创新、发明和创造,成果对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实力以及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减轻职工劳动强度发挥较大的作用。(二)授奖等级评定标准1、成果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在技术上有实质性改进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显著高于同行先进水平,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成果在行业中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可评为一等奖;2、成果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在技术上有明显改进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高于同行先进水平,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7、成果在行业中有示范和借鉴作用,可评为二等奖;3、成果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在技术上有一定改进创新,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总体技术达到同行先进水平,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可评为三等奖。第六条 “技术革新奖”授予建材企业在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器具、产品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活动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应特别重视在生产和科研开发一线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贡献。申报书中必须说明每个完成人在技术革新中的主要贡献。第七条 技术革新成果的效益大小和影响范围不同于行业科学技术成果,全国“技术革新奖”对

8、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技术革新奖”各类别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二、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可参照执行。第八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工作不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对公开的技术创新内容进行审查认可。第九条 不同行业和各个企业在规模、效益、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可酌情考虑不同类别企业的成果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显著”程度的定量评价标准。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全国“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由设奖单位的领导成员,全国“技术革新奖”冠名企业代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主任组成。第十一条 全国“技术革

9、新奖”奖励办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奖励办的人员组成和办公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奖单位自行确定。第十二条 全国“技术革新奖”评委会由建筑材料行业和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2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各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不超过20人。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奖励委员会聘任,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更换三分之一成员。第十三条 全国“技术革新奖”专业组评委由奖励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由奖励委员会聘任。各专业组设组长1人,由相同专业领域的评委会委员兼任,委员不超过7人。每届任期最长不

10、超过3年,每年更换三分之一成员。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第十四条 项目成果需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取得能确认的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后方可申报。第十五条 凡出现涉及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和评奖。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项目,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第十七条 全国采用统一制作的建筑材料行业技术革新奖申报书,规范申报书的填写要求和相关证明和评价附件要求。第十八条 对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更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已获二等奖及以上项目成果,可申报“技术革新奖”奖励等级升级或申报参加“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评奖。第

11、十九条 由全国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励工作办公室遴选推荐参加“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应为“技术革新奖”一等奖获奖项目,并符合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第五章 评 审第二十条 奖励办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评审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以邮戳时间为准)。对形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提交相关的专业组进行初评。第二十一条 评审前要求每个评审专家主动提出应回避的评审项目。第二十二条 初评时,每个项目应由专业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评审会议讨论并记录评委的补充意见,讨论结束后提交投票表决。各专业组向奖励办提交初评结果,由奖励办汇

12、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第二十三条 “技术革新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1、按统一制作的评分表中各项指标定量打分,然后根据总分值高低排序,按一定差额比例决定投票表决的项目数。2、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一等奖项目应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项目应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如果各奖项通过数目超过规定比例,则首先根据得票多少淘汰,票数相同的按分数高低淘汰。3、评审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含四分之三)委员参加,否则会议表决结果无效。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对受理的有异议的奖项和有关异议的材料提交评委会。奖励办应向评委会报告异议

13、核实情况,由评委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批准。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一般不予复议。如有特殊情况,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委员同意方可重新评审。第二十五条 经过公示及异议处理后的获奖项目名单及等级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第七章 授 奖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革新奖”授奖工作应安排在全国“技术革新奖”授奖之前。具体时间由奖励办之间协调。第二十七条 设奖单位应在相关媒体上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获奖成果对企业和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和重要意义,积极推动获奖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取得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第八章 奖励工作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 评奖工作是严肃的社会公益活动,设奖单位可自行筹措工作经费,也可遴选企业冠名。以“企业杯”冠名的,应严格把握标准,自主选择行业中在规模、效益、科技创新成效等方面具有优良社会形象的企业冠名,防止任何利用评奖活动为企业商业利益服务的行为。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印发的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全国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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