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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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295号(2013年6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

2、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并对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

3、励。第二章 规 划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划分地下水功能区,确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水位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划分地下水功能区时,应当明确备用地下水源地及其保护范围。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明确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线。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下水资源综合考察

4、和调查评价,作为地下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依据。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点和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和监测信息共享。监测站点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章 管 理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制度,坚持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第十二条 建立市、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市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定额管理要求和用水户实际情况,下达具体的用水计划。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5、。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计量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四条 采矿及地下工程疏干排水影响地下水资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采矿、地下工程疏干排出的水用于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二)地下水水位明显低于水资源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水位的;(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五)利用地表水供水且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

6、的其他不宜取用地下水的。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装置,计量设施应当接入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第十七条 现有水源井权单位,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没有办理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一个月内办理。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组织节水评估,出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

7、人应当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做好地下水的水质年度监测和水位日常观测工作,保障监测设施完好。第二十条 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后,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资质证明和凿井施工方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方案施工,防止污染地下水。第二十一条 水源井开凿竣工后,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移送下列资料:(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二)单井柱状剖面图;(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在其他区域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

8、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地下水地源热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二十三条 除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外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安装采、灌两用计量装置,确保回灌水到达同一含水层;(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三)水源井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抽水井和回灌管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四)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9、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二)凿井施工方案;(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四)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地表水或者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需求,需要重新启用已经封填的水源井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第四章 保 护第二十六条 水源井应当根据土层、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划定保护范围。矿泉水水源井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保护范围。水源井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

10、十七条 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备用地下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垃圾填埋场,兴建有污染的企业;(二)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六)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七)使用

11、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九条 在地下水的水源地补给区和径流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设置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废弃物堆放场或者转运站。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第三十条 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完成的水源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封填方案,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第三十一条 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含水层进行分层止水。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

12、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二)会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划定水功能区;(三)组织实施地下水总量控制计划;(四)行使地下水取水许可权限,监督检查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执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三)监督检查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执行情况;(四)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五)监督检查地下水资源监测站点布设

13、和地下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采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检查工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井权单位应当封填水源井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井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矿井或者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依照国务院取

14、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二)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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