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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在公司内部推行全面劳动工资管理,负责办理新职工审查、录用和新工种、新岗位的培训工作,负责安排外单位职工的代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安排好职工业务培训。2、负责编制年度劳动计划、工资基金计划和季、月度工资基金调整计划,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实施。3、负责办理职工调动,以及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归口办理使用临时工、季节工、外包工的各项手续及档案管理工作。4、负责做好职工晋级、工资调整和新进人员转正定级工作。5、牵头制定岗位定员和劳动定额,完善劳动组合,提高劳动生产率,抓好企业两级劳务市场管理,安置好富余人员。6、负责办理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
2、7、负责督促执行考勤制度等厂规厂纪,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提出违纪职工的处理意见,并执行公司决定。8、负责审核各项假别的审批手续,并做好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的审核工作。9、会同安全、技术管理等部门制定、修改营养费的发放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患者的劳动鉴定,并积极做好岗位调整安置工作。10、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公司一般管理干部的考核、聘用和任免。管理公司人事档案,并按规定办理接转、阅档工作。12、审批技术工种、特殊工种、关键要害岗位的人员变动,并配合做好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考核、发
3、证工作。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好退休职工,做好职工因工死亡的抚恤工作,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待遇工作。14、负责公司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公司中层后备干部队伍的建立、考察、培养和使用。15、负责编制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的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公司的各种培训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牵头办好各类型的培训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教育,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考核、职称管理,负责外出培训、进修和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在职职工的管理工作。16、协助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1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档案综合管理
4、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5、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第六条 档案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第七条 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第八条 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
6、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第十条 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 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7、。(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一)各部门应在每年六
8、月底前完成档案归档、编目和入库工作。(二)保证归档手续完备。档案移交前各立卷部门应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并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经检查无误后,一次性向档案室移交,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 第四章 档案保护 第十四条 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科学的分类、加工、整理、排列上架,并进行妥善保管。第十五条 所办公室负责对档案室进行维护,设置专用库房,并保证有充足的档案柜。第十六条 维护档案安全,保证档案库房坚固,安装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第十七条 保证档案库房内清洁,无
9、非档案用品;档案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便于查找。 第五章 档案的统计和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室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专题卡片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为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创造条件。第十九条 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第二十条 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务处处
10、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第二十一条 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在归还所借档案后,方可调离;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此项制度。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 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
11、,应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第二十三条 销毁档案应指定专门的监销人,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第二十四条 机构变动时,应对档案做出妥善处理。(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档案应向档案室移交。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相应部门继续处理。(二)批准恢复或新成立的机构,应从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单独立卷、归档。(三)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或档案室移交。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每年组织档案考核工作,对本所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一)对遵守本办法,认真完成
12、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或在编研和业务指导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3、 第一条 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
14、责刻制。 第五条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
15、前往。 第九条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所印章应根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在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所印章。 &
16、nbsp; 第十三条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所印章的,应经呈报部门领导审阅签名,经所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需盖所长印章的,经所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17、; 第十五条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证、车辆年审表等),需盖本所印章及所长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所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六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18、。 第十七条 使用行政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部门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