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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管理型”社会治理的伦理困境及其救治 摘 要:根植于工业文明的“管理型”社会治理具有效率优先、程序正义、民主平等、依法行政等理性精神。但是,它的“价值中立”原则、“官僚科层制”治理架构及“技术至上”治理路线使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表现出对伦理的排斥。因此,必须实现向“服务型”社会治理的伦理转向。在“服务型”社会治理中,伦理因素是引导社会治理前行的基础力量,社会治理与伦理的内在契合成为现实,从而使其处处表现出伦理化的治理倾向。当前,我们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质就是要实现社会治理由“管理型”模式向“服务型”模式的转变。 关键词:“管理型”社会治理;理性精神;伦理困境;伦理救治;“服
2、务型”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6-0018-06 HK Q(+22mm。170mm,ZX,D-WKH-+3mmDCD40mmKH-+1mmDHJ15mm 基金项目:HT6K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管理创新的伦理路径与制度支持研究”(12&ZD043);2014年河北省高等学校青年拔尖人才计划“河北省城乡社区治理的伦理路径研究”(J)。 作者简介:HT6K王维国(1982-),男,河北邯郸人,法学博士,河北经贸大学社会管理德治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教师,研究方向:社会伦理治理。 HJQ) L(K2 JPHJ 进入工业社会以后,随着社
3、会进步与人类主体意识的增强,强调权力的“统治型治理”逐渐淡出社会治理的舞台,代替它的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管理型”社会治理。所谓“管理型”社会治理,是指在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下,尤其是接受了官僚科层制理想模式的思维之后,通过科学化、技术化思维路径改造构建起来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是典型的管理型社会治理。管理型社会治理强调治理效率、注重治理技术与法律运用,是一种法制化、系统化、科学化的治理,体现了社会治理模式的历史进步。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在实施的过程中具有效率至上、程序正义、公平民主、依法治理的理性追求。但是,从根本上讲,管理型社会治理的“价值中立”原则、“官僚制”
4、治理框架与“科学管理”技术路线决定了它在突出法治、强调理性的同时却限制了伦理的作用。只有在“服务型”社会治理中,伦理才能真正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管理型”社会治理的理性精神 理性及其所代表的文化精神,是管理型社会治理的价值基础。西方理性精神传统形成于14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中间经启蒙运动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充实,提炼成为现代社会治理思想的核心精神。理性精神崇尚事实,怀疑先知,相信逻辑,排除盲目信仰。在社会治理领域,“理性导致了以效率为中心的科层管理制度和符合程序的现代法律制度。注重普遍主义原则的理性化的契约和制度,取代了以蒙昧信仰和情结为根据的宗教信条、宗法观念、风俗习惯和伦理规范,成为现
5、代社会的一般行为准则。”管理型社会治理是由其理性精神和制度外壳构成的,它不仅表现出明显的制度化、工具化、技术化特征,同时也包含着深刻的效率优先、程序正义、民主平等、依法治理等理性精神内核。 HTK1“管理型”社会治理体现了效率优先的理性精神。社会治理要实现其治理目标,重要的一条就在于提高治理效率,以尽量少的资源消耗发挥出更理想的社会治理效益。在管理型社会治理中,“一切行动都建立在功能关系上,精确性、速度、清晰性、持续性、统一性、严格的服从、减少摩擦、降低物力和人力消耗等等,在严密的社会管理中这些都被提高到最适宜的程度。”2973因此,管理型社会治理把追求效率作为首要的理性精神。从发展的角度看,
6、管理型社会治理对效率的追求是社会治理的进步,是社会治理科学化的标志。伴随着对效率的追求以及作为提高治理效率的各种社会治理制度、方法手段的创新,使得社会治理由混乱走向有序,由经验走向科学。 英国政治学教授戴维?毕瑟姆曾对管理型社会治理中效率的特征做过这样的界定:“效率并不是指某种单个的特征,而是指各种价值的综合,包括执行的质量(如速度和可预期性),范围的扩张和运作的成本效益,这些是满足工业社会庞杂的管理所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所要求的特征。”结合戴维?毕瑟姆的论述,笔者认为如下三方面因素影响到管理型社会治理效率的高低:一是社会治理的系统构架是否合理。社会治理需要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各种资源作为保
7、障。高效的社会治理应该根据人力的不同禀赋、特征与优势,确定不同的职守、权限与责任。同时,要对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将其以最合理的方式组织起来,真正达到“人尽其才,财宏其效,物当其用,事竟其成”。二是社会治理的运行流程是否通畅。社会治理是个不间断的运行过程。从宏观上讲,其是由各个不同的具体社会治理项目与活动组成的社会治理体系;从微观上讲,每个具体的社会治理都有若干个环节连接而成,这些环节之间以及每一环节内部的运行是否通畅直接影响到社会治理的效率。三是社会治理的综合效果是否实现最大化。任何一项社会治理都要通过提供管理与服务对社会产生影响。社会治理活动向社会提供的管理是否有效、提供的服务能否满足公众
8、需求,是衡量社会治理效率高低的关键所在与最终标志。上述三个标准有机统一,共同组成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效率的评价体系,为管理型社会治理提高治理效率指明了方向。 管理型社会治理的技术性特点使其在提高治理效率方面具有统治型社会治理所没有的优势。一是管理型社会治理建立了自上而下的运行体系,确保其运作的统一性和严格的服从,并减少磨擦。二是管理型社会治理实行了档案制度,使得一切社会治理行为都记录在案,从而保证了治理行为的可靠性、稳定性与持续性。三是管理型社会治理实现了专业化。依据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和法律规定,对管理机构的职位进行明确分工并赋予相应职责。同时,由接受过培训的官员具体实施社会治理活动,从而使各项社
9、会治理活动日趋精确、严密。四是管理型社会治理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与程序,从而避免社会治理中的感情用事。管理型社会治理正是通过这种“统一性”“可靠性”“专业性”与“稳定性”的优势,达到对治理效率的追求。由此可见,通过发挥技术上的优势达到治理效率的最大化成为管理型社会治理的固有本性。而效率最大化意味着管理型社会治理要以效率为中心,一切行为都围绕着争取与提高社会治理效率来展开,并受到治理效率的约束。 HTK2“管理型”社会治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性精神。正义需要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才能实现。同时,程序体现了对公民权利与人格尊严的尊重与保障。因此,管理型社会治理将“追求形式上的公正和程序上的正义”作
10、为其重要伦理精神。所谓“形式上的公正”,并不是指走过场,而是指社会治理在形式上符合规则,依照规则行事。“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的统治没有憎恨和激情,因此也没有爱和狂热,处于一般的义务概念的压力下,不因人而异,形式上对人人都一样。”2973所谓“程序上的正义”,是指管理型社会的一切社会治理事务都必须通过规则(或者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进行安排。社会治理的职责分工、权力分割、管理人员的资格准入等都必须由法律,或者行政规则作出普遍性规定。 “形式上的公正”与“程序上的正义”的实质是对程序正义的肯定与追求。程序正义对于管理型社会治理具有很高的理性价值,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甚至认为:“在
11、纯粹的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会是些什么样的结果。”具体而言,在管理型社会治理中,程序正义具有如下作用:一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具体的社会治理中,常常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共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冲突,社会治理就是要化解这些冲突,实现社会正义。西方法谚云:“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正义,也就是说正义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手段与程序。二是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与尊严。程序正义的人人平等原则捍卫了人的尊严,体现了对人尊严、自由、权利的珍视。同时,程序正义通过
12、对具体社会治理活动时间、范围、权限的限定,规范社会治理的实施。如果政府因为不按权限、范围、时限开展治理活动,并侵害了公众的权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各种行政程序可以保证社会治理决策、执行、评估的民主化、科学化与公开化,从而有效避免政府社会治理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HTK3“管理型”社会治理体现了民主平等的理性精神。在多数情况下,民主是作为一种政府治理体制而存在的。由于宗法等级制与君主专制的存在,使得民主在统治型社会治理里无法实现。而作为工业化与科技进步产物的管理型社会治理,它在本质上是反对专制而倾向于民主的。它通过建立一种井然有序的规则与程序,来有效避免
13、任意专断。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的那样:“同老的世袭统治的个人自由随意专断和恩惠相反,法律平等和要求法律保障不得随意专断,就需要有行政管理的形式的理性的求实性。”2872这种“求实性”就是管理型社会治理依照规则办事的特征,正是这种“求实性”消除了社会治理中的专断支配,实现了治理上的民主。 一般说来,“民主是一种制度框架,在它厚重的外壳下,深埋着各种各样的政治价值取向。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这些深藏于人们心中的价值取向赋予了民主制度以鲜活的血肉。”就管理型社会治理而言,平等是民主原则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正如杜威所言:“相信平等,这是民主信条中的一个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平等的价值取向与管理型社会治理
14、的运行机制实现了相互呼应。管理型社会治理通过科学化、工具理性、非人格化打破了统治型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使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形式平等。以社会治理中的“服从”为例,在管理型社会治理的运行系统中,“服从”依据的是社会治理制度与规则,而不是存在于统治型社会治理中的人身依附与个人效忠。政府进行社会治理要服从于非个人的社会治理制度与规则,政府内部下级服从上级也是服从于规则,而不是个人。同时,也仅仅是在社会治理制度与规则范围内下级有义务服从于上级。而在这些规则之外,二者是平等的。在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方面,管理型社会治理只考虑社会治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
15、性与有效性,严格依照规则办事,它“断然拒绝特权”,要求对待治理对象不掺杂个人的情感、偏好等非理性的因素,做到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很明显,管理型社会治理使得公众在赢得平等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HTK4“管理型”社会治理体现了依法治理的理性精神。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理性选择,是人类经过漫长历史实践并付出巨大代价的结果。在人类的社会治理史上,统治型社会治理是一种基于人身依附的权治,社会的一切治理活动都是建立在君主的意志之上。虽然也存在法律,但是法律只是实现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如果法律有利于君主专制统治,就会成为被选择、被利用的对象,如果法律与君主专制统治发生冲突,就会被弃之不用。因此,从根本上说,
16、统治型社会治理是倾向于否定法治的。与之相反,在管理型治理模式中,法律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治理规范主要是法律规范,法律责任成为主要责任。因此,依法治理成为管理型社会治理的基本理性精神,它使社会治理始终处于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并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管理型社会治理的这种法治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控制权力、防止权力失衡的需要。管理型社会治理从统治型社会治理中承袭了权力,权力依然是其开展治理活动的基础。只是与统治型社会里权力属于某个阶层或个体不同,在管理型社会治理中,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但是,这种公共权力依然由具体的个人掌握并行使,这就有可能造成公权力的滥用甚至私用,从而违背了管理型社会治
17、理中权力的公共性。所以,必须对公共权力予以制约,而法治正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限权要求的治理方式。 管理型社会治理的法治理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首先,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理理念。在管理型社会治理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社会治理的一切领域得到有效实施、有力贯彻和普遍遵守。其次,在管理型社会治理中,法治是一种按照法律授权、严格规范运行的治理方式。它要求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依靠法律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依靠所谓的圣人人格、特权和亲情。最后,在管理型社会治理中,法治是一种守法的生活方式。它要求把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标准与导向,使社会治理的每个参与者都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有不受法律规束的特权。总而言之,法治是管理型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律,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就没有良善的社会治理。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