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总部企业资助实施细则(共6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总部企业资助实施细则(共6页).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山市总部企业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号),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资助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对象为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资助资金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 绩效目标。力争到2023年,全市总部企业数量突破100家,培育一批广东省100强、全国500强企业。第四条 资助项目及标准。根据中府20191号文精神,资助项目和标准为:(一)认定奖。现有企业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营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5-10亿
2、元的,奖励100万元;10-5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其中营业收入是指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市内下属企业在我市应税收入总和(下同)。总部企业资格取消后重新认定的不再享受认定奖。(二)经营贡献奖。1.增量奖。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以2018年为基期,新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认定的上一年为基期,对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与基期相比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按该增量0.5%奖励;其中,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按0.15%奖励。增量奖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与基期相比税收增量对本市财政贡献的50%。2.倍增奖。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以2018年为基期,新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认定的上一年为基期,在5年内(2
3、019-2023年)首次实现营业收入增长1倍以上2倍以下(含1倍)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首次实现增长2倍以上(含2倍)的,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总部企业取消资格后重新认定的,以重新认定的上一年为基期计算贡献奖。功能类镇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区)负责承担其辖区内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全额奖金,其余镇区分别由市财政负责承担奖金的60% ,所在镇(区)负责承担40%。(三)领军企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的(福布斯),分
4、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当年同时荣获以上多个荣誉称号的,只享受最高次的资金奖励。(四)办公用房补助。1.租赁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中山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住建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8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合同单价低于租金参考价的,按照合同单价执行。2.购置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中山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交易备案并投入使用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在申请办公用房补助时,需
5、承诺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已享受过办公用房补助的总部企业取消资格后重新认定的,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助。(五)人才奖。总部企业原则上从当年获得的经营贡献奖中提取30%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第五条 申报材料(一)认定奖当年认定总部企业的,次年按认定时营业收入规模相对应的奖励金额发放认定奖,不再重新申报。(二)经营贡献奖1.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3.上年度审计报告;4.承诺书;5.总部企业及其市内下属机构名单汇总表;6.总部企业及其市内下属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7.总部企业及其市内下属机构股东出资信息表或股东发起人名录(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原件)
6、;8.其他必要的有关证明材料。(三)领军奖励1.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承诺书;4.其他必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办公用房补助1.租赁补助(1)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承诺书;(4)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连续1年以上的租赁发票;(5)租赁办公用房平面图;(6)其他必要的有关证明材料。2.购置补助(1)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承诺书;(4)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文件和房产契税发票;(5)购置办公用房平面图;(6)其他必要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六条 办理流程(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总部企业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在中山市产
7、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经镇区经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税务局、财政局拟定奖励方案。(四)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奖励方案,并确认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五)通过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助计划,企业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第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总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金和总部企业资格,并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并记入企业征信档案,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4315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4316号)、关于印发总部企业自建办公用房扶持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4317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