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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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篇一 : 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公 司 上 市 流 程 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

2、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

3、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

4、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

5、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股票发行审核 1、受理申请文件。申报文件要求齐全和形式合规;审计资料最后审计日在三个月内。 2、初审。具体包括发行部静默审核申报材料、发行部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落实反馈意见、发行部审核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在此过程中,证监会还就公司募股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的意见。 3、发

6、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审核。7名委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核准发行。 四、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 股票发行 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工作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主要包括: 1

7、、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2、发行人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方式进行发行路演。 3、投资者通过各证券营业部申购新股。 4、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的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5、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6、主承销商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7、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结果,证券营业部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8、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10、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帐户。 11、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股票上市 1、

8、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深交所核定。 2、上市申请。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深交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3、审查批准。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受到上市申请文件并审查完毕后,发出上市通知书。 4、签订上市协议书。发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5、披露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在股票挂牌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6、股票挂牌交易。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个交易日内挂牌上市。 篇二 :

9、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

10、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十二、自重整计

11、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12、。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篇三 :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

13、院申请重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

14、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

15、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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