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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一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修改、动态维护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市域内其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
2、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三条 【制定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
3、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规划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分区规划的还应符合分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五条 【法定地位】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规划管理的依据。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在进行辖区规划建设时,应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决策依据之一,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二章 编制成果体系第六条 【成果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第七条 【控规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控规片区、管理单元、地块(街坊)三级控制体系。第八条 【控规体系划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划分为
5、若干个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各片区中划分为若干个管理单元;各单元中根据用地权属单位、自然界限等划分为若干个地块(街坊)。第九条 【片区概念】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的基本单位,细化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要素、分解各类规划指标,统筹城市区域性城市空间资源配置,是管理单元规划编制的依据。第十条 【单元概念】管理单元是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的基本单位,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确定的各类控制要素、进一步分解各类控制要素,是确定地块(街坊)开发建设指标的依据。第十一条 【地块概念】地块(街坊)是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的基本单位,确定地块(街坊)规划条件,是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依据。第6
6、条至11条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参照国内省市经验做法。第三章 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组织机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也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组织编制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市和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其编制过程中需进行有关专项规划、城
7、市设计的编制和修改,以及专题研究、地形图、数据库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经费负责,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所需经费以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财政负责为主。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制定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编制(修编)计划,并提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计划。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
8、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五条 【规划协同】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编制(修编)计划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
9、规划。第十六条 【基础资料】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编制计划,收集基础地理、房屋和土地等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基础资料。市和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供所涉及的资料。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七条 【编制机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程序委托相关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编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经规划研究
10、制定的规划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编制单位应当经过现状调研、基础资料收集、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听取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用地单位意见)、专家评审以及规划草案的优化调整等环节。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八条 【信息平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成果实施信息化管理,并与有关行
11、政管理部门实现成果共享。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第四章 审查及批准第十九条 【编制审核】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市政府审批前,应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依据:根据市规划部门职能,代市政府进行审核。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应进行社会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草案及相关说明在本机关网站和便于查询的指定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必要时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前,组
12、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 十日。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场所和时间应当提前三日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第二十一条 【城规委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各界意见采纳及修改情况等,提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依据: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3、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报批和备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二条 【成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并提报市政府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 级人民政府备案。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14、划法的规定编制、报批和备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三条 【成果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20日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且在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提供查阅。 依据: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 网站上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经依法批准修改的城乡规划;(三)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
15、;(四)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四条 【公开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摘要及片区、单元、地块的主要控制要素等相关内容。其他有关内容可依申请公开。 依据:借鉴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2015年9月1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布的 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成果的主要内容。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第二十五条 【总体要求】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
16、改。确需修改的,应按本规定进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分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管理单元和地块(街坊)的修改。第二十六条 【片区修改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进行修改:(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片区修改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进行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17、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经论证可以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社会公示的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为30天。必要时以函询或听证方式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修改方案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八条 【单元修改的条件和程序】管理单元的规划指标在不突破片区强制性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同一控规片区内管理单元之间相应的规划控制要素。管理单元的修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委托
18、有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三)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将论证方案和论证意见以社会公示的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为20天。必要时以函询、座谈或听证方式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四)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将论证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论证方案和社会公示意见一并提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五)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盖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调整审批专用章代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 【地块修改的条件和程序】地块(街坊)的规划指标在不突破管理单元强制性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同一管理单元内地块(街坊)之间相应的规划控制要素。
19、地块(街坊)的修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由建设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提出申请);(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委托有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三)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将论证方案和论证意见以社会公示的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为10天。必要时以函询、座谈或听证方式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条 【规划条件论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以下程序确定地块(街坊)规划条件:(
20、一)委托有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二)进行专家咨询;(三)必要时可征求相关利害人、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功能区管委会意见;(四)确认地块控制指标。地块弹性控制指标主要包括:用地性质(含比例)、容积率、用地范围、配套设施位置、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控制要素。第三十一条 【动态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修改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原程序更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单元及地块(街坊)修改、明确指标等,应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更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成果内容。更新内容同步录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第25条至31条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
21、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参照国内省市经验做法。第三十二条 【评估控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时间原则上两年进行一
22、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所依据的法定规划到期或修编后,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及动态维护的依据。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三十三条 【强化评估重要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并且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参考。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
23、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监督控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举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技术导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规定的解释工作,并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对社会发布。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市发改委下达2017年第二批市财力投资计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我局建议以市规划局名义下发执行,作为该规定技术层面的补充完善。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