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3.国内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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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船艺教研室船艺教研室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1海上交通安全法(新的正在修订之中)海上交通安全法(新的正在修订之中)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指我国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域。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没有没有代理人代理人)。“船舶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

2、排水船、筏、水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设施”是指水上水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渔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 3.1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和人员的要求对船舶和人员的要求船舶和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和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有效技术证书。国籍

3、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按照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按照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员、话务员以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没有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没有海员证)海员证)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人员。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内水和港口,但因人员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内水和港口,但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可边进入边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可边进入边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进入领海。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进入领海。外国籍船舶进出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外国籍船舶进出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外国派遣

5、船舶或飞机进入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国际国际-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签证。签证。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并报主管机关核准。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或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或经营人采取有效的

6、安全措施。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的安全具有危险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的安全具有危险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教材改航、停止作业:教材100页页5点。点。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l水域管理:水域管理: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划定安全作业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划定安全作业区,须宝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区,须宝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在港内,还须附图;在港内,还须附图;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

7、有国务院或主管机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有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有关军事,有军事主管部门批准,统关批准,有关军事,有军事主管部门批准,统一由主管机关公布。一由主管机关公布。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不得擅自设置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不得擅自设置、构筑设施、碍于航海安全的活动,、构筑设施、碍于航海安全的活动,航标和障碍物:通报的情况航标和障碍物:通报的情况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l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l船舶、设施贮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船舶、设施贮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

8、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l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救海难助救海难助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方式将出事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没有所有人)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没有所有人)组织自救。组织

9、自救。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未及自身安全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未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发生碰撞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发生碰撞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

10、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事故现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同一指挥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同一指挥。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l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海事局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海事局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款。当事人对罚款、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当事人对罚款、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

11、起诉;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港务监督机关调解处理,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港务监督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对违反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人员,应由司法机关其追究构成犯罪的人员,应由司法机关其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3.2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内容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内容现

12、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01.01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应依法登记的船舶应依法登记的船舶由国家、集体、公民所有及合资企业所有的船舶均应依法登记,包由国家、集体、公民所有及合资企业所有的船舶均应依法登记,包括:括: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我国公民的船舶;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我国公民的船舶;主要营业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主要营业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和事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和事业法人的船舶;我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登记的船舶;我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登记的船舶;但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于本条例。但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

13、运动船艇不适用于本条例。3.2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l登记条件登记条件在我国申请登记的船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在我国申请登记的船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出资额不得低于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中国籍船上的船员应由中国公民担任,持证船中国籍船上的船员应由中国公民担任,持证船员必须持有我国港监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员必须持有我国港监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322船舶登记种类及船籍港船舶登记种类及船籍港 l种类: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种类: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

14、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l船籍港:登记港即为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船籍港:登记港即为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就近选择、只能由一个。据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就近选择、只能由一个。3.2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船舶国籍及国籍证书船舶国籍及国籍证书l船舶经国籍登记,取得国籍,方可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船舶经国籍登记,取得国籍,方可悬挂中国国旗航行;l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否则被视为违法行为;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否则被视为违法行为;l申请船舶国籍应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国籍应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

15、证书、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l国籍证书,有效期为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年;临时国籍证书与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临时国籍证书与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年;从境外光船租进的船舶,其有效期可依据租期确定,但不得超过从境外光船租进的船舶,其有效期可依据租期确定,但不得超过2年;年;l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遗失的,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遗失的,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在境外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办临时国籍证书在境外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办临时

16、国籍证书,但必须在抵达我国第一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办国籍,但必须在抵达我国第一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办国籍证书。证书。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l最低安全配员(都要求)最低安全配员(都要求)l自自1998.05.01起施行,起施行,l目的是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目的是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l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200总吨或总吨或750kW以上航

17、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以上航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50总吨或总吨或36.8k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最低安全配员原则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适用于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总吨及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签发的应持有船旗国政府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或等效文件;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本规则。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本规则。3.

18、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l最低安全配员原则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没有生产成本)度;(没有生产成本)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规则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和数量;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规则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和数量;高速客船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的要求;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船舶

19、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因生活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l证书:证书:存放在船备查,由船籍港港务监

20、督核发;存放在船备查,由船籍港港务监督核发;有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相同,编号与船舶国籍有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相同,编号与船舶国籍证书相同证书相同分为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三种格分为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三种格式;国际航行船舶应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式;国际航行船舶应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证书遗失或污损不能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证书遗失或污损不能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向船籍港船籍港港务(航)监督申请补、换发;港务(航)监督申请补、换发;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

21、向人或经营人应向船籍港船籍港港务(航)监督重新申请核发港务(航)监督重新申请核发证书。证书。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l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船舶在办理进出港手续时应交验;船舶在办理进出港手续时应交验;船舶未持有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实际配员低于或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时,对中国籍船舶,港务(航)监督应禁止的要求时,对中国籍船舶,港务(航)监督应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配员满足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港务监督应要求船其离港直至船舶配员满足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港务监督应要求船方按方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

22、要求配齐人员或由其船旗国主管的要求配齐人员或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书面认可,否则禁止其离港;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书面认可,否则禁止其离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船舶处以罚款,且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船舶处以罚款,且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可处以罚款:l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l伪造或涂改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l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员甲板部甲板部一一 般般 船船 舶舶船舶吨位船舶吨位(GT)一般规定一般规定减免规定减免规定3000GT及以上

23、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人,水手,水手3人人航程不超过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小时可减免三副和水手一人可减免三副和水手一人500GT及以上及以上至未满至未满3000GT同同3000GT及以上船舶及以上船舶(1)同同3000GT及以上船舶及以上船舶(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小时可再减免二副免二副未满未满500GT船长船长1人人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2人人水手水手3人人(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减免小时可减免水手水手1人人(2)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

24、小时可再减小时可再减免值班驾驶员免值班驾驶员1人人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l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都要求)海船船员值班规则(都要求)l制定制定值班规则值班规则的目的的目的l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l防止船员疲劳操作防止船员疲劳操作l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l制定制定值班规则值班规则的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值班规则值班规则是根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STCW78/95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的公约、国际电信联盟

25、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的的要求制定的。要求制定的。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l适用范围:适用范围:l值班规则值班规则适用于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军用船舶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渔业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l航次计划航次计划航线总里程和预计航行总时间航线总里程和预计航行总时间各转向点的经纬度各转向点的经纬度各线段的航程和预计抵达各转向点

26、的时间各线段的航程和预计抵达各转向点的时间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复杂航段的航法和危险物的避险手段复杂航段的航法和危险物的避险手段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l船员健康适任要求:船员健康适任要求:满足配员;满足配员;值班的船员在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有小时内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小时的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小时。本规则规定的本规则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这种降低不小

27、时,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小时。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除外。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除外。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就餐替人或正常小时。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严禁酗酒,值班前严禁酗酒,值班前4小时内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小时内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超过 0.08%。严禁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为。严禁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

28、为。船上应做好记录,以备主管机关检查,以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船上应做好记录,以备主管机关检查,以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这种检查每的规定得以执行,这种检查每6个月进行一次。个月进行一次。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l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l适用范围: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不适用于适用范围: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

29、性运输时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l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l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30、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申请航次船舶签证: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l(一)出港签证:由港内驶出港外;因作业需要在港内(一)出港签证:由港内驶出港外;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驶出船舶修造航行驶出港内泊位;驶出船舶修造(厂厂)点、港外作业点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海上作业平台;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小时内办理。理。l(二)进港签证:由港外驶入港内;因作业需要在港内(二)进港签证:由港外驶入港内;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驶入船舶修造航行驶入港内泊位;驶入船舶修造(厂厂)点、港外作业点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31、。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海上作业平台。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小时内办理。理。l船舶抵达前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l(一)船舶签证簿;(一)船舶签证簿;l(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l(三)船舶国籍证书;三)船舶国籍证书;l(四)船舶检验证书;(四)船舶检验

32、证书;l(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l(六)船员适任证书;(六)船员适任证书;l(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l(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l(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l(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l(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l(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

33、适用的船舶);(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l(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l(十四)船舶营运证。(使用老旧船)(十四)船舶营运证。(使用老旧船)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船舶签证,可,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

34、报告船舶进港情况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载。l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l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 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重新申请出港签证:重新申请出港签证:(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二)船舶结构、有关航

35、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四)出港签证办妥后(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小时内未能出港。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二)上下旅客;(二)上下旅客;(三)装卸货物。(三)装卸货物。3

36、.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船舶签证。 l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理船舶签证。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37、l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l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 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l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短

38、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个月。l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 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 :l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簿,也不得在船舶签证簿上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簿,也不得在船舶签证簿上签注

39、。签注。l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新船舶签证簿的,应当向船籍港、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新船舶签证簿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l船舶签证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使用的,可向船籍港船舶签证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使用的,可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申请换发时,应当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申请换发时,应当交验前一本船舶签证簿。交验前一本船舶签证簿。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l

40、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办理签证,并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可办理签证,并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以采取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l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一)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一)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

41、;(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三)船舶被禁止离港的。(三)船舶被禁止离港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助调查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助调查处理。理。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l安全检查的目安全检查的目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装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装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l立法依据立法依据规则规则是根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42、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l适用范围适用范围规则规则适用于中国籍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总吨或750kW以上海以上海船、船、50总吨或总吨或36.8kW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的一切外国籍船舶。船舶。规则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

43、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l安全检查的主管机关安全检查的主管机关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工作;l各地方海事局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各地方海事局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施安全检查;l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批准的地方海事局实施。海事局局批准的地方海事局实施。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

44、查规则l安全检查的程序:安全检查的程序:l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l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及亚太

45、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为依据;l经港务经港务(航航)监督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监督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一般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一般6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6个月个月的限制:的限制:l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l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l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

46、l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船舶;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船舶;l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l安全检查的内容:十六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十六条l船舶应持有的安全检查文书:船舶应持有的安全检查文书:l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留,用完应在船上保留1年年。l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

47、及处理意见,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式三份,一份留在,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港务一份由港务(航航)监督存查。监督存查。l外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l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上一次的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上一次的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l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

48、查报告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船长,一份由港务监督存查并视情况将其一式两份,一份交船长,一份由港务监督存查并视情况将其副本交船旗国主管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副本交船旗国主管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 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l缺陷处理缺陷处理l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9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l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设施在我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适用于船舶、设施在我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对违反海上交通管理法规进行违章交通事故。对违反海上

49、交通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事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也可按本条例调查和处罚。因海上故隐患的,也可按本条例调查和处罚。因海上交通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按照我国海洋交通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按照我国海洋环保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环保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3.9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l主管机关主管机关l海事局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海事局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l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国家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国家渔政

50、渔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渔政渔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l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定处理。3.9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l事故的报告要求事故的报告要求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用甚高频电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用甚高频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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