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以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考察为主(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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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 以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考察为主 朱慈蕴依天娇*. 我国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已经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 是,有限责任合伙之利与弊何在,这一制度适用的行业是否有一定局限性,对传统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责任之连带性如何限制,如何实现合伙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乃 至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等问题,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本文希望能对这些作一些 基本探讨。 一、有限资任合伙制度的演进及我国对该制度的讨论 (一有限资任合伙制度的演进 1991年美国得克萨斯州通过了第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法,该法产生的背景是20 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所引发的针对会

2、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组 织的巨额侵权诉讼,目的是保护普通合伙中那些没有违法行为却需要对其他合伙 人的疏忽承担个人责任的合伙人。1995年初,共有24个州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 法。到1999年为止,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通过了关于有限责任合伙 的法律。但是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设计上有所 差异。 朱慈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侬天娇.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生。 (xRo玩rtW.H朋lilton,“R邝isteredLimitedu曲ilityPartnerships:PntattheBIlth(Nearly”.66U. co切.LREV.1伪5(199

3、5,p.1(X石. 68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 在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初期阶段,美国各州在立法态度比较谨慎,只在法律明 确规定的特定范围或者特定事项下,允许合伙人之间可以不适用普通合伙中的连 带责任。如只适用于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医师在内的少数职业组织,主要对其 他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或读 职的行为等导致的侵权责任,而且上述不当行为不处于该合伙人的直接控制或者 监督之下。但违约导致的责任和合伙的日常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合伙人仍需承担 连带责任。当然,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发展中,已经出现适用于违约责任的场 合2,即只要是合伙人或者其直接监控下的雇

4、员的不法行为,包括侵权和违约的 情形,其他合伙人都可以得到责任限制的保护,无须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维持合伙 存续的日常商业行为产生的债务,全体合伙人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直到 1994年,对连带责任的限制不仅扩展到契约责任的范围,而且已经出现了所有合 伙产生的债务承担上都可以割断连带关系。如此一来,可以减轻法官判定责任性 质时的难度。同时,由于合伙人连带责任的承担受到了限制,对责任保险的 投保要 求也就不再那么强烈。实际上也缓解了近年来由于会计师事务所频频面临的巨额 赔偿诉讼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 (二我国对有限资任合伙制度的讨论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

5、行办法 (已废止可谓是我国立法上对“有限责任合伙人”制度最早的尝试。该办法第6 条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超过 合伙人总数的三分之一”。但是该办法并没有对何为“有限责任合伙人”进一步解 释,以后的相关立法和脱钩改制文件中也没有出现过这个概念。从条文本身来看, 这里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类似于英美法上的有限合伙中的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只是一部分合伙人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但是如果按照有限合伙的原理解释,这 部分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实际的经营管理,否则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从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看,如果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却不参与实际工作, 那么必将

6、与事务所的经营目的相违背。所以,当初该办法的制定者可能是想引人 当时已在美国兴起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只是表述不清而已。除了这个已废止的 文件外,我国现行法上没有任何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明确规定。 最终引入有限责任合伙制度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种 方式是借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的契机,将相关规定纳人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另 2明尼苏达州是第一个将有限资任的保护扩展到契约领域的州,参见CarDIR.C七forth,“mitingthe UabilityOfGeneralPartneoinLLPs二AnAnalysisofStatut叼Altematives”,75Or.LR即.1139.

7、p.1185. 3各州的立法在文字表述上有所差异,可参见c,1R.C。肠rth,“Umi6ngthe曲ility。r晓neral入rt- ne招inLLps:AnAn司ysisofStatut叼AlteInatives”,75Or.LR改J.1139,p.l一54一1157. 69中国商法年刊(2(X拓 一种方式是制定单独的有限责任合伙法来实现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前一种 方式更为可行。当然合伙企业法无须对为有限责任合伙制进行一次到位的制度设 计,可以由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以及下位的法规、规章,对采取有限责任合伙的 特定行业企业进行有针对性、区别性的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理念上看,我国引

8、人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在有限 责任合伙制适用最为普遍的会计领域,对这个制度的研究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 间。尽管有少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向有限责任 合伙制的转变存在困难,但是绝大部分学者和实务界人士都认识到了有限责任合 伙制适用于会计 师事务所的优势。 其次,尽管有限责任合伙只是一种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美国和英国已有 多种立法模式可供我国所借鉴。特别是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立法模式 的差异,可以为我国提供众多可借鉴的模板。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比较不同模式的 优缺点,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最后,占据我国会计、审计市场

9、主要份额的会计师事务所是著名的“四大”会 计师事务所。早在1995年底,原“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就已经完 成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它们对于有限责任合伙的运作有着丰富的经验,这 些经验对于我国引人此项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类似有限责任合伙内部管 理结构的具体安排等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实务性操作,已有的模式是非常宝贵 的样本材料J4 二、有限资任合伙制度的核心就是责任重新配里 (一有限资任合伙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异同 有限责任合伙是一种新近出现的企业组织形式,必须将其与相关的其他企业 形式进行对比,才能对这种形式的特点有比较清晰的认识。美国各州出台的与有 限责任相关的法规,均将

10、有限责任合伙视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类型;同时,有限合伙 作为合伙的另一种类型,从名称看来,与有限责任合伙只有“一词之差”,所以讨论 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异同非常必要。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与有 限责任合伙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可忽略的。在后文中我们还将谈到,两者的区别以 及投资者的选择,对于我国立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4实际上,“四大”在各个国家的组织机构以及所遵循的法律都是不同的,由于可能面临国际双重征 税的问题,这些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都采取了各种“规避”措施,参见Et腼5.Bu卿r,“Regulating巨甲Inter- natjonaeeounti邓Firm。:ShouldtheSe

11、opoofliabilityFOrou怡ideAeeountan切BeEx侧川d记tos比ngthenCo耳沁. rateGOvernanceand晚,ntheRiskof阮eurities巨wVIOlations?”28Ha耐诫LR曰.1(2(X5. 70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 1.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作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类型,易言之,这种企业形式首先要具有合 伙的一些基本特征。它们是:第一,合伙协议是企业的核心,全体合伙人根据协议 确定合伙的内部结构、经营管理模式、盈亏分担等事项;第二,全体合伙人平等、共 同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也可以推选一名或数名合伙执行人主要负责合伙事

12、务的 经营,具有强烈的“人合性”;第三,合伙本身不纳税,只需由合伙人个人缴纳个人 所得税。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在于 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普通 合伙的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该债务产生于合伙的日 常事务还是基于合伙人的过错行为;有限责任合伙制下,合伙人只对与自己过错引 起的损失赔偿有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对自己无过错,只是其他合伙人有过 错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与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是 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制度发展到

13、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 新的组织形式,是普通合伙的特殊类型,是针对一定行业的特点设计的企业形式, 并为特定的合伙人提供了责任限制的保护。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商业 组织形态,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在知识经济时代,有限 合伙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优良的法律组织形式。对于有限合伙的 概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有所差异5,但笔者认为,有限合伙制度的主要特 点在于,合伙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合伙人,一种是有限责任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需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 责任,但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如果

14、有限合伙人 实际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即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而与普通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 责任。对比之下,有限责任合伙则为全体合伙人提供了责任限制的保护,不论其是否 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有限责任合伙的出现,更好地适应了特定职业组织的要求。这些职业与风险 投资行业的特点不同,企业需要的并不是资金,合伙人也没有把加人合伙视为单纯 的投资形式。就是说,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更看重的是合伙人能够提供专业 服务的能力。如果享有责任限制的保护以不能参与经营管理活动为前提,必然与 企业的核心业务相违背,也难以发挥各个合伙人的专业特长。 3.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比是学者们

15、经常讨论的问题。两种形式都 为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责任被限定的保护,加之法律上赋予投资者以自由选择权, 5江平、,冬岩:论有限合伙,载(中国法学2以X年第4期。中国商法年刊(2(X拓 从这个意义上讲,有限责任合伙的出现首次向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发起了挑战ot“ 仅从责任限制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不是非常明显。 但涉及组织形式的具体构建上,两种企业形式仍表现出许多细节和技术问题上的 差异。比如,在有限 责任合伙产生初期,合伙人并不是对合伙和其他合伙人产生的 所有债务都能够得到“责任隔离”的保护,这种特定范围的限制即把有限责任合伙 中的有限责任与公司制下的有限责任区别开来。而对于有

16、限责任合伙的近期发展 所出现的合伙人几乎享受了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同的有限责任的保护,其区别 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下: 第一,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下,赔偿首先要“穷尽合伙财产”,当合伙财产不足以 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有过错的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而公司制下,一般是由 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究幕后股东个人责任的情况 虽然存在,但是受到诸多限制。 第二,公司的组建与合伙相比,要受到公司法的较多约束。比如最低注册资本 金的要求,股东最低人数的限制、股东资格的认定、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等。尽 管世界各国立法都对公司设立采取越来越宽松的态度,但与合伙相比,法律对公司 的要求和限制要严格

17、的多。 第三,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可能进 人破产程序,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依照比例得到清偿,此时可能由于公司财产显 著不足而只能实现部分清偿。但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 务,债权人可以追究有过错合伙人的个人责任,此时该合伙人要以自己的财产对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从这个角度看,有限责任合伙的债权人可获赔偿的可能性要高 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只须上缴 个人所得税即可,这也是许多出资人愿意选择合伙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五,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公司的治理模式与合伙有相当的区别。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

18、东如果不进入董事会或者担任公司管理职务,一般不涉及公司的具体经 营;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通常都要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其对业务内容的熟识程 度以及承担个人责任的压力,都使其必须亲自对雇员行为的控制和监督,而不能像 公司股东那样,把经营的大部分事项交由管理层进行。 (6J今见Fal如Iny0.5:over&SusanpaceHamill.“TheLLcveLLpConu.通川m:Ad“eeforBusinesaesContemplatingtheChoice”,50A坛.LR巴.813.p.814一815. 71有学者提出,由于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性,也需要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美国有的州也对其进行

19、 了立法确认。但一般认为,以合伙为基础的制度对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要低于公司制下的要求。 72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 (二合伙人无限连带资任被阻隔是有限资任合伙制度的核心 有限责任合伙 制度的核心是为合伙人提供了责任限制的保护,防止因他人的 过错行为给无过错的合伙人带来不可预期的责任承担。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在 多大程度上能够享受连带责任限制的保护成为有限责任合伙法最核心的规则。与 美国法制度相结合,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概括: (l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侵权债务或者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的责任受到限 制。如前文所述,美国各州立法模式对合伙人责任范围的限制规定不同。采取较 窄保护(n一shiel

20、d模式的州,仅因他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无过错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采取宽泛保护(broad一shield模式的州,责任限制的保护 扩展到合伙的全部债务。如果暂时不区分不同保护模式对责任范围的限制,总的 来说,有限责任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核心在于,合伙人在无过错情形下,只需以其 投人合伙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2发展中的“穷尽合伙财产”原则。传统上,这一规则只适用于合伙的契约 债务,而不适用于合伙的侵权债务。美国新的统一合伙法强调,对合伙的各类 债务都适用首先穷尽合伙财产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或者被侵权 人不能直接起诉有过错的合伙人Jg例如,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07(f节规

21、定, 如果一个合伙人对一项合伙的求偿权不负个人责任,该合伙人不是该项针对合伙 的诉讼适当的当事人。就是说,对合伙人直接追究责任之前,应当先适用“穷尽合 伙财产”规则。 (3有过错合伙人承担直接责任。如前所述,美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对合 伙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均作出了规定,尽管文字上表述上有所差异,但可以概括为四 种情形: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合伙人直接监控之下的雇员的不当行 为,包括合伙人参与了合伙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而没有制止和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的情形。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及其雇员的不当行 为在事发当时已得到通知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合伙协议或者合 (s参见M

22、颐lynB.CaneandHelenR.Franeo,“而tedU曲山勺inRegiate代妇LimitedUabilityp吻, ships:HowDOesthenoridaRllpMeou二up?”,20N阴舰L.而.1299(1996.p.1307. 9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07(d节对直接起诉合伙人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1原告已获得了 一项对合伙财产的判决.但该判决难以全部或部分执行;(2合伙是破产债务人;(3合伙人同意债权人不必 穷尽合伙的财产;(4法院认定,合伙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满足判决的执行,而穷尽合伙的财产又不堪重负,或 者法院依据平衡原则适当的行使处置权,因而发 出了债权人从一

23、合伙人的资产中实现其判决的许可;(5法 律或独立于合伙存在之外的契约对合伙人设定了该项直接责任。中译文今见:刘燕:有限资任合伙解析. 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11月。 (10“不当行为”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在美国法上合伙人可能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形有:错误、 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或读职的行为等,由于美国法上的概念与大陆法系上的表述不能一一对应.故本文用 “不当行为”概括上述情形。 73中国商法年刊(2(X拓 伙与债权人、客户的协议中明确排除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之外的行为。 上述三个方面是合伙人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其中,对于合伙人承担直接 责任的判断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界定

24、合伙人的“监控责任” 的范围,这直接影响到合伙人承担个人责任的范围。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宗旨之 一在于降低合伙人为避免自身责任承担而对其他合伙人行为的监控成本。如果合 伙人监控责任范围认定不当,可能反而加重合伙人的监控成本,违反了有限责任合 伙制度的宗旨。即使在美国法上,目前也缺乏相关判例的支持,尚未形成一致的判 断标准。这个问题与合伙人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一样,很难得出简单的结论。 三、推行有限资任合伙制度之问题分析与修正措施 (一推行有限资任合伙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有限责任合伙是新近出现的一种企业合伙形式,学者们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 了广泛讨论并提出质疑。 (l有限责任合伙制度面临着如何确定哪些情

25、况下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的问题。就美国各州立法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不同模式:第一,规定合伙人对其 直接监控下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第二,采用简洁的口语化的表述方式规定承担连 带责任的合伙人类型;第三,由法律对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直接规定。其中 有1/3的州采用了第一种模式,但对“直接控制或者监督”的认定规定了不同的标 准o川这些标准在文字表述上的差异往往造成了法官在判定不同的行为是否对 相关合伙人适用限制连带责任时需要进一步进行解释和说明,实际上导致了判断 标准的多样化问题。少数州对有限责任合伙人个人责任的隔离进行了公式化的描 述。比如马里兰州规定如果合伙人在指示、直接监督或者管理过程中

26、存有过失,那 么将追究其个人责任ot2 (2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为合伙人提供了越来越宽泛的保护,但 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形式不存在瑕疵。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为合伙人提供了宽泛的保 护,也就是说,实际上相应地降低了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 。有限责任合 (川比如堪萨斯州规定:“direct。upervisionandeontrolattheti,thene名li罗nce,majpracUce,脚阴咖l 二场andomission。ormi即onduetoceurred.”Kan二Stat.Ano.56一3一5(e(1994.弗吉尼亚州规定:“directsu- 哪rvisionandeont

27、闹从inthes户吮饭eactivityinwhiehthenegli罗nce,malpractiee,n响1actsor而如duct二- eurred.”Va.CodeAnn.50一15(e(Miehie1996.纽约州规定:“di,tsupe币sionandcon园whi坛咖d面飞 pro俪。ion目i沈5.”阮N.Y.Partnership山w26(e(MeKinn叮Supp.1997. 一2原文是:A砰叭netwilleo讯ioetoh,e伴、n以liabilityfortheactsofan创由er“迁tha户心比eri。n心i 罗ntin叩pointing.di卿dysu伴州sin

28、g,oreooperatingwiththeother.”Md.C曰eAno.,Co甲5.&A“,nog一307 (e(I(SupP.1996. 74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 伙的债权人丧失了直接起诉合伙或者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在交易时 必定要分外小心。为了防止自身利益受损,债权人只得要求所有的合伙人都在相 关文件上签字以便证明该行为处于其直接控制和监督之下,或者要求所有合伙人 出具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书。不论是哪种方法,都必然会增加交易成 本,而与合伙人众多的合伙企业交易过程中,上述方法根本行不通。 (3由于有限责任合伙是针对提供特定专业服务的组织而出现的“新型合 伙”,

29、绝大部分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伙或者公司,如果要选择有限责任合伙制,都面临 着体制转变的问题。一个营业中的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要转变为有限责任 合伙,从程序上尚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比如对先前发生的债务承担和责任分配 等如何处理,这也涉及合伙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问题J3 (4利润的分配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合伙发展的长远规划问题在有限责任合 伙中呈现出一些不同的状态。由于合伙人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不必为他人的违 法或过失行为承担个人责任,有利于对合伙人的隔离保护,但同时这也使得合伙人 失去了促进整个合伙企业发展而工作的动力。特别是在合伙企业对外责任的连带 阻隔越来越宽泛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合伙人在组

30、建合伙时尽量减少资产的投人,这 将严重影响到合伙企业偿付能力,即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为合伙人 提供了连带责任限制的保护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之间存在的冲突如何解决;二是 作为一种新兴的企业形式,在法律适用和规范细节上有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明确。 (二对施行有限资任合伙制度的有效措施 (l有限责任合伙的成立和存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有限责任合伙是建 立在普通合伙基础之上的,即必须 先成立普通合伙,再申请实行连带责任阻隔的保 护。经申请成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后,一些高于普通合伙的标准和要求被赋予其上, 其中包括年度备案制度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年度

31、备案是指申请实行有限责任合 伙的企业,每年均需向登记机关备案,否则有限责任的保护将在一年期满后终 止。4这种制度的确立本质上是一种公示行为,是对债权人和交易对方进行必要 的信息披露,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对合伙人的保护可能给债权人 和其他交易主体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强制责任保险是针对有限责任合伙制提出的 专门要求,申请成立有限责任合伙时,必须持保单或者其他证明支付能力的文件, 方可进行登记。这是针对合伙人享受隔断连带责任保护以后不愿或者放弃投保而 可能给债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现象提出的。有的州规定如果合伙能 13See,e.9.,5.D.C记i6ed恤woAnn.48一2一1

32、5(Supp.1996. (14onestaterequiresre即larrenewals,butonlyeve汀othery附.N.Y.Partneohip压w121一15(X(g (WestSupp.1997.中国商法年刊(2(X巧 够提供隔离账户内一定数量基金(该基金是专门针对责任承担而设立的证明,也 可以不提供保单或其他证明文件。ls (2在推行有限责任合伙时应特别关注合伙人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问 题。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出现为提供专业服务的职业群体提供了责任限制的保 护,受到特别的青睐,但是对这些专业人士的保护,意味着与其相关的债权人和被 侵权人的权益保护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解

33、除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个人连 带责任以后,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就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通过总结美 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相关制度,可以将保护机制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限责任合伙的年度备案制。普通合伙改制为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或者 申请成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均需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否则视为普通合伙,不受 有限责任的保护。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采用公示的方法为与有限责任合伙交易的 对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披露,防止对方当事人因无法了解合伙的责任限制情 况而导致损失。 二是建立替代性赔偿机制,主要包括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风险责任基金的建 立。对于已经建立了责任保险制度的美国,针对有限责任合伙的特别

34、要求在于:法 律规定了缴纳保险金的最低限额,合伙人或者合伙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 而通常对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最低限额要高于普通合伙。风险责任基金制度的核心 在于有限责任合伙需要设立独立账户,合伙人投人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 的基 金,以偿付受有限责任保护的不当行为导致的赔偿。 三是合伙人利益分派的限制。由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为合伙人个人提供了责 任限制的保护,但是合伙人投人合伙的财产仍面临承担责任的可能。那些受到责 任限制保护的合伙人出于利益的驱使,就有将合伙财产完全分派给合伙人个人的 可能。为了防止合伙人把利益分派出去而缺乏必要的合伙财产,美国有些州的有 限责任合伙法对合伙利润的分派进行了

35、直接的限制。如将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 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或规定合伙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或合伙财产数额不能偿付应 当偿付的合伙内的优先权时,不得进行分派。 四、结论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核心在于为采取合伙经营模式的合伙人提供“阻隔合伙 人之间连带责任”的保护,减轻特定职业群体由于业务的特殊性可能面临的巨额赔 (一51比如得克萨斯州法规定theLLpcan,atleast$l(X,洲洲ofliabilityinsmeee“Of。kind廿曰ti。de-sign司toeoverthekindsof,omissions,negligenee,ineom伴tence.ormal免肠anceforwhichl

36、iability1511而t-ed”,撇几戈.况曰.Civ.Stat.Ann.叭.61犯b45一c(l(Westsupp.1995. 76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 偿压力。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这些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不过多损害利害关 系人的利益。本文从考查美国法上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入手,分 析了我国引人该制度的可行性以及面临的困难,特别针对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 的组织形式存在的间题,提出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向有限责任合伙制转变的主张。 同时,对有限责任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的澄清是必要的。尽管从美 国相关立法演进看,有对合伙人提供更为宽泛的保护的趋势,但我国引人这个制度

37、时是否需要一开始就把有限责任的保护扩展到合伙的所有债务上,尚待商榷。我 国许多学者所持的观点相对保守,认为仅在侵权领域适用有限责任更为合适。其 实,是否把责任限制扩展到契约领域甚至扩展到合伙的所有债务承担上,是一个立 法取向的问题。当然,可以同时引人强制保险制度以对债权人适当加强保护;如果 立法者认为提供给合伙过多的责任限制之保护可能威胁到公众投资者和债权人的 利益,则可以直接规定无过错合伙人只就其他合伙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承担责任。最终采取何种模式,还要视立法过程中各方力量的对比和利益的平 衡结果而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目前阶段,有限责任合伙只限于那些提供专业 服务的特定职业群体适用,不宜扩大到其他行业范围。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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