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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6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帆,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某KTV常务副总,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熊检平,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杰,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四川省古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某KTV业务经理,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
2、人吴鹏飞,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召召,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某KTV保安,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薇,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山川,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四川省天全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某KTV领班,户籍地四川省天全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董倩,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涛,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浙江省遂昌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某KTV服务员,
3、户籍地浙江省遂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隽华,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谷金雨,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某KTV服务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小燕,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帆、杨杰、陈召召、汪山川、刘涛、谷金雨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
4、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帆、杨杰、陈召召、汪山川、刘涛、谷金雨、辩护人熊检平及本院依法通过杭州市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吴鹏飞、陈薇、董倩、周隽华、吴小燕到庭参加诉讼。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3时许,被害人周某2及公某等人在本市江干区某KTV内进行娱乐活动,后在结账时与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被告人杨帆(系KTV负责人)组织被告人汪山川、陈召召、刘涛、杨杰,谷金雨(均系KTV员工)及他人携带械具前往包厢内对被害人周某2及公某等人进行殴打,造
5、成被害人周某2、张某及周某3等人构成轻伤、轻微伤。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帆组织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杨杰、陈召召、汪山川、刘涛、谷金雨均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人,且有持械情节,其行为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帆、杨杰、陈召召、汪山川、刘涛、谷金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被告人杨帆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作为客人一方的公某等人酒后无理取闹,过错明显;不宜把“持械”作为加重情节;被告
6、人杨帆积极认罪,建议对杨帆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杰系从犯;杨杰系服从领导招呼而参与,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也存在过错;被告人杨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杨杰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召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召召系KTV保安,日常工作时间需佩戴警棍,事发时携带警棍进入包厢,也未使用,对其所谓的持械情节与普通斗殴中的持械情节应予以区分;本案起因上,来店消费的客人存在明显过错,建议对陈召召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山川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山川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与其他被告人相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未携带任何工具,建议对汪山川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涛不具有持
7、械情节,并非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刘涛能当庭认罪,建议对刘涛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告人谷金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谷金雨是从犯,斗殴过程中未亲自使用械具,对受害人的伤势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谷金雨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晚至10月10日凌晨,周某2及公某等人在本市江干区某KTV内进行娱乐活动,后在消费结账时与该KTV内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被告人杨帆遂组织被告人汪山川、陈召召、刘涛、杨杰,谷金雨及其他多名KTV工作人员,携带械具前往包厢内处理消费纠纷并事先要求做好斗殴准备
8、。后被告人杨杰、陈召召持械与被告人汪山川、刘涛、谷金雨等多名KTV工作人员进入包厢后,与包厢内的周某2及公某等人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造成周某2、张某、周某3及被告人汪山川、刘涛受伤。案发后经鉴定,周某2右额骨凹陷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额叶出血,损伤程度亦评定为轻伤一级;张某右顶部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标准;周某3右额部瘢痕长2.1cm、右眉弓上见一处长1.8cm瘢痕和一范围为1.2cm0.2cm表皮剥脱,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标准;被告人汪山川鼻部放射状瘢痕长5.9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涛左手多处瘢痕,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标准。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
9、、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说明,证明案发包厢门口监控显示,案发时间段2016年10月10日3时40分许,KTV方人员集中在案发包厢门口,后多名人员陆续进入包厢,其中陈召召和另一名男子各持一根甩棍进入包厢,包厢外亦有人员持一根甩棍站立,期间,被告人杨帆、谷金雨等人均有出入案发包厢。此外,KTV大厅监控显示,2016年10月10日3点30分,KTV方人员开始在大厅集中,有人手持甩棍在挥舞耍弄,被告人杨帆坐在前台经理座椅上。期间,被告人杨帆用手势招呼其他人员集合到前台,开始指挥人员、安排任务。从视频中可见包括杨帆在内共有10余名人员。2、证人公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同事于2016年10月9日晚10时许到
10、某KTV唱歌,后因费用结算问题和KTV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其砸了酒瓶,后被KTV工作人员用棍子打伤的具体经过。3、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同事于2016年10月10日凌晨到某KTV唱歌,后因费用结算问题和KTV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双方都纠集了人员打架,后双方确实发生了打斗。同时其能辨认出KTV工作人员刘某1、刘涛、陈召召、汪山川、杨杰等人案发时在场并参与打人,杨帆系带人进包厢打人的人,也参与了动手打人。4、证人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同事于2016年10月9日晚到澳门广场的某KTV唱歌,后因费用结算问题和KTV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公某砸了酒瓶,之后公某、张某和KTV的工作人员打起来了
11、,其想劝架却被KTV工作人员打伤的具体经过。同时其能辨认出杨杰、陈召召案发时在包厢内,杨帆为动手打人的男子。5、证人周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接到万某的电话赶到某KTV,得知自己的同事和某KTV工作人员因费用结算问题发生冲突,后其遭到KTV方人员的殴打,被打后,其听到张某打电话叫人过来,说出事了。同时其能辨认出杨杰是当时在包厢内用啤酒瓶打其头的男子;杨帆为带人进包厢并发令打人的人;汪山川案发时在包厢内。6、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乔某等人一起前往655包厢向客人催收费用,消费的客人一方先砸东西,而后汪山川和刘涛进入了包厢,之后包厢内有酒瓶砸来砸去的声音,之后其看到乔某出包厢时脖
12、子流血了,其还看到被告人杨帆带了一些人进了包厢,当时进入包厢的有谷金雨、杨帆、刘涛、汪山川还有其他一些人。同时其能辨认出张某是打电话叫人的男子;公某是砸扎壶和砸麦克风的男子;刘涛为在包厢内的少爷;杨杰为在包厢内的某员工;杨帆为带人进包厢的男子。7、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其进包厢催收消费账款,但KTV包厢内的客人不愿买单并砸啤酒瓶导致其脖子受伤,之后KTV一方的人员进入包厢,其出了包厢后其他情况就不知道了。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0日3时左右,其与刘某1、“小帅”去包厢内催客人买单,但客人不愿意买单,后客人开始砸包厢里的啤酒瓶等物品,并向其一方砸瓶子,后双方发生相互打斗。9、证人
13、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0日凌晨,其到某KTV655包厢内找客人买单,因为费用结算问题,客人与其发生冲突,且在争执过程中砸了扎壶并导致其手臂划伤。后其向杨帆汇报此事,杨帆称会处理,之后其再次准备到楼上去时,发现其公司好多员工都受伤下来,得知客人和其所在公司员工发生了冲突。10、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0日凌晨,某KTV655包厢的客人与订房人刘某2发生冲突,且在争执过程中,包厢客人破坏包厢内的财物,其中破碎的玻璃扎壶还将订房人刘某2的手臂划伤,同时客人还有打电话叫人过来砸场子的行为。11、证人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同事于2016年10月10日凌晨,因消费费用
14、问题和某KTV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当时公某砸了包厢内的酒瓶,后其被KTV工作人员打伤,同时其还看到有两个人都拿了棍子在打公某和张某。同时其能辨认杨帆、汪山川为打架发生时在场的KTV工作人员。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周某2右额骨凹陷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额叶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汪山川鼻部放射状瘢痕长5.9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13、检验结果告知单,证明刘涛左手多处瘢痕,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标准。张某右顶部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标准。周某3右额部瘢痕长2.1cm、右眉弓上见一处长1.8cm瘢痕和一范围为1.2cm0.2cm表皮剥脱,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标准
15、。14、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明从乔某处调取了作案时使用的T型棍1根。15、调取证据清单,证明从某KTV调取了包厢物品损害清单。16、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具体身份及均系被动到案的归案经过。17、被告人杨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0日凌晨,在客人拒付包厢费后,其因怕打起来吃亏而叫人到包厢,同时其还让KTV工作人员换了便服,之后包厢内发生互殴,其所在的KTV工作人员(“少爷”)还有业务经理等人参与了斗殴。同时其能辨认出万某就是在包厢用酒瓶乱打乱摔的男子;张某就是在655包厢门口扬言叫人来砸包厢的客人;被告人刘涛就是KTV“少爷”;被告人杨杰用棍子打了客人的头;被告人陈
16、召召就是KTV保安;“小川”即汪山川;谷金雨就是某KTV的“少爷”。18、被告人杨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0日凌晨,其工作的KTV因客人不买单,后KTV一方人员与客人一方发生互殴的具体经过,期间,被告人陈召召手上持有黑色橡胶棍,其进入包厢时手持从陈召召处获取的橡胶棍参与了打斗。同时其能辨认出当时在包厢的客人周某2;万某在包厢内用酒瓶乱打某KTV员工;被告人杨帆为某KTV经理;被告人陈召召为KTV保安,当时在包厢内;被告人谷金雨为某KTV的“少爷”。19、被告人汪山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0日凌晨,其工作的KTV因客人不买单,后被告人杨帆召集了被告人刘涛、杨杰
17、、谷金雨、陈召召及其等多名工作人员参与与客人的斗殴,其在斗殴过程中被客人用酒瓶砸伤。同时其能辨认出万某是当天在场的其中一个客人;张某是用酒瓶殴打其鼻子的客人;其还能辨认出同案人员被告人刘涛、杨杰、陈召召、谷金雨和杨帆。20、被告人刘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0日凌晨,其工作的KTV因客人不买单,还打砸了包厢,其这边由被告人杨帆纠集了其、谷金雨、杨杰等多名KTV员工换成便服,后在包厢内与客人发生打斗的具体经过。同时证明被告人杨帆称进包厢让客人买单,客人要是动手就让其一方工作人员也打客人。当时进包厢时,被告人陈召召和杨杰是带着“T”型警棍进包厢的。同时其能辨认出周某2为在包厢里砸啤
18、酒瓶并且头被打伤的客人;周某3、张某、公某为在包厢里砸啤酒瓶打工作人员的客人;万某为包厢里的客人;被告人杨杰为其笔录中提到的拿“T”型警棍的人;被告人杨帆为叫其换衣服并召集工作人员的人;其还能辨认出同案人员被告人陈召召、汪山川及谷金雨。21、被告人陈召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0日凌晨,其工作的KTV因客人不买单且打砸了包厢,后KTV一方工作人员与客人一方在包厢内发生打架的具体经过。同时还证明案发时其携带了一根“T”型棍进入包厢。同时其能辨认出声称叫人来砸包厢的客人张某及同案人员被告人刘涛、杨杰、杨帆、汪山川和谷金雨。22、被告人谷金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0
19、日凌晨,其工作的KTV因客人不买单且打砸了包厢,后其KTV这边由被告人杨帆纠集了多名员工打了客人的具体经过,同时证明被告人杨帆授意他们如遇客人不买单,就殴打客人,其一方的领队“小田”还带着黑色“T”型棍进入包厢参与殴打对方的,被告人陈召召进入包厢时也持有“T”型棍。同时其能辨认出同案人员被告人刘涛、杨杰、杨帆、陈召召和汪山川。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案发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3时许,经查,据在案证据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应为2016年10月10日3时左右,对该案发时间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杨帆、刘涛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帆
20、、刘涛不应认定具有持械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据在案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共同证明,被告人杨帆纠集多人预谋斗殴时,聚集现场已有人持“T”型棍公开挥舞耍弄,后在案发地点包厢门口,本案被告人谷金雨、陈召召与其一方人员之间有互相传递“T”型棍的行为,后在包厢内发生斗殴期间,被告人杨帆纠集的被告人陈召召、杨杰等人亦有持有并使用“T”型棍进行斗殴的行为,故本案各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己方有人持械斗殴仍积极参与其中,仅因共同斗殴过程中分工不同而导致有人持械,有人未持械,各被告人均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均应共同承担持械聚众斗殴的罪责。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
21、符,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杨帆、杨杰、陈召召、刘涛的辩护人所提KTV消费的客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KTV一方与消费客人一方因消费费用结算问题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互殴,双方对本案的起因均负有责任,周某2等消费客人一方对事发虽有责任,但并非刑法意义之过错可言,故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杨杰、陈召召、汪山川、刘涛、谷金雨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帆系持械聚众斗殴的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庭审
22、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杰、陈召召、汪山川、刘涛、谷金雨在共同持械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本院均予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二、被告人杨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3、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三、被告人陈召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四、被告人汪山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五、被告人刘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六、被告人谷金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晨辰人民陪审员钟华人民陪审员周福来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张滨滨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