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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八篇 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1章 通则1.1 渔业船舶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包括救生用的无线电设备,其安装、配备、布置应满足规则有关章节规定的要求。1.2 船舶无线电设备系指规则第六篇第2章B部分对船舶的要求和规则第七篇第10章第2节所提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1.3 改变国籍、船名、船舶呼号的船舶申报检验时,船舶所有人应向验船部门提供新的无线电识别码以及置入相应设备的编码书面证明。1.4 营运船舶新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应按初次检验的有关项目对安装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验。1.5 无线电设备检验的一般范围见表1.5检验项目表。表1.5 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初次检验定期/换证检验1无线
2、电设备所在舱室EG2甚高频无线电装置E M TT3中频无线电装置E M TT4中/高频无线电装置E M TT5国际移动卫星组织船舶地球站E M TT6接收海上安全信息设备E TT7应急无线电示位标C E M TC G T8雷达应答器E TG T9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E TE T10渔船用无线电话E M TE T11天线装置E M TM T12无线电设备电源12.1变流机TT12.2充电设备E M TM T12.3蓄电池E M T M T12.4电缆网路E MG12.5配电板和附件E TT12.6防止无线电干扰的接收保护设备EG13船上应备文件及资料GG14确保无线电设备可用性方案CC15
3、无线电人员持证情况CC第2章 初次检验2.1 GMDSS船舶无线电设备的检验2.1.1 无线电设备所在舱室的检验2.2.1.1 无线电设备所在的舱室,应保证无线电设备免受任何机械、电气或其它来源的有害干扰而影响其正常使用,保证电磁兼容性,避免与其它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影响。2.1.1.2 至少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a) 安装无线电设备的专用舱室(无线电室)是否布置于邻近驾驶室,并在同一层甲板上。若不在同一层甲板,则无线电室的布置不得低于艇甲板;b) 无线电室是否设有通往开敞甲板的通道,若无,则该室应有2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可为具有足够尺寸的舷窗;c) 禁止无线电室作为其它舱室的通道;d)
4、检查独立的无线电室与驾驶室之间能否进行双向通话联系;e) 无线电室的地板及工作台面是否覆以电气绝缘材料;f) 船舶呼号、船台识别码及其它适应于无线电装置使用的代码是否张贴在无线电室醒目的位置上;g) 检验主电源和应急电源(若设有)供电的照明装置是否工作正常。对船长不小于37 m的船舶,检查由无线电备用电源供电的临时应急无线电室的照明装置,该装置应是独立、固定布置、能提供足够亮度的照明,以利无线电设备的控制和操作;h) 检查无线电室是否配备直径不小于125 mm并带有同心秒针的具有数字表示的无线电台专用时钟。钟的安放位置相对无线电操作人员的工作位置应相适应;i) 在驾驶室或与驾驶室无舱壁分隔的海
5、图室内布置无线电设备,应满足本节相关要求。2.1.2 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布置及安装检验2.1.2.1 检查并确认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和布置符合业经批准的图纸要求。核实所有相关设备是否都已按要求安装到位。2.1.2.2 查验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与设备的实际情况(如产品名称、编号、型号等)是否相符。2.1.2.3 检查设备的安装是否牢固可靠,安装位置是否便于操作、维修,设备的防护型式与安装处所是否相适应。2.1.2.4 检查设备之间是否留有间隙,是否采用屏蔽电缆,以减少辐射干扰能量。2.1.2.5 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减震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引起设备故障。2.1.2.6 检查设备的接地:为
6、避免共模耦合效应,每台无线电设备应各自单独的接地连接。检查发信设备和收信设备的高频接地(工作接地)是否分开安装。发信设备的接地铜排长度应不超过1.5 m,总接地电阻应不超过0.02,设备的高频接地端与船体的接地板应连接良好。检查设备的保护接地,接地线应采用面积不小于6 mm2的软铜线与直径不小于6 mm的螺栓连接到接地铜排或直接焊接在金属船体上。2.1.2.7 检查在驾驶台启动的遇险报警装置,能否在驾驶台独立完成接通电源、接通发射天线以及完成遇险报警发射操作的全过程。2.1.3 天线的布置及安装检验2.1.3.1 核对天线的布置是否同业经批准的图纸相符。2.1.3.2 检查设有自立式天线的安装
7、是否便于维护保养,检查板倒天线装置的操作机构的效用。2.1.3.3 检查非自立式天线(水平天线)的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天线材料应采用铜合金的多股绞合线。跨距在45 m以上截面积为25 mm2,跨距在45 m以下截面积为16 mm2;b) 采用平行天线时,其间距不应小于700 mm;c) 每根天线应由一整根绞合线构成。在天线与下引线必须打结时,应予以编织,且应可靠地焊接,并且下引线与天线的电气连接与机械连接应予以分开;d) 为防止天线由于强风或其它外力而拉断,应采用天线保安装置(设防断环);e) 安装天线的索具应能从两端升降,天线悬垂不应超过两悬挂点距的6 %。2.1.3.4 天线的位置
8、同烟囱、桅杆及其上层建筑物等其它金属物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 m,并尽可能远离。2.1.3.5 检查引入无线电室的引线材质、结构形式、截面积及引入端结构。检查天线引入无线电室内是否通过高频、高压绝缘子,在结构上应不容易产生积水。2.1.3.6 MF/HF发射天线应具有接地设备(一般设在天线转换开关处),该类天线还应具有防止触及的保护装置。2.1.3.7 测量天线对船体的绝缘电阻,干燥气候时,应不小于10M,在高湿气候时应不小于1M。2.1.3.8 检查INMARSAT船站天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船站天线采用稳定定向天线时,在距天线罩10 m范围内,不应有造成大于6阴影扇面的可能严重降低设备性能
9、的物体,在天线5仰角以内不应有严重降低设备性能的障碍物;b) 船站天线采用全向天线时,天线位置的船首、尾方向向下至5及左、右舷方向向下至15范围内不应有可能严重降低设备性能的障碍物;c) 馈线敷设应恰当并无缺陷;d) 卫星船舶地球站天线罩上应有指示出辐射量为100 W/m2、25 W/m2 和10 W /m2的距离的危险警告标志。2.1.4 船台识别码(MMSI)的检查核实船舶呼号、船台识别码。查看电台呼号、船台识别码是否在无线电室或驾驶室明显的位置予以标识。利用各种设备的自检功能,检查确认各识别码是否正确置入设备之中。2.1.5 操作和维修所需资料的检查操作和维修的资料的配备应满足本局认可的
10、标准规定,但至少应配备下述资料:a) 安装的每一无线电设备,都应配有制造厂商提供的说明书和维修手册,详细的线路图,元件布置图和元件清单,以便能恰当地操作设备并加以维护保养;b) 对含有复合模块(集成电路块)的设备,应具有充分的资料以便能确定、辨认和更换发生故障的复合模块;c) 验船师应核对船东与提供GMDSS船载设备的制造厂或代理商或有GMDSS岸基维修资格的企业签订岸基维修协议。协议中应注明被维修船舶的船名、船舶所有人、该厂家在世界各主要港口维修点的地址及被维修设备的具体名称等内容。2.1.6 船上应备文件的检查船上应备文件包括:a) 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无线电执照;b) 无线电日志;c)
11、国际电信联盟(ITU)出版物的最新版本(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表、海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海上移动业务使用的电台呼号字母表和/或标识数字表等);d) 海上移动业务、卫星海上移动业务使用的手册;e) 张贴在驾驶室或无线电室的明显位置的遇险船舶船长GMDSS操作指南。2.1.7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的检验2.1.7.1 甚高频无线电话的检验:a) 以VHF16频道呼叫岸台,以工作频道与岸台通信,核实无线电话部分通信效果,同时检查各种控制装置和指示装置能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b) 验船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测量天线的输出功率(用功率计测量天线上的输出功率在6 W25 W,降低发射机输出功率装置,应能将输出功率降
12、至0.1 W1 W之间);c) 通过实效试验确认驾驶台控制的优先权;d) 接通电源后能否在1 min内工作;e) 检查频道转换能否在5 s内实现;f) 检查静噪控制装置的控制效果;g) 分别使用主电源、应急电源(若设有时)和备用电源进行通话试验,核实各种电源供电情况。2.1.7.2 数字选呼装置(DSC)的检验:a) 用设备自测功能检查各部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b) 确认自识别码(MMSI)是否置于设备之中;c) 确认DSC终端与VHF通信设备是否有效连接;d) 编写常规呼叫报文与岸台联系,确认设备的接收、发送工作是否正常;e) 检查专用遇险按钮是否能够被清楚辨别,防止误操作装置是否有效;f)
13、船位信息、定位时间(国际航行作业船舶使用世界协调时)若采取人工输入,应进行人工输入试验;若采用自动输入,应检查与提供该船位信息、定位时间的设备是否有效相互连接,并确认输入数据的准确性;g) 检查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2.1.8 中频无线电装置及中/高频无线电装置的检验2.1.8.1 无线电话的检验:a) 分别使用主电源、应急电源(若设有时)和备用电源操作机器,应能在开机后1min内进行正常的收、发信工作;b) 检查天线调谐功能。发信机同任一天线连接,在开机状态下,转换不同频率,调谐器都能将机器迅速调整至最佳调谐状态。中频以2182 kHz与150n mile以外岸台进
14、行实效通话试验,检验收、发信机的实际工作情况;高频部分应同200n mile以外岸台,使用其工作频率进行实效通话试验;c)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测量2182 kHz以H3E发射类型时天线峰包功率,峰包功率应不小于60 W,或者用场强计在1000 m处测量场强,平均不小于86 Db;d) 检查发信机从一个频率转换到任何其它频率上工作,所用时间不超过15 s;e) 检查电磁兼容性。开通位于驾驶室的所有电航设备、计算机系统和其它通信系统的同时,在中/高频收发机的所有波段上进行发射操作,观察各电气系统是否有误工作现象出现;f) 通过实效试验确认驾驶台控制的优先权。2.1.8.2 选呼装置(DSC)的检
15、验:a) 用设备的自测装置,检测各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b) 确认自识别码(MMSI)是否置于设备之中;c) 确认DSC终端与SSB通信设备是否有效连接;d) 编写常规呼叫报文与岸台联系,确认设备的接收、发送工作是否正常;e) 检查专用遇险按钮是否能够被清楚辨别,防止误操作装置是否有效;f) 船位信息、定位时间(国际航行作业船舶使用世界协调时)若采取人工输入,应进行人工输入试验;若采用自动输入,应检查与提供该船位信息、定位时间的设备是否有效相互连接,并确认输入数据的准确性;g) 检验中/高频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工作状况,至少应检查2187.5 kHz、 8414.5 kHz数字选呼遇险呼叫的值
16、守状况。2.1.8.3 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的检验:a) 执行设备相应工作程序或进行自测试验,确认设备是否已完成存储本船的ARQ(自动请求重发)电传编码和应答码的初始化工作;b) 确认NBDP终端与SSB通信设备是否有效连接;c) 与岸台或船台进行ARQ电传通信,判断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2.1.9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NMARSAT)船舶地球站的检验2.1.9.1 INMARSAT A 标准船站(简称A站)的检验: a) 利用自检装置(若设有),进行自检;b) 确认A站识别码已置入设备之中;c) 确认A站与提供航向的航行设备(通常为陀螺罗经)、与提供船位的定位设备(通常为GPS
17、设备)已有效连接,参数的输入准确;d) 任何A站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入网(启用)试验(Commission Test)。试验主持人应向验船师提供船站入网(启用)试验记录。入网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1)岸台对船站电传通信误码率测试;2)船站对岸台电传通信误码率测试;3)船站对岸台遇险优先呼叫试验(电传);4)岸台对船站电话通信试验;5)船站对岸台遇险优先呼叫试验(电话);6)船站对岸台无补偿器电话通信试验。其中在驾驶室进行遇险优先呼叫以及在该位置以电话或直接印字电报发射遇险警报的试验,验船师应在场确认;e) 验船师应对A站进行电传,电话效用试验;f) 检查专用遇险按钮是否易于识别,防止误操作装置是否
18、有效;g) 检查从一种电源在60s内转换到另一种电源,设备是否停止工作或是否需要重新起动。2.1.9.2 INMARSAT B标准船站(简称B站)的检验:a) 同2.2.9 1中a);b) 确认B站识别码是否已置入设备之中;c) 确认B站与提供航向的航行设备(通常为陀螺罗径)、与提供船位的定位设备(通常为GPS设备)已有效连接,参数的输入应准确;d) 任何B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启用试验。试验主持人应向验船师提供船站启用试验记录。在驾驶台进行遇险优先呼叫以及发射遇险警报的试验应有验船师在场确认;e) 验船师应对B站进行电传、电话效用试验;f) 检查专用遇险按钮是否易于识别,防止误操作装置是否有效;
19、g) 检查从一种电源在60s内转换到另一种电源,设备是否停止工作或是否需要重新起动。2.1.9.3 INMARSAT C标准船站(简称C站)的检验:a) 利用自检功能,检查相关部分的状况;b) 确认C站识别码已置入设备之中;c) 任何C站必须经过入网链路试验(Link Test)或性能核准试验(Performance Verification Test)才能使用。链路试验的内容包括:1)岸台到船站电传通信;2)船站到岸台电传通信;3)遇险警报试验。其中在驾驶台进行遇险优先呼叫和发射遇险警报的试验应有验船师在场确认。试验主持人应向验船师提供入网链路试验或性能核准试验记录。d) 验船师对C站进行效
20、用试验;e) 检查专用遇险按钮是否易于识别,防止误操作装置是否有效;f) 检查从一种电源在60s内转换到另一种电源,设备是否停止工作或是否需要重新起动。2.1.10 无线电设备电源的检验2.1.10.1 检查船舶主电源、应急电源(若设有时)、备用电源能否向上述无线电设备正常供电。2.1.10.2 检查备用电源的容量,其容量应满足规则第六篇第2章第12条的有关要求。2.1.10.3 检查备用电源是否能向下述设备供电,但不必同时向各个独立的中频和高频无线电装置供电:a) 航行于各海区的VHF无线电装置及其第二套设备;b) 航行于A1+A2海区的MF无线电设备及其第二套设备;c) 航行于A1+A2+
21、A3海区的1NMARSAT船舶地球站及其第二套设备;d) 航行于A1+A2+A3海区或A1+A2+A3+A4海区的MF/HF无线电设备及其第二套设备;e) 为操纵无线电装置,向无线电控制台提供足够亮度的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设备;f) 向上述无线电设备中连续输入导航或其它信息以确保其适当性能的其它设备。2.1.10.4 当备用电源由蓄电池组成时,检查其充电装置,测量充电电流,检查该装置能否在10 h内将电池充至要求的最低容量。2.1.11 接收海上安全信息设备的检验2.1.11.1 NAVTEX接收机的检验以主电源供电,调出自检程序,检查其接收、信号处理和打印设备的工作状况。 检查A(航行警告)、
22、B(气象警告)、D(搜救信息)、L(对A的补充)类信息是否处于不能拒收的状态。2.1.11.2 EGC接收机的检验该设备不要求有自检测试装置。使用手动或自动输入船位信息(地区或区域编码)的装置,输入船位信息,检查其存储或更新的实效情况。2.1.12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检验2.1.12.1 核查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编码书面证明。验船师可查阅编码输入后的标记予以确认。编码按示位标的种类不同有不同的编法:a)406MHz卫星示位标应编入本船的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ID),由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三位为国家代码(中国为412),后六位为船舶识别码。b)1.6GHz卫星示位标应编入INMRSAT船舶地面站
23、识别码。c)VHF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应编入DSC选呼码。2.1.12.2 对不同类型的设备,分别按不同的方法进行试验,检查其工作情况。带试验开关的设备,将开关转至“TEST”位置,试验指示灯应闪亮或点亮。对设备进行的试验应避免造成误报警。2.1.12.3 确认其安装位置及方法是否满足设备安装要求。所有示位标安放位置的上方不应存在妨碍示位标自动浮起的物体。做系绳用的浮力短索,其布置应能防止在浮离时被缠在船舶结构上。2.1.12.4 检查电池的有效期(一般为4年)和静水压力释放器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2.1.12.5 检查贴于设备外部的简短说明、原电池的失效日期和编入发射器的识别码是否清晰可见,设
24、备上的反光材料是否完好,是否具有制造厂、型号、编号、出厂日期的铭牌以及本局船用产品检验标志。2.1.13 雷达应答器的检验2.1.13.1 外观检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2.1.13.2 检查电池的有效期并予以记录。2.1.13.3 检查雷达应答器的存放位置是否便于取出并易于带上救生艇筏。2.1.13.4 对雷达应答器进行效用试验。将本船9GHz雷达处于工作状态,雷达应达器置于本船雷达盲区以外,接通雷达应答器电源,当雷达显示器上出现一系列等间隔点样回波,同时雷达应答器发出被起动的视、听信号,立即关闭雷达应答器电源。雷达应答器试验时间不得超过3 s,以免干扰其它雷达工作和过分消耗雷达应答器电源电
25、量。2.1.14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检验2.1.14.1 对设备进行外部检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2.1.14.2 使用VHF16频道进行通话试验,检查运行是否正常。2.1.14.3 检查其电源,电池有效期至少为2年。2.1.15 确保无线电设备可用性方案的核查确保无线电设备可用性有三种可选择的方案:a) 双套设备;b) 岸上维修;c) 海上维修。航行在A1或A2海区的船舶至少具备上述三种方法中的一种;航行在A3或A4海区的船舶至少综合使用上述方法中的两种。核查所选用的方案与船上无线电设备配备及无线电人员持证情况是否相适应。2.1.16 无线电人员持证情况的核查按照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
26、或渔业船舶安全证书中核准的营运海域,核查无线电人员数量及适任证书等级。2.2 非GMDSS无线电安全设备的检验。2.2.1 无线电设备所在舱室的检验同本篇2.1.1的规定。2.2.2 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布置及安装检验同本篇2.1.2的规定。2.2.3 天线的布置及安装检验同本篇2.1.3.中的2.1.3.12.1.3.7的规定。2.2.4 渔船用无线电话的检验2.2.4.1 确认设备是否满足规则第七篇第10.4.13条的要求。2.2.4.2 分别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如设有)、备用电源与岸台进行实效通信试验,以确定工作状况。2.2.4.3 查验识别码是否置于设备之中。2.2.5 甚高频无线电话
27、的检验检验程序及要求同本篇2.1.7.1的规定。2.2.6 主发射机(无线电报)的检验2.2.6.1 检查发射机在500Hz以及2个工作频率上使用主天线和备用天线时调谐。2.2.6.2 检查设备是否在频率容限范围内。2.2.6.3 使用H2A种类进行全功率发射;记录天线电流,对自立式天线应不小于150 m.A;对非自立式天线应不小于76 m.A。2.2.7 主发射机(无线电话)的检验2.2.7.1 检查天线调谐功能。发信机同任一天线连接,在开机状态下,转换不同频率,调谐器都能将机器迅速调整至最佳调谐状态。与海岸电台进行通话试验时,中频以2182 kHz与150n mile以外岸台进行实效通话试
28、验,检验收、发信机的实际工作情况;高频部分应同200nile以外岸台,使用工作频率进行实效通话试验。2.2.7.2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测量2182 kHz以H3E发射类型时天线峰包功率,峰包功率应不小于60 W,或者用场强计在1000 m处测量场强,平均不小于86 dB。2.2.7.3 检查发信机从一个频率转换到任何其它频率上工作,所用时间不超过15 s;2.2.7.4 检查电磁兼容性。开通所有电航设备、计算机系统和其它通信系统,在中/高频收发机的所有波段上进行发射操作,观察各电气系统是否有误工作现象。2.2.8 备用发射机(无线电报)的检验2.2.8.1 确认发射机在备用电源供电时可运行。
29、2.2.8.2 检查发射机在500Hz频率上使用主天线和备用天线时调谐。2.2.8.3 检查设备是否在频率容限范围内。2.2.8.4 使用H2A种类进行全功率发射,核查主天线电流和高度。2.2.9 无线电报自动报警信号自动拍发装置的检验2.2.9.1 使用备用电源供电,检查拍发器自动拍发十二长划(无线电报报警信号)的定时器效能。2.2.9.2 检查自动拍发器监控主发射机和备用发射机的效能。2.2.10 无线电报自动报警装置的检验2.2.10.1 使用机内测试器核查其是否正确运行。2.2.10.2 对照已知岸台核查接收机的灵敏度。2.2.11 主接收机和备用接收机的检验2.2.11.1 对照已知
30、岸台核查接收机的灵敏度。2.2.11.2 核查所有控制装置是否能正确运行。2.2.11.3 检查备用接收机在备用电源供电时运行的运行情况。2.2.12 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的检验2.2.12.1 核查静默/非静默功能的运行情况。2.2.12.2 对照已知岸台核查接收机的灵敏度。2.2.12.3 核查扬声器的可听性。2.2.13 奈伏泰斯(NAVTEX)接收机的检验检验程序及要求同本篇2.1.11的规定。2.2.14 无线电设备电源的检验检验程序及要求同本篇2.1.10的规定。2.2.15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检验检验程序及要求同本篇2.1.12的规定。2.2.16 雷达应答器的检验检验程序
31、及要求同本篇2.1.13的规定。2.2.17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检验检验程序及要求同本篇2.1.14的规定。2.2.18 工具和备件配备的检查检查备件及必要的维修工具是否齐备。2.3 船上应配文件的核查检查船上是否配有下列文件:a) 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无线电执照; b) 无线电报务人员的资格证书;c) 无线电记录(日志);d) 国际电信联盟(ITU)出版物的最新版本;e) 所有无线电设备操作手册;f) 所有无线电设备检修手册(当海上维修保养是申报项目时)。第3章 年度检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3.1 换证检验3.1.1 GMDSS船载无线电安全设备的检验3.1.1.1 对照原有无线电安
32、全设备认可记录,核对设备的配置和安装位置是否有变动。如有变更,应将变更情况予以记录;如设备有更新,应核查新装设备的产品证书,并予以记录。3.1.1.2 核查船舶呼号和识别码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应检查相应设备中的呼号和识别码是否做了适当更改。3.1.1.3 检查船上必须配备的文件:a) 无线电执照是否有效;b) 无线电日志是否按规定要求正确及时填写;c) 船上备有的国际电信联盟(ITU)出版物是否是最新版本;d) 船上安装的无线电设备是否都备有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e) 无线电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3.1.1.4 外观检查各电源线路保养情况,试验各电源的有效性。3.1.1.5 检查由
33、备用电源供电的无线电控制台的照明是否有效。3.1.1.6 天线的检查:a) 外观检查天线的维护保养情况,检查绝缘和安全性是否处于良好状态;b) 检查中/高频发射天线是否有腐蚀,绞合线是否有断股,是否有足够的备用天线导线、绝缘子及配件;c) 检查卫星船站定向天线的全方位跟踪情况。利用手动强制改变天线方向,然后恢复自动,看其是否能迅速恢复跟踪状态。3.1.1.7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的检验:使用备用电源,检查甚高频无线电话的通信效果,用自检装置检查各部分功能是否正常。3.1.1.8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的检验:使用备用电源,检查中/高频无线电话的通信效果,用自检装置检查各部分功能是否正常。3.1.1.9
34、 高频无线电电传设备的检验:使用备用电源,检查高频无线电电传设备能否正常运行。3.1.1.10 INMARSAT船舶地球站的检验:使用备用电源,实效试验INMARSAT船舶地球站能否正常运行。3.1.1.11 NAVTEX设备的检验:通过检查最近收到的报文,核查NAVTEX设备能否正常运行。3.1.1.12 EGC接收机的检验:通过检查最近收到的报文,核查EGC接收机能否正常运行。3.1.1.13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检验:a) 外观检查有无损伤, 反光材料是否完好;b) 进行自检试验,检查其工作情况;c) 检查电池的有效期和静水压力释放器的有效期。3.1.1.14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
35、检验:a) 对设备进行外部检查,使用VHF16频道进行通话试验,检查其运行是否正常;b) 检查其电池有效期。3.1.1.15 搜救雷达应答器的检查:a) 外观检查,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b) 检查电池有效期,并记录;c) 在船舶的9GHz雷达上监控其响应。3.1.1.16 确保无线电设备可用性方案的核查:对照认可记录,核查其采用的方法是否依然有效。3.1 2 非GMDSS无线电安全设备的检验3.1.2.1 对照原有无线电安全设备认可记录,核对设备的配置和安装位置是否有变动。如有变更,应将变更情况予以记录;如设备有更新,应核查新装设备的产品证书,并予以记录。3.1.2.2 核查船舶呼号和识别码是否
36、有变更。如有变更,应检查相应设备中的呼号和识别码是否做了适当更改。3.1.2.3 检查船上必须配备的文件:a) 无线电执照是否有效;b) 无线电日志是否按规定要求正确及时填写;c) 船上安装的无线电设备是否都配有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d) 无线电报务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3.1.2.4 外观检查各电源线路保养情况,试验各电源的有效性。3.1.2.5 检查由备用电源供电的无线电控制台的照明是否有效。3.1.2.6 天线的检查:外观检查所有天线的维护保养情况,检查绝缘和安全性是否处于良好状态。3.1.2.7 其它项目的检查:其它项目的检查程序及要求见本篇2.2.4至2.2.18的规定。3.2 年度检验(非国际渔业船舶)、定期检验(国际渔业船舶)3.2.1 现有证书及其它记录的检查检查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性,并确认没有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证书有效性的变化。3.2.2 无线电装置的检验 按本章3.1的规定。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