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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宣州区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规范性,严格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策略),提高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加速结核病的控制进程,特制订本办法。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是指结核病的发现、诊断、报告、登记、转诊、治疗管理等防治工作由宣州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宣州区结核病定点医院以及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防治网络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卫生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工作,将结核病发现、报告、转诊、治疗和管理等归口管理工作,纳入各医疗卫生
2、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织,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具体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措施,进一步明确各类医务人员在结核病防治中的职责,对肺结核病定点诊治门诊执行政策倾斜,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区卫生监督所定期组织对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的结核病发现、报告、转诊、治疗和管理等归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区疾控中心具体负责结核病归口管理的业务指导管理工作及追踪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各单位转诊信息,对于
3、转诊未到位的病人,确定专业人员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追踪访视,确保应入项治疗病人按要求追踪到位。宣城市人民医院、宣城中心医院为宣州区结核病定点诊治单位,具体负责肺结核病人的初诊、确诊、入项治疗及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防治工作任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民营、企事业单位内部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不承担肺结核病人的具体治疗工作任务;但要设专(兼)职结核病防治医生,承担可疑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管辖区域内入项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属地访视、督导服药等工作。第三章病
4、例发现、诊断、转诊、报告登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有主动履行肺结核病的筛查、发现、登记、报告、转诊的义务。要主动筛查上门就诊的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凡是咳嗽、咳痰大于2周或有咯血、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以及肺结核确诊、疑似病人都必须转诊到宣州区两家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确诊。对因其他疾病住院且合并有肺结核症状的病人在其他疾病住院指针消失后,要立即将病人转至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规范化抗结核入项治疗,各定点医院院内各科室收治的病人如发现合并肺结核病,须立即报告院结核病门诊,并按规定方案进行规范管理和入项治疗。严禁各科室自行进行抗结核治疗。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发现肺结核转诊对象,均要及时填写
5、报告卡和转诊单,并要开具三联转诊单,第一联交病人,告知病人到区级两家结核病定点医院中任意一家进行就诊;第二联交单位防保科登记后报区疾控中心;第三联留存备查。各医疗机构要正常使用门诊肺结核病人初诊登记本和放射科可疑肺结核病人疫情登记本。第四章 法律责任(一)、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卫生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2、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
6、的;3、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4、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5、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卫生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2、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三)、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