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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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规定 近日,城区某小区业主和物管人员为停车收费问题又一次发生了纷争。 业主认为,一直以来都是不收费的,缘何现在要收费了?物管企业则认为,随着车辆增多,必须要按规定恢复收费。 那么小区内地上、地下停车位是否收费,到底有没有规定?昨日,记者就此进行了了解。 小区车位“姓什么” 根据目前多数小区建设的现状,住宅小区的车位分为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人防车位,如何界定这些车位、车库的产权,应该如何使用?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法律另有规定,

2、如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等等,在这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的原始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被法律剥夺。 二是建设单位将自己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者放弃,如通过合同以及宣传资料,表明某些车位为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建设单位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所有权转移到受让人手中。 车位应当如何使用 市住建局物管科人员告诉记者,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有两种权属,即地下车位(除人防车位

3、)的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处分,共有的车位(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那么,这两种权属的车位该如何使用呢? 从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 对于地下车位(除人防车位),建设单位有权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出售、出租或者附赠。 正确认识人防车位 对于一些新建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向全体业主开放,但只能以出租的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人防停车位出售、附赠。 2012年3月份,我市出台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依法

4、修建的人防工程,由市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人防工程资产登记。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该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一次性缴纳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将人防工程开放作为停车位是缓解小区停车位紧张的方法之一。 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业主应当根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缴纳汽车停放费。 住宅小区停车按规收费 去年12月,我市物价局和住建局联合出台了海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室外非专用车位,每月收取汽车停放费150元;室内租用车位,每月收

5、取租金180元,汽车停放费50元(含人防平时用于停车的车位);室内专用车位每月收取汽车停放费50元;机械立体车位每月收取租金200元、汽车停放费50元(含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临时车位每次5元。 这个价格为基准价格,上浮最高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2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临时停车未超过2小时的免收停车费。 据了解,目前很多小区停车费用都按规定收取,有的小区甚至尚未按标准收费。 随着许多小区入住率提高,车辆保有量急剧增加,小区停车秩序陷入混乱,物管企业开始严格按照标准收取相关停车费用,进行统一管理。 住建局物管科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部分业主不愿缴纳汽车停放费,大部分原因基于

6、对车位租售所得费用的处置存在疑虑。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所得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用于公共部分的维修,30%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车位租售的最大受益人是广大小区业主,小区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自觉遵守小区的停车管理。 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有新标准 为缓解住宅小区地面与地下车位供需结构性矛盾,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规范汽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业主、车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区物价局与区住建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明确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下表),从7月1日起施行

7、。 通知规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包括汽车停放费(服务费)和车位租金。 汽车停放费主要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管理等;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普通住宅车位租金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合同约定。 非普通住宅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另外,人防车位按照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省另有

8、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明确,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 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示收支情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成立前规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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