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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论专心-专注-专业1、法律基础 - - - - - - -2、经济仲裁- -3、民事诉讼-4、行政复议-5、行政诉讼-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3、
2、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力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预测性)。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利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本质:1、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
3、、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特征:1、国家意志性 2、国家强制性 3、规范性、概括性、利导性 4、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可预测性、普遍适用性 法律关系 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都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类型:自然人、法人、国家 1、自然人 -中国公民 -居住在中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 -国家机关 (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各种企事业组织 -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两方面 1、法人 -行为能力和
4、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 2、自然人 -行为能力不同于权利能力 -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民法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刑法上:限制行为能力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
5、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一般认为) 1、物:自然物(土地、森林) 人造物(机器、建筑) 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著作、发现、发明、设计) 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行为结果):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保管合同中的客体是保管行为,并非保管物)、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例题:A人到B店,支付N元买X物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支付N元(支付货款的行为) 交付X物(交付标的物的行
6、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标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 和 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1-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2-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 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 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3- 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订立遗嘱) 多方法律行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如:订立合同)法的形式 1、宪
7、法(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要点:*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法律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
8、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2016新增)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2016新增)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 不成文法(习惯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 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 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 国内法 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法律责任
9、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刑附加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拘留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1、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
10、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6新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
11、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第二单元 经济仲裁经济纠纷的解决途经 1、平等主体-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均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12、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
13、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提请仲裁) 3、属于仲裁,但不适用于仲裁法 -劳动争议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
14、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们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定立,口头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
15、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
16、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回避的情况:(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
17、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 6、当事人的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在作出裁决前,“可以”(非必需)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
18、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单元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
19、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其中注意“劳动争议”没有独立的诉讼法规定,也是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1)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
20、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除以上两类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包括陪审员)(3)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他们回避;上述相关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
21、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
22、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2016新增)-执行(2016新增)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
23、强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6新增)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
2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2016新增)(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2016新增)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铁
25、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26、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
27、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口诀:质伤存租)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恢复)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恢复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
28、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非因为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清零重新计算)-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第四单元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范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
29、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
30、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处分”可以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规定”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31、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 1、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除了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外,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可以是书面,可以是口头)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 4、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2016新增)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2、,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解释】(1)甲公司对县地税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甲公司对县国税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只能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16新增)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
33、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016新增)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
34、止执行的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不算开庭审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不开庭不公开审理;仲裁一般开庭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一般开庭公开审理。)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35、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被申请人不按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生效,仲裁调解书自“签收”生效;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第五单元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36、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
37、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释】1、-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是立法行为,不由法院监督,故不能对行政法规、规章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
38、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形式,建议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内部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39、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程序起诉审理判决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注意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注意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注意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
40、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注意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5】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注意6】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审理和判决(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合议庭(3)回避制度(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参照:其他(5)一审判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6)生效时间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注意】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