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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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采购购合合同同甲 方:泽州县畜牧兽医局乙 方:晋城市邦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编号:JDGP2015-3040H签订地点:泽州县畜牧兽医局乙方参加了晋城市建都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在晋城市建都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举办的泽州县畜牧兽医局专用应急防疫用品 采购活动,并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采购事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 合同组成1、竞争性谈判文件;2、乙方投标文件;3、中标(成交)通知书;4、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5、政府采购合同书。第二条 合同标的物名称、型号(技术参数) 、数

2、量及价款(单位:元)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小计动物尸体袋60cm*120cm个80006.3150480动物尸体袋80cm*150cm个200013.71127422二氧化氯消毒剂10Kg/箱箱100499.749970合 计大写:壹拾贰万柒仟捌佰柒拾贰元 小写:127872第三条 质量及服务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及行业标准。2、售后服务: 依照产品包装标注执行。第四条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127872 元(大写:壹拾贰万柒仟捌佰柒拾贰元整) 。第五条 履行期限采购单位指定。第六条 交货地点泽州县畜牧兽医局。第七条 交货及货物验收1、依据设备装

3、箱单,对所有设备进行初步点验,如有不符应及时加以解决。2、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及时进行解决。3、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质保书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4、设备安装后,检查设备物理连接是否正确,经调试和运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设备正常运行后,完成设备验收。5、甲方按照验收的结果,完整、真实地签署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的有关内容。6、经甲方申请,可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相同的标的物,按政府采购法第 49 条规定执行

4、,并签订补充合同书。第十条 甲方责任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供方办理有关事宜。3、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一条 乙方责任1、保证所供设备均为响应文件承诺设备,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2、保证设备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对设备及系统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乙方不完全按照合同履约的,按照成交金额的 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乙方延期付货或验收不合格的,每延期一日,按照中标(成交)金额的 向甲方交纳违约金;因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向甲方交纳赔偿金。2、乙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

5、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原提供的标的物的价格向甲方交纳赔偿金。3、除不可抗力情形外,凡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晋城市建都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终止合同后,重新组织采购发生的费用以及新中标(成交)价格超过原解除合同金额部分由乙方承担。4、甲方延期请拨资金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付合同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执

6、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晋城仲裁委会员仲裁。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盖章,即行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晋城市建都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泽州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泽州县畜牧兽医局法定代表人:岳建军 委托代理人: 地 址:晋城市城区瑞丰路 1669 号电 话: 开户银行:账 号:日 期:2015 年 12 月 23 日乙方(公章):晋城市邦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燕敏委托代理人: 地 址:晋城市文昌东街 305 号电 话:0356-2229605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泽州路支行账 号:145600001018170080204日 期:201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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