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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委托书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委托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年 月 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
2、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
3、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
4、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
5、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
6、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
7、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收取。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咨询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负责向委托人解释,并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六
8、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
9、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国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涵江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
10、、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以工作通知单的方式将每项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送达给咨询人,并当即提供所需的工程造价相关材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在叁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下例附加协议条款的规定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四条咨询人同意按涵政办2010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正常的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咨询人同意用人民币收取酬金。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
11、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两方式解决:(一)提交涵江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涵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咨询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委托人约定范围内的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它中介机构;2、咨询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详见附件)内向委托人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并负有完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项目
12、评价、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3、咨询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4、咨询人应当遵守涵政办2010151号文件涵江区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预选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5、委托人对咨询人评审的项目进行抽检时,发现咨询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评审结果与复查后所确定的数额相差在1% 3%以内的,按比例扣减20% 60%评审费用,并予以通报批评。相差超过3%的,按审核质量低劣处理,扣减全部评审费用,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咨询人记入不良行为一次。评审费用已经支付的,要求咨询人返回,所产生的税费等由咨询人承担;不予返回的,从执业质量风险保证金中扣除,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咨询人记入不良行为一次。一年之内通报批评达到二次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咨询人记入不良行为一次。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