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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维护合约人的正当权益,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笔者建议领导和经办人注意以下若干问题。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人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人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2、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 注意:承包方是分公司、办事处和二级公司以及工程处的,不能对外签订施工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关于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1、尽管发包人与总包人、总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有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人、总包人及分包人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人不接受发包人监督和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拨款造成总包人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2、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
3、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三、关于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目前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
4、-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要知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制约相对人。 四、关于合同价款和调整恰当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常见的工程计价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固定总价(总价包干)、固定单价(单价包干)、其他计价(成本加酬金,也称可调价)。三种计价方式其实是有各自的适用特点的,不能不加
5、考虑地随便选用。比如总价包干方式,适用于技术不是很复杂、图纸已经很稳定、工期也不是很长的工程,也就是合同风险已经基本明了的工程。但是,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明智地选择一般不约定“一次包死,不作调整”,但这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一般发包人都希望总价包干,而承包人都希望签可调价合同,到底签什么计价方式的合同,涉及到双方力量的平衡。如果选择可调价的合同,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材料涨跌价差可约定为:“若任一种建材政府指导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则甲乙双方应在
6、该指导价公布后十天内,按公布后的该建材指导价对原合同金额进行相应的追加或调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3、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选定一种写入本款。 4、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
7、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同时还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关于工程预付款、结算和支付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工程预付款: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
8、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工程进度款: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人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时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
9、发包方签收。施工方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对施工方不利。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拒绝签收竣工结算报告的,施工方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提交。施工方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则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进行审查,责任由施工方自负。操作中,还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1、合同价款为固定价的,但人工费单价不要固定,应当约定:本工程人工费的结算价格,按施工期间当地政府所属定额站发布
10、的标准与造价、市场信息等指导价为准执行。2、工程款结算应当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90日内完成工程审价(包括完成审计),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否则,工程完工了,工程价款不确认不审定,承包人的工程款还是收不到的。 六、关于材料和设备供应1、填写第27、28条款时,特别是有甲供设备和材料的,必须详细填写设备和材料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因此影响工期进度、影响工程质量等的法律责任和可操作性的经济处罚责任。2、双方应约定供应设备和材料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七、关于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
11、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1)设计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工程设计是由发包方自己委托设计单位完成的,交由施工方执行,这就存在一个责任承担的问题。施工方应以图纸执行人的身份审核图纸,并且要从施工合理性和安全性的角度指出设计缺陷。(2)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经常发生在隐蔽工程,如果事后发现就明显滞后了,这就要求施工方应将已经完成
12、的隐蔽工程及时交付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检无误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方不能忽视施工组织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工程的特点量身定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实际上是由一整套文件组成的。例如工地现场的材料管理体系,一些重点的、公共的工程或者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工程,需要双方共同选择一个中立实验室做材料检验工作。除了选择这个中立实验室之外还要注意送检方法,是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之下提取样品封存送检,还是由施工单位或者材料单位自己封存送检,再交给各方面检验报告,这二者之间的差异非常大。所以,工地管理问题是一个严格而科学的问题,应把它纳入到质量保证体系中严格执行。此外,还有工程的验收、检验方法,在质量保证体系中也要作出规定。 (等续) 原华升建设集团法务部:吕文华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