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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1条 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合阳至铜川、吴起至华池高速公路PPP项目。1.2 项目地址根据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合阳至铜川高速公路路线起于合阳县百良镇,途经合阳、澄城、白水、铜川(老城区)至演池与包茂高速相连,再共线至本项目终点关庄,由此向西与已建成的菏宝线铜川至旬邑高速公路相连。根据陕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定汉线吴起至华池项目北起延安市吴起县,南至陕甘界(与甘肃省华池县接壤)与甘肃境内(拟建)的S15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高速公路顺接。 1.3 投资估算依据定汉线吴起至华池(陕甘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高速公路菏泽至宝鸡联络线(G3511
2、)陕西境合阳至铜川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198.71亿元。其中,合阳至铜川高速公路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45亿元,吴起至华池高速公路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3.71亿元。1.4 项目规模1.4.1 合阳至铜川高速公路路线起于陕晋交界处黄河西岸的合阳县百良镇,途经合阳、澄城、白水、铜川(老城区)至演池与包茂高速相连,再共线至本项目终点关庄,由此向西与已建成的菏宝线铜川至旬邑高速公路相连。合阳至铜川高速陕西境路线全长160.41公里,其中建设里程129.655公里,共线段30.755公里(与榆蓝共线10.835公里,与包茂二通道共线19.92公里)。全线拟建特大桥:8666米/6座(全幅,
3、下同),大桥19843米/51座,中桥579米/10座,桥梁总长29088米;拟建长隧道2340米/1座(双洞,下同),中隧道730米/1座,短隧道150米/1座,隧道全长3220米。拟设14处互通立交;立交连接线长约31.21公里(其中:一级公路长约18.65公里,二级公路长约12.56公里);全线设主线收费站1处,匝道收费站9处,服务区2处,停车区3处,交警中队营房1处,监控分中心1处,管理所2处,养护工区2处;1.4.2 吴起至华池高速公路北起延安市吴起县,与已建成的延志吴高速相接,南至陕甘界(与甘肃省华池县接壤)与甘肃境内(拟建)的S15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高速公路顺接。吴起至华池高
4、速建设里程46.88公里,路线在吴起县境内长度36.78公里,在志丹县境内长度10.1公里。全线拟建大桥14776.5米/54座(双幅,下同),中桥649米/8座,桥梁总长15425.5米,占路线总长32.9%;拟建特长隧道3356米/1座(双洞,下同),长隧道4285米/2座,短隧道234米/1座,隧道全长7875米;全线拟设阳台(枢纽)、吴起南、白豹共3处互通立交,主线收费站1处,匝道收费站2处,管理所1处,服务区1处,隧道管理站1处,养护工区1处,交警营房1处。 1.5 项目进度合阳至铜川、吴起至华池高速公路PPP项目中,合阳至铜川项目具体开工日期在招标结束后确定,但不晚于2017年6月
5、份,交工时间不晚于2020年10月份。合阳至铜川、吴起至华池项目同步建成通车,建设期共计三(3)年四(4)个月。本合同在签署时,项目概况中投资估算和项目规模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第二部分 投资相关条款本部分主要明确省交通运输厅与中标人之间关于投资及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过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双方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回报机制、履约担保、转让与担保、违约条款等相关内容。第1条 双方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1.1 甲方的一般性权利1.1.1 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进行监督管理,
6、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建设(包括质量、安全、进度等)、运营维护等。1.1.2 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1.1.3 甲方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派驻监管部门,具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将出台的PPP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1.1.4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权利,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在特许经营期内,行使其法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监管职责,定期对乙方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考核,部分监管职责可交由甲方委派的监管部
7、门具体实施。1.1.5 按本合同约定兑取履约保证金的权利。1.1.6 拥有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乙方如出现实质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1.1.7 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获得赔偿。1.1.8 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无偿取得项目资产及所有相关权益。1.1.9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期满之日止,甲方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部
8、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01525号令)以及省交通厅出台的交通行业PPP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乙方和其确定的项目施工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若乙方或项目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交通运输部门有权按相关规定降低乙方信用评价等级,限制乙方参与本省收费公路特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质量未达到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项目交工通车日期不满足本合同文件的要求;出现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
9、情形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违约的情形、对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本条款适用于:乙方及项目公司及本项目乙方同时作为本项目的施工单位的情形)。1.1.10 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1.2 甲方的一般性义务1.2.1 行使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1.2.2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争取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资金,及国、省、市、县专项补助或相关补偿。1.2.3 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及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及时设立项目公司,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
10、准。1.2.4 在其权限范围内,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协助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协助办理其他审批手续。1.2.5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协助乙方及项目公司争取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及省、市、县有关税费等各类优惠政策,力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按最低限征收。1.2.6 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1.2.7 甲方应允许乙方在运营期内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获取
11、广告经营收入及服务设施经营收入。1.2.8 在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收回项目设施,按本合同第三部分第16条下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1.2.9 在本项目未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未出现长期严重堵塞的情况下,甲方将严格控制审批建设本项目两侧25公里范围内全程并行的高速公路。1.2.10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1.3 乙方的一般性权利1.3.1 按照相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享有并行使对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权利。1.3.2 项目公司可依规享受国家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的专项补助,和本项目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框架协议约定的市、县其他专项补助或补偿。1.3.3 项目公司
12、可依照适用法律法规享受减免返还税费和其他优惠政策。1.3.4 项目公司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运营期内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1.3.5 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或项目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1.3.6 乙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1.4 乙方的一般性义务1.4.1 行使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1.4.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三十(30)日内,依法在陕西省境内全资出资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通过合法程序,由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公司设立后十五(15)日内,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与甲方完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署。1.4
13、.3 乙方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制定项目公司章程,在项目公司注册前须将项目公司章程报甲方审核,并在取得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后,将项目公司章程(复本)报甲方存档备案。1.4.4 确保合阳至铜川高速项目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肆拾叁亿伍仟万元整(¥4,350,000,000.00)、吴起至华池高速项目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拾亿柒仟万元整(¥1,070,000,000.00),乙方应确保项目资本金在建设期内足额到位。甲方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前,项目公司首期到位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1,500,000,000.00)。1.4.5 乙方承担的项目资本金必须以货币形式注入项目公司基本账户。1.4.6 项目公司须
14、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乙方应监督并保证项目公司申请获得的车购税资金,按照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被挪用资金,若项目公司的资金余额不足以偿还被挪用资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对该部分资金予以偿还。1.4.7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建设资金在建设期内按计划足额到位,且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和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筹集本项目建设资金,乙方应负责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1.4.8 乙方应确保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确保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融
15、资交割。如需提供额外的担保、支持等,由乙方提供。甲方对项目公司融资不提供任何担保。1.4.9 如本项目工程投资增加,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追加资本金及项目融资。1.4.10 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乙方有义务进行融资或注资或对项目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在项目公司盈利前,乙方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费用;如项目公司破产,乙方应负责项目公司经济纠纷的解决,对其负债承担连带责任。1.4.1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本合同第二部分第5条以及第三部分相关规定向甲方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保持持续有效。1.4.12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予以配合,提供融资能力、财务状况等真实、合法的相关资料并无
16、条件接受甲方安排的相关审计,若发生改制重组等情形,应将相关法人资格证明及资格条件资料向甲方报备,否则造成的任何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1.4.13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承担并按本合同约定,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足额向甲方支付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两阶段设计、各类审查、环境评估、土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地震评估等所形成的合同、许可文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和PPP咨询服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具体费用经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以双方共同聘请的有资质第三方审计机构(须在五(5)日内确定)审计结果为准,审计费
17、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须在甲方提供相关合同、支付依据后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1.4.14 乙方应监督并保障项目公司承担合铜高速经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中征地拆迁、施工环境保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1.4.15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1.4.16 由乙方及项目公司完成的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竣(交)工标准、养护保准、移交标准,具体参见本合同相关规定)。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
18、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1.4.17 乙方应监督并保障项目公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竣(交)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做好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1.4.18 乙方应监督并保障项目公司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1.4.19 乙方应监督并保障项目公司在项目交工通车后,各项相关服务设施同步启用,且需达到预定的服务水平。1.4.20 乙方应监督并保障项目公司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并提供给甲方。1.4.21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就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
19、1.4.22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他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1.4.23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第2条 项目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乙方全资设立项目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甲方不参股项目公司。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的债务及责任,乙方应对其出资额以外的项目公司的债务和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以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
20、的法人治理结构。第3条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3.1 本合同签署后三十(30)日内,乙方完成项目公司工商注册。3.2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陆亿元整(¥600,000,000.00),须于项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后六十(60)日内实缴到位。项目资本金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乙方以资本公积的形式注入项目公司。3.3 在项目交工验收之前,乙方及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股权、不得减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得改变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在项目交工验收之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股权比例、转让股权、增加或减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4 若乙方及项目公司违反本部分第3.3条款,则上述行为视为无效,甲
21、方将责令乙方及项目公司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同时有权一次性按照被转让股权价款(增减资额对应的价款)的10%兑取履约保函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若乙方及项目公司未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的,每延迟一(1)日,甲方有权按照对应价款的1%另行兑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以上履约保函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未支付的违约金。第4条 回报机制4.1 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通过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入,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4.2 项目公司可依法享受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资金补助和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补助。车购税资金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作为乙方的
22、资本金,不免除乙方资本金出资义务。其他补助主要为地方政府对吴华高速建设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支出。第5条 履约担保5.1 履约保证金分三个阶段,分别为建设期、运营期、移交期,由乙方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并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和移交期内保持银行保函持续有效。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应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交通银行的省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履约保函格式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5.2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和金额5.2.1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甲方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金额为壹拾亿元整(¥1,000,000,000.00)的履约保函,乙方应在本合
23、同生效日当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日前保持履约保函持续有效。5.2.2 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在交工验收日之后,建设期履约保函失效之前,乙方应向甲方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金额为贰亿元整(¥200,000,000.00)的运营期履约保函。5.2.3 移交期履约保证金:移交日三百六十五(365)日前,在运营期履约保函失效之前,乙方应向甲方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移交期履约保函,金额为移交前一(1)年大修所需的费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为移交日前三百六十五(365)日至移交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止。5.3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用以担保:乙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并出资,项目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
24、本合同约定按时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合同文件,乙方及项目公司承担本项目在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全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5.4 乙方可以开立多份有效期首尾相连的银行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12)个月。每份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30)日乙方应按第5.2.1条款至第5.2.3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交一份用以替换的保函,用以替换的保函自原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第7条 违约条款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外,乙方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甲方有权催告乙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纠正,若逾期未能履行或纠正,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并可通过对
25、乙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甲方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在通知送达时开始生效。7.1.1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完成注册设立项目公司;7.1.2 特许经营协议正式签署前,乙方或项目公司未能确保首期到位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1,500,000,000.00);7.1.3 项目公司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特许经营协议;7.1.4 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足额注入项目公司;7.1.5 乙方未能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7.2 在第7.1条款情形下甲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后对项目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参照本合同第三部分相关条款执行。7.3 特许经营协议中任何甲方有权兑取项目公司履约保函的情形,甲方均有权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兑取。7.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外,甲方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乙方有权催告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纠正,若逾期未能履行或纠正,乙方可通过对甲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合同。7.4.1 甲方未被省政府确定为本合同的签署单位、甲方不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7.4.2 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独占性,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