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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姓名:范鹏程 班级:海洋本091班 学号:摘要:环境保护法颁布至今, 已经二十多年了, 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也曾经解决了一定的环境法律问题, 在保护环境特别是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它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 指导着我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但是, 历史的局限性, 自身法律规定不完善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 也影响了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果, 其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削弱, 应做进一步
2、的修改和完善。关键词:内容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立法; 完善1、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法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它对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作出了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是构成其他单项环境法的依据。该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
3、境监测、防污设施建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基本法作为一个国家为保护改善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对有关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文件,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具体内容,但各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都遵循相同的立法宗旨和环境保护的客观规律,有着相同的立法基础,面临的是共同的环境问题。因此,环境保护基本法在世界各国有着大致相同的内容,可以将其从理论归纳为如下方面。(1) 明确一国环境保护的对象或环境法的保护对象(2) 宣布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对策和措施(3) 建立环境管理机构,规定环境管理体制、组织管理措施及其其
4、职责权限(4) 规定公民及其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5) 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6) 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 规定在环境法中使用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规范。中国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以上的内容。2、环境保护法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现行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人们树立环保意识,保护和改革环境,促进、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日益突出。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保护法已显得力不从心,实践证明,环境保护法已难以适应时代和环境工作的需求,修改环境保护法已
5、刻不容缓,就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修改建议做些初步探讨。 2.1立法目的,指导思想急待重新定位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发生矛盾时,环境保护就会让位于经济建设,必须形成“发展优先”的政策格局。在一定的程度上走了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路,导致了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而目前,可持续发展和追求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所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大多数国家选择环
6、境优先的战略,党中央、国务院也将可持续发展明确为基本战略,这就使得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的重新定位已势在必行。 2.2 环保职责定位不到位,缺乏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法将环保职责定位在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上,而没有定位在各级政府身上,这就减轻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削弱了环境执法力度,也为政府的随意决策留下了隐患。导致有些政府领导干部不能从战略高度去认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性,错误的认为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的事,与已无关。虽说在环境保护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由于缺乏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7、,这就使得少数政府领导干部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使得少数政府领导干部嘴上说环保如何的重要,却在实际工作中将环境保护置之度外,甚至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以致地方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环保职责定位的不到位以及环保问责任制度的缺乏使得政府环保责任成为一纸空文。 2.3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缺乏可操作性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责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又规定国家其他13个行政主管部门依然有关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据此,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和分管相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
8、在这种体制下,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执法责任分散,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相互推诿。同时,针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到底行使哪些职权,而其他部门又行使哪些职权,环境部门的统管地位体现在哪些方面,其他部门不履行职责环保部门怎样处置等等,环境保护法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再加上环保部门的行政级别同其他部门是平行关系,甚至低于某些职能部门,致使环保部门不能也无法监督这些部门,所谓的统一监管在实践中也成为一句空话。2.4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导致监管难以到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遇到环境污染问题,总希望环保部门能立竿见影,立即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解
9、决环境污染问题,而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保护法却没有赋予环保违法行为,必须按法律程序一步步走,而不能当场强制制止。由于缺少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取缔等行政强制手段,使得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环保部门“无为”、“无位”现象十分严重。既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意,也严重损伤了环境保护法的尊严。3.环境保护法修改建议 3.1在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上确立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 在可持的基本战略背景下,在当前全国环境保护法工作严峻形势下,必须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重新定位,确立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最终目的。 3.2在职责定位上,确定政府为环境第一责任人,并建立环保问责制
10、 应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政府,每个公民、社会团的共同责任,但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党政一把手是本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将环保绩效作为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绩来考核,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对不履行环境责任造成环境违法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坚决追究责任。 3.3理顺环境执法体制,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责 针对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环境执法比较混乱的现状,环境保护法必须改革现行环境执法体制,理顺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整合环保行政资源,把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
11、保职能部门。 3.4赋予环保部门真接行政强制执行权,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强制制度 目前,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部门的权限是检查权、罚款权、建议权,这个权限范围已远远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强制制度,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率。要赋予环保部门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如查封、扣押、没收、停产等强制措施的权力,从而保证执法人员能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使环保执法真正硬起来,这样才能做到即使人民群众满意,又维护了环境保护法的尊严。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造福子孙后代的需要,更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实现性转变的需
12、要,相信,随着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一定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迈向一个新的历史台阶。3.5 转变立法思想、提高效力等级立法思想是立法者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是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理论依据, 立法思想应具备一定的时代性和前瞻性,才能发挥在社会中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 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应体现出发展循环经济, 建立循环型社会, 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新战略指导下,环境保护法 应产生新理念,从单纯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的协调发展基础上循环经济活动模式,即以持续的方式使用资源, 提高效益节约能源,
13、减少废物, 改善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 使人的发展保持在地球的承载能力之内。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为原则, 以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 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循环经济的实质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力求把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发展循环经济在宏观层面上, 要求对产业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 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 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
14、利用体系, 在减量化基础上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微观层面上, 要求企业节约降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根据资源条件和产为布局,合理延长产业链,促进产为间的共生组合。这是循环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另外, 环境保护法 是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与其他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的单项法律处于同一立法层次,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就使得 环境保护法 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统领作用。与此同时, 环境保护法 的主要条文已被后来制定修改的新法重申或修改,环境单行法律的内容越来越完善, 规定越来越具体, 在效力上与 环境保护法 没有明显
15、的区别, 而且在现实案例中, 也多适用的是单行法律。 环境保护法 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颁布, 提高法律效力等级, 使其成为一部协调发展与环境关系、确立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原则与方法的国家基本法律。体现其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主要地位, 同时也体现宪法所规定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3.6 完善环境保护法中公益诉讼立法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通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实践和近几年理论界的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法立法是可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 在环境受到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 为维护环境公益不受损害, 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行政
16、诉讼的诉讼活动。笔者认为, 应在环境保护法 中详细规定公益诉讼内容, 以保障诉权的行使。同时, 也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应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 赔偿损失应置换为承担损失,且以承担直接损失为限; 恢复原状应置换为恢复原态且以恢复到破坏前的初步生态为限, 这并不意味着损害者的责任将会减轻, 因为各种承担方式可以合并适用。参考文献1 张梓太. 环境保护法M. 北京: 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2 陈赛. 循环经济及其对环境立法模式的影响J. 南昌航空工为学院学报, 2002, (6).3 吕忠梅. 环境法新视野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4 王淑琼.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M. ModernBusiness TradeIndustry,2011.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