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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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残疾人证申办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

2、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

3、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

4、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内容完整版 一、申办残疾人证范围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申办残疾人证原则 根据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本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5、 未成年残疾人,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其所在地的社区、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后,报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 三、申办资格和条件 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 1.视力残疾:视力必须低于,若是后天视力残疾的,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治疗而不能恢复视力者,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级别方可办理残疾人证,。 2.听力

6、残疾:听力残疾的残疾人,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其残疾级别。 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其残疾级别。 6.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其残疾级别。 7.多重残疾的残

7、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具体评定类别、等级见残疾评定标准。 四、申办程序 1.对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残疾程度明显与残疾人证相符的直接由县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由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到指定的医院鉴定后,由县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再由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已康复脱残或达不到持证标准的轻微度残疾人不能办理残疾人证。 2.新办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县残联申请,对经初查符合申办条件的残疾人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2份,由申请人、代办人如实填写申请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2份。残疾特征不明显的持评定表到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由评定医

8、师评定后如实填写评定内容;贴上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县残联对登记表进行初查登记后,签署意见、经办人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 3.申办人持县残联初审后的相关表格到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医生检查后签署残疾鉴定意见返回县残联初审,经鉴定或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初审人姓名和初审日期,加盖公章,上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由各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 4.对照残疾标准残疾特征明显易于认定的残疾类别、等级者,经过申办程序,可由县残联直接认定,但必须由具体经办人、分管领导、理事长在内的3人以上签字,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由县残联直接办理残疾人证。 五、残疾鉴定 1.各县各种残疾级别的鉴定由各县经过

9、培训的指定的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及鉴定医师进行鉴定。 3.鉴定医师在残疾鉴定中应严格按照残疾评定标准的规定及七类残疾的检查方法进行鉴定、定级,不得随意放宽标准和简化检查方法。各鉴定医院的医务科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4.对本人未到场及申请表和评定表无照片、无县残联签字盖章的,不予鉴定。 5.对于有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残疾鉴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或经检查、观察疑有作假的,必须经特殊检查,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因申请人年龄小等其他非故意原因而不能正确鉴定等级的,必须经特殊检查后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需做特殊检查和复检的各类残疾鉴定,县级医院难以确定的必须到市级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对多重残疾,应以

10、残疾程度最重、直接影响其行动的残疾类别进行鉴定、定级。 6.鉴定医师对被鉴定人的致残病因、残疾现状及根据各类别残疾检查方法鉴定后确定的功能障碍程度等,应有较为确定和规范的表述,字迹必须清楚,易于辨认。对于经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填上评定意见、残疾类别及等级。 鉴定结论须由鉴定医师签名并签上鉴定日期,经医院医务科审核,签署审核人姓名及审核日期,盖上医院公章后方能生效。 7.经鉴定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应将残疾类别、等级的空格划除,并加盖鉴定医师印章。 8.残疾鉴定费,按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百色市卫生局关于对残疾人人评定收费设定指导性最高限额的通知执行。鉴定费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11、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六、证件发放 1.经鉴定医师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到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登记,并随带下列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一式二份; 残疾鉴定检测报告单; 本人二寸免冠近照4张; 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须带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根据审核情况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2.经县残联审核后,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7-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对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 3.对于信息虚假或虽经医师鉴定合格,但经审核和对照标准,实际伤残程度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不

12、予办理。 4.办理残疾人证登记时,县残联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及时输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七、补办、迁移、变更、注销残疾人证程序 1.补办残疾人证 遗失、污损残疾人证须登报声明作废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残联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由县残联直接办理补办手续。 新换发残疾人证后,原旧的残疾人证由办证县残联收回。 2.残疾人关系迁移 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

13、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残联归档。 经迁入地县残联审核不符合发证标准的,不予登记,收回残疾人证。有疑问需重新鉴定的,到指定医院重检,并重新按有关程序,报市残联审核批准。 迁出地的县残联应在留存的原档案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日期、迁往何处等内容存档。 迁出本市的,各县残联应给予出具证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3.残疾人证内容变更 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给予更正。 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县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必

14、须到医院重新鉴定。 4.残疾人证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亲属或代理申办的单位、村委会应及时到县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 各乡、街道残联对已脱残、死亡的残疾人应及时收回残疾人证,交县残联登记注销,并报市残联备案。 八、残疾人证发放管理 1.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各县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负监督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 各县残联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发放工作,实行经办人员和理事长责任制。 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

15、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理事长领导责任。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残疾鉴定医院、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申办人对鉴定和审核结论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残疾评定机构申请复查。 4.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规定评残的申办人,在申办、鉴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5.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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