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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对养殖场户的监管单位:海港区农业局(畜牧局)一、监督检查对象 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二、 监督检查内容对养殖情况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日常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对养殖场饲料、兽药使用情况、畜禽防疫免疫落实情况、动物检疫申报落实情况以及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样品抽样检测。采样监测:按计划对养殖环节饲料、畜尿样品进行抽样检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如果发现有违反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相关条例、法规的行为,由我局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主体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
2、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所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监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经监管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2、接受产地检疫申请到场入户进行动物临栏检疫、到养殖场户进行防疫督导、到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对养殖重点项目进行指导督导、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处罚。 3、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和发放宣传资料。4、按抽检计划,对采集的猪(牛羊)尿样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排查是否有违禁添加物品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2.责令限期改正。3.责令无
3、害化处理。4.警告; 5.罚款;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责令停产停业; 8.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屠宰场的监管单位:海港区农业局(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区4家畜禽屠宰场(其中:2家生猪屠宰场,1家禽类屠宰场,1家羊屠宰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进行防疫条件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两名动物检疫人员(即:官方兽医)对屠宰场屠宰的畜禽实施同步检疫,每头(只)畜禽必检,同时由检疫员按照上级规定的抽样检测比例对猪、羊、牛等在屠宰线上抽检膀胱尿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
4、醇这三种“瘦肉精“的快速检测。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检疫和检测合格的畜禽产品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胴体上加盖专用的检疫验讫印章,严把入场关、同步检疫关和宰后处理关,对于检疫不合格或者“瘦肉精”抽样检测为阳性的畜禽产品由检疫人员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对屠宰场户进行日常监管和屠宰检疫检验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辖区屠宰场开展日常检疫监督检查,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检疫规程,做
5、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检疫记录等工作,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单位的监管单位:海港区农业局(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区动物诊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我区动物诊疗单位进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至少两名监督检查人员对动物诊疗单位进行常规监督检查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对动物诊疗单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相关
6、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我局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主体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机构和人员资质,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无转让、伪造或变更;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等。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名。六、监督检查处理 1.限期改正2.警告;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责令停产停业; 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超市、农贸市场等畜
7、禽产品经营者的监管单位:海港区农业局(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区经营畜禽产品的34家大型市场和超市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我区34家大型市场、超市经营的畜禽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 1、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至少两名动物检疫人员(即:官方兽医)对超市、农贸市场等畜禽产品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2、按照国家或省、市要求的畜禽产品抽样检测任务要求配合上级对市场、超市的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测。3、对于群众举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对超市、农贸市场等畜禽产品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中,依法重点对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8、经营未经检疫的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2、对于群众举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超市、农贸市场经营的畜禽产品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必要时进行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和行政处罚法按照程序进行处理,并做好违法
9、案件的公示和案卷整理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管单位:海港区农业局(畜牧局)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区5家饲料生产企业和3家饲料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我区5家饲料生产企业和3家饲料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同时按照上级下达的饲料抽样检测计划,负责采集各类饲料样品送省市检验。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至少两名饲料监管人员对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饲料使用者进行常规
10、监督检查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动物防疫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我局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主体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
11、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兽药经营单位的监管单位:海港区农业局(畜牧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药监察所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区兽药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我区兽药经营单位进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至少两名兽药监察人员对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者进行常规监督检查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对兽药经营单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我局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主体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依法处罚,情节严
12、重的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任务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证件、说明来意。2、检查经营主体是否有合法手续及有关资质证件。3、检查柜台、库房,检查是否有违禁假劣兽药,所经营的产品包装是否合格。4、书写监督检查记录,要求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5.责令限期改正; 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单位:海港区农业局(畜牧局)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 生鲜乳运输车辆三、 监督
13、检查内容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持证情况,生鲜乳收购和生鲜乳常规检测情况,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清洗消毒情况,收购、销售和检测等记录填写情况进行检查。运输生鲜乳的车辆情况,生鲜乳准运证明的持证情况,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健康证明情况,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情况进行检查。四、 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有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条例、法规的行为,由我局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主体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所辖区域内的生鲜乳收购站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不
14、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填写检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六、监督检查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3.罚款;4.吊销许可证;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海港区农业局(畜牧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一、监督检查对象从畜产品养殖环节到进入屠宰、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畜产品收购、屠宰、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畜牧养殖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二)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三)畜牧养殖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四)畜产
15、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五)畜产品包装使用情况;(六)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七)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一)检查巡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示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畜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兽药、饲料及非法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并进行无
16、害化处理;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检验检测。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四)风险研判。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分析研判会,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五)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
17、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六)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和预警机制,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应急响应程序,开通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畅通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判断、妥善处置、准确披露。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检查工作计划、监测工作计划等,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
18、式、时间安排等。(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和监测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监测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检查,严防出现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和检测工作完成后,对检查检测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四)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五、监督检查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一)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现场检
19、查,对经检验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二)使用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三)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销售的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五)畜产品生产及屠宰企业销售的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饲料、兽药的;2.使用假冒伪劣饲料、兽药和添加剂的;其他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畜产品,并对违法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六)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七)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