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共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共7页).doc(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更好地保障地税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创新管理方式,推行电算化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提高科学化
2、、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实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相结合,努力提高管理效益,降低税收成本。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各级地税局内设的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2、负责建立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信息数据;3、负责审核、申报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办理审批手续;4、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发、维修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5、负责审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报政府采购需求并组织实施,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工作;6、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7、
3、负责与财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核对账务,及时掌握固定资产使用和变化情况,保证固定资产账账、账实相符。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是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建立、登记、保管等工作,并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资产的安全负有责任。2、细化本部门固定资产保管责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合理、有效地使用;3、提出本部门资产的增加、处置、变更等申请,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报送资产管理部门调剂使用;4、在机构改革和人员交流等重大变动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5、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查并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务。第七条 各级地税局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会计制度
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对账工作。按照省地税局部门职责划分,省局财务管理处负责系统房屋建筑物购建的管理。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与分类第八条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一定特征的有形资产,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或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名贵树木、花卉盆景单价2000元以上和不足规定标准批量10棵以上名贵树木生物性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
5、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 全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十一类:(一)土地;(二)房屋构筑物;(三)通用设备;(四)专用设备;(五)交通运输设备;(六)电气设备;(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八)仪器仪表及量具;(九)文艺体育设备;(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配备的原则; (二)按岗需要配备的原则;(三)科学合理配备的原则; (四)配置与预算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规定标准,坚持厉行节约,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第十二条有下列
6、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固定资产:(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的;(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补充配置的;(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的审批权限: (一)使用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需先编制采购计划,经省地税局同意后,列入当年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二)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三)公务车辆购置由省地税局申请省财政厅或委托当地政府采购部门审批;(四)使用账户自有资金购置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由市、县(区)地税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第十四条 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
7、以及其他依法确认国家所有、占有、使用权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入账。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配置的资产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登记入账,并将有关凭证资料传递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得的原始凭证,与资产管理部门在同一会计期间进行账务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竣工后,应依据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相关权属证明。第五章 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序时平行登记制度,与财务资产账同步进行。当年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计价方法确定其价值: (一)购置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
8、车辆购置税等记账;(二)调入固定资产,由调入单位凭调拨单入账,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账务处理视同购入固定资产办法进行;(三)对延长房屋、建筑物使用寿命、增加使用功能有实质性影响的改建、扩建和大型修缮等基建项目,应增加原固定资产登记原值; (四)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五)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
9、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三)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暂估价值的;(五)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原值核算,不计提折旧。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局不得使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已经利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出租、报损、报废、捐赠等行为。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一)长
10、期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一)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转让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进行调拨、转让;(二)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报废或报损的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按规定权限审批;(三)单位房产或机动车辆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
11、省地税局审核同意后,报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自行调拨或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一)省地税局负责土地、房产、汽车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设备资产的处置审核、审批;(二)市级地税局负责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的设备资产的处置审批;(三)县(市、区)级地税局负责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下设备资产的处置审批。第二十五条 在申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固定资产处置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安徽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的价值凭证(包括原始购置发票或
12、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出售、置换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2、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4、其他相关资料。(二)报废、报损1、单位关于报废、报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2、报废、报损资产价值清单;3、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鉴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
13、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5、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省财政厅审批,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维护等。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结束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资产处置原始凭证传递至财务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单位实际拥有的
14、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查,并与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保证账实相符。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以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日常管理中可根据需要进行局部性盘点。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本级财政部门组织资产清查的;(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五)年度终了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的;(六)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清查工作以资产管理部门为主,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参加
15、,必要时可邀请内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参加。第八章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档案是指固定资产形成使用或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有关纸质、影像、电子等形式的资料。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期限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房地产或产权归属关系的处置资料,按长期或永久要求归档。第三十五条 土地房屋建筑物类、机动车辆类资产,应实行分类建档,一物一档,并在指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中建立影像资料档案。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上一级地税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三)违反程序和权限规定,擅自购置、处置、低价出售固定资产,或将固定资产用于投资、担保、经营的;(四)岗位轮换、工作调动或退休、离岗后继续占用单位固定资产拒不退还的;(五)利用职权非法侵占固定资产谋取私利的。第三十八条 对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因管理失职或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罚,并由个人赔偿全部损失;因违法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向个人追偿全部损失。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