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售后服务看消费者权益保护(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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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从售后服务看消费者权益保护写作提纲一、分析案列,提出问题二、存在问题、法律制度不完善、消费者弱势地位与经营者强势地位之差、经营者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三、解决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再完善法律保护制度,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概念问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过错推定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落实经营者的义务7、消费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监督四、全文小结内容摘要 消费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从售后服务这个角度看出我国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而对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定

2、的修改建议。从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不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经济建设的新时期,经济增长的快速阶段起到真正的关键作用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关键词: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明确: 正文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个人的权益。随着消费领域的扩大,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消费结构也将有较大的变化。通过学习,研究,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和方法。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本文从售后服务这一个角度去看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某消费

3、者到某超市购买空调,当时某消费者本来想买格力牌空调的,当某消费者找到销售员说明自己的想法时。销售员建议某消费者购买另一个品牌的空调。就是志高空调。销售员告知此款空调无论是功能还是省电方面均比格力要好。且价格便宜。某消费者就购买了志高空调。但是却因此给某消费者找了麻烦事,当时此家超市承诺第二天可以安装。可是却没有工作人员到某消费者家安装,在某消费者的三请四催下。工作人员终于在第四天到某消费者家安装。可是空调一安装好,试机却是坏的。确认是线路板坏了,某消费者决定退货。这个退货的过程非常之麻烦,一下子说没人。一下子说没车,一下子要求某消费者将空调送到某超市退货。这不是在坑人吗?购买空调是标明的免费送

4、货上门安装。到了要退货,就左推右搪的。为了此事。某消费者前后跑了某超市四五次,浪费了时间及金钱。虽然到最后超市退了钱,但却只是一句抱歉给某消费者。 产品的售后服务,往往易被狭义地认为是为了促进销售活动的一部份。但是事实上。售后服务应该被看作是产品生产活动的延续。它是完善。弥补。修正产品生产过程无法在生产现场完成对产品的制造,质量的控制和检验。上述案例只是一个售后服务不完善的简单事例,可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大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保护的例子不胜枚举。目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市场经济尚未成熟,法律责任有待完善。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不及消费者所

5、愿。因为这样几、 给建立消费者法律保护提出诸多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成为社会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每个消费者都应承担这一重任。这正是法律赋予每个消费者的权力,正是体现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在先阶段社会条件下,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到实处,做到做到跟本上并非易事。怎样才能全面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呢?制假售假屡禁不止,假冒伪劣愈演愈烈,一些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使,铤而走陷致使大量劣质商品流入社会危害人们的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这些现象的存在,总的归纳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可避免的问题。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

6、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涉及消费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如消费者定义尚未明确的介定。消费者问题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消费者的确定直接导致案件的定性,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消费者的利益必将存在。 、消费者弱势地位与经营者强势地位之差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和

7、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和生产者掌握其生产技术,而消费者对技术是一知半解。加之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顾客只接受到经过加工的消费信息,有促销和诱导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地位的平等加剧了双方之间差距,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

8、 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当竞争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使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害。 、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 由于经营者互相结合成为商会或行业协会,具有完善的组织及丰足财力,形成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强力影响政府的决策及立法。所以,尽管消费者愿意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但是因为消费者的为零散群众,欠缺共同利益及权利意识,加上未具有丰足财力,因此不足以与作为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的经营者对抗。 、我国目前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方面,

9、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对于经营者的责任,应当结合其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依侵权的法律关系审理,并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而不能因存在消费合同即片面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否则势必过于加重经营者的负担。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如何保护消费者和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之间没有寻找到一个准确的契合点。必使一方负担过轻,而另一方负担过重。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部门协商配合。 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定市场有序进行。目前多数中介组织,执法人员自律性差,更具有甚者知法犯法,使消费者投诉取证极为困难。因此,一方面加强中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实行中介组织

10、执法人员执业后果的连带责任制度,对玩忽职守、出具假证明者给予严厉打击,增强其执业的风险成本。 目前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以较小的社会投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我国城市中建设12315连动行动,即公安、医疗、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减少投入,切实方便消费者。2、再完善法律保护制度 (一)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现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以及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客观形式的发展,消费领域出现了很大变化,用现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很好进行调整和处理,因此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消费者

11、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已经显得非常必要。下面提出几点相应的意见。关于消费者的概念问题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当对消费者的和、概念作出规定。必须掌握以下四点:第一、消费者的消费专指生活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第二、消费对象是商品和服务;第三、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第四、消费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凡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单位都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精神赔偿外,还要对造成人身伤害,死亡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的司法解释已经于200

12、1年3月10日公布实施。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在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可以把关于精神赔偿直接写进去。过错推定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明确规定在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争议中对经营者过错推定原则。将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即首先推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过错,经营者只有举出法定免责的证据才能免责,否则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只需证明其受到损害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的事实联系即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凡是在我国境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必须遵守该法,与其法有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时以消费者

13、权益保护法为准而其它法律法规相辅。3、落实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暇疵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质量状况的,在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相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明确规定。有规定就必须明确落实履行。4、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提高维

14、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自身文化知识的增加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了解。加强自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认清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积极的寻求法律的帮助,而不是退缩,使其有机可乘,逃避法律的惩罚。5、加强监督a、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强化产品质量标准,政府必须制定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体验。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面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b、加强新闻监督: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

15、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嚗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发动社会组织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C、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体意识,形成“讲诚信、众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符合时代的进步,是新时期实践履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政府在加强消费者保护方面,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身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认真实干、诚实守信、完善具体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建立一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消费市场。参考文献1王江云: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2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2001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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