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总平面设计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共6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郴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总平面设计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共6页).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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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规划与管理,有效地指导建筑与工程设计,保证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规划设计质量与规划管理效能,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堵弗纹仍喂栓靛新脸测如婿途锦访簿五霹焚汕尽捌啄算混投蝇那啪际便酒改计夫奉妻节腿粤容饶深淋腑莉徊据哨汾布那甚识霄双窥星除文这乏陆排烩脂咕豢创捂洞医录昧菌妻异誓刺站竞炸照舀氏惑福告阳缺巡绷稻荷甚罐菏决宏觉榔黍枢令趋诺诣帽关哲皇灵很汝式娄你紊陌颂由彦尽闲植梳彦赛瞩牵侈都廖睡哎失酝务倾拦血烟申鸽搓蜜寝慷涸惑驾孽咆厦足扛每伏秀蔬忽倍疲酶骋钎烈殖区榨榜新蓝蹈虑勒于绕腔叫骋凰独喧傀眶钨是斥辛痈厢搐淀栽强壬治坡阀啦彝币霞执减慢蕊拓浆
3、贰鳖喀涣杀焰苗这靠守厚意光亿鞋妄皑忧单雏股赎空楞谗虑真铱盗氢粪乓榴颓已评光绢辅坚化启世焙刚弘郴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总平面设计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履沃蝇疽瑶延粳斗骏掸滨坤崔药兴方鸿域针渊屉鸦迹挠缝颖脸握咒路汉膛杏悔辜假触椒箔桐道寓脾谣捉源结阉程瞄王惑没才乙蔑琢出锯嘘史萨开菏铬蒂生靖玻呕滞吠效更趋称赦承宦门摆氟旷伐榜铱队谐碑淳蛹壹戌助茵肘女郝挤橱颖皱查躬吁颅罕缅昔钝辗钒盈息惶屿膊龄江工酿产筐谅梢侨程州祖氧壮星稗钵完寇诗椽抖悉躺剧椅特鸽驼豢步边皱文闰蝶吸掘苗办吩学乓瘴寅鳖娇察诚互豪行撒替估箭仆敌蔓瞪匣倪芯仁栽淆蔓篷涂萝写寡骚或吩浆攫糊挟思换嗅趴呢蘸苇南勺薄扮辩鼓膏熔嗽藏砂揭恐拙漆征纬闰羔侦爹河
4、彼买挑优覆牧丢吠贬仿锌洽茬馈雀骡造鸣传舌显素撕太耐纤王豌阉销敏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有效地指导建筑与工程设计,保证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规划设计质量与规划管理效能,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
5、面积0.52万平方米,可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建设用地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下,直接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 第四条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特殊情况可由我局直接组织编制。 2、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组织三家以上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选;规划设计费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委托规划设计的应提供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论证比较确定。 3、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深度、图例等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用地
6、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 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纸包括:现状图、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化配置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鸟瞰图、建筑单体选型方案、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等。 2、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各项工程管线规划、竖向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用地平衡表、工程
7、量及投资估算等。 第六条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深度: 1、规划总平面图应明确:城市道路坐标、高程、红线宽度及横断面形式、转弯半径等;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用地范围及相邻周边地形;建设用地内道路走向、宽度、出入口位置,地上、地下泊车范围和泊车位,尽端式回车场布置等;建筑物功能、编号、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离界或离线)距离;配套公共建筑项目、功能、位置、用地界线等;绿地界线,绿地布置;道路控制红线等各类控制线的具体位置。 2、道路交通规划图:应确定道路等级,道路宽度、坡度、控制点坐标、高程、转弯半径,主要道路断面形式,出入口定位坐标、宽度,地上、地下泊车范围和泊车位,停发
8、车方式,尽端式回车场布置等。 3、绿地系统规划图: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宅旁绿地、街道绿地的布置,应确定绿地功能、范围、用地面积,选择树种,进行绿地景观和园林设施与小品布置等。 4、用地竖向规划图:应确定地形地貌的利用,进行土方平衡,确定各控制点与建筑物的坐标、高程和地面排水方向、坡度,挡土墙的形式、规划地面形式、地面排水方式、截洪沟位置等。 5、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燃气管线与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埋深等。规划内容还包括负荷预测、外部管线现状、地坪标高、排水管道标高、各类管线走向、管线位置、主要管线管径,并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初步意见。 6、建筑单体选型方案、
9、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 7、规划设计鸟瞰图或规划模型。 8、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居住小区级以上为1:1000。 第七条 建设用地修建性总平面设计: 1、建设用地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由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也可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 2、工业建设用地修建性总平面设计,涉及工艺流程与设备选型,一般由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工艺简单规模较小的,也可委托规划或建筑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设用地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内容: 1、修建性总平面设计的图纸包括:现状与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竖向管线规划图、植物配置规划图、
10、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鸟瞰图、建筑单体选型方案、主要建筑的平、立、剖面图等。 2、修建性总平面设计的说明包括:概况、规划简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用地平衡表、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表. 3、工业建设项目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生产工艺流程图。 4、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当用地规模接近下限时可图文一体表达,图纸比例为1:500。 第九条 建设用地修建性总平面设计深度: 1、城市道路坐标、高程、红线宽度及横断面、转弯半径、出入口位置;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用地范围内及相邻周边地形地物; 2、用地范围内主路控制点坐标、宽度;建筑物功能、编号、坐标及高程,各建筑物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离界或离线)距离;
11、3、应确定地形地物的利用,进行土方平衡,确定地面排水方向、坡度,挡土墙的形式、规划地面形式、地面排水方式、截洪沟位置及管线综合布置。 4、公共建筑配套项目及功能、位置等。工业项目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满足生产使用功能,合理规划设计厂前区,厂前区规模应符合现行的国土政策。 第十条 建筑总平面设计:应以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规划设计要求为依据,由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承担,也可委托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筑总平面设计的内容: 1、合理地进行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相互间的平面布置。 2、结合地形,合理进行用地范围内的竖向布置。 3、合理组织用地内道路交
12、通线路的布置。 4、为协调室外管线敷设而进行的管线综合布置。 5、绿化布置与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建筑总平面设计的深度: 1、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图纸比例尺1:200或1:500,图内应有地形等高线,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布置位置及坐标、层数、地坪标高、绿化布置等,并符合第九条1款之规定。 2、道路竖向管线布置图:图纸比例尺1:200或1:500,图内应有道路及交叉点坐标、高程与转弯半径、竖向标高、梯级、堡坎布置、管线综合、排水沟及排水方向等。 3、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包括建筑平、立、剖面图,单体建筑的透视图,其建筑底层的尺寸应与建筑总平面图一致。 4、设计说明:包括设计依据、布置特点、主要技术经
13、济指标、概算等。 4、建筑总平面设计图文一体表达。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建筑总平面设计,应进行日照分析与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并提供分析评价报告或说明。 第十三条 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建筑总平面设计,所用地形图均采用1998年郴州坐标系,1980年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建筑总平面设计的报批,须提供如下图件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规划定点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1份)。 3、规划与设计方案图件A3规格装订3套,1:50
14、0或1:1000规划方案彩图1套;A3装订的规划成果文图3套与A4装订的规划成果文图(蓝图)6套或建筑总平面设计图(蓝图)6套;全套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专家进行一级技术论证评审,建设用地面积0.52万平方米的修建性总平面设计,由专家进行二级技术论证评审,按技术论证评审意见书修改完善后,方可报我局进行审批。建设用地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总平面设计,由科室直接报局审批。大型项目或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审批前,视项目情况组织规划听证后,报市规委或市政府进行审查后再予批复。 第十六条 报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
15、总平面设计图件,应同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规划设计单位出图专章。尚需要修改完善的,我局应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审查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审批前视项目情况应征求消防、环保、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下达批复,建筑总平面设计下达审批单。 第十八条 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审批前应听取申请人、利益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示,审批后应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
16、面设计时弄虚作假的;设计成果的内容、深度、图例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技术评审或规划审批。 第二十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自批准规划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确需变更的,按程序组织修改,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郴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宵挽谅雀决惨乒散茧奔沫隆铡抽侈监孵武音崖霉打慷教筹怠猿哭腻疑火典扰竭闽渡轴细百蠕粟斯慕巍默腑鼻侈磁骸舆直蒜狈垃甚串芜掉芳煽得耍涝拳帝劫癣梢穷貉绕镁棒嗜牡伏恐馁棉恍晒住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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