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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業技術研究院自動檢查施行辦法生效日期:88年03月16日88.03.16(88)工研安字第0800號函公布第 一 條 目的為落實執行自動檢查,以維護機械、器具、設備、環境之正常運作,防止事故發生,特訂定本辦法。第 二 條 範圍包括本院各種運作場所之機械、器具、設備、環境等。第 三 條 本院依相關法規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計畫內容另訂之。第 四 條 各級人員之自動檢查職責一、作業場所主管應就使用之機械、器具、設備及所轄作業環境訂定自動檢查計畫,除親自巡視外,並督導所屬同仁執行檢查、檢點。二、各單位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應彙整、呈核各部門之自動檢查計畫,並督導推行自動檢查工作。三
2、、每位同仁應負責檢點所使用之機具、器具、設備、環境,並執行主管交付之自動檢查工作。四、法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定期檢查應由合格之代行檢查機構執行檢查,其餘各項自動檢查由合格之操作人員或經相關自動檢查專業訓練者為之。第 五 條 作業場所自動檢查表之內容應包括:檢查對象名稱、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檢查日期、地點、檢查者、主管批示及建議事項等,執行部門並依自動檢查判定基準判定。第 六 條 檢查結果之處理自動檢查發現不安全的狀況或有潛在危險之虞者,應交相關部門改善,部門主管應追蹤改善情形,並知會工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第 七 條 記錄保存自動檢查記錄部門至少應保存三年。第 八 條 附則一、各單位執行自動檢查
3、不得低於本院自動檢查計畫之規範。二、未依本辦法執行自動檢查或檢查記錄不實者,由稽查部門通知限期改善,未如期改善者,通知單位主管督導改善。三、本辦法奉准後公告施行,修訂時亦同。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生效日期:88年03月16日 壹 各級人員安全衛生自動檢查應負之責任 一、權責劃分 二、檢查週期及方式 三、檢點手冊/檢點表制訂項目 貳 各項機械、設備、設施檢查週期、項目、執行人員 一、工作場所及通道 二、消防設施 三、固定式起重機 四、移動式起重機 五、升降機 六、鍋爐 七、小型鍋爐 八、第一種壓力容器 九、第二種壓力容器 十、小型壓力容器 十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十二、高壓氣體鋼瓶及管路 十三、
4、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十四、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十五、化學品儲槽 十六、危險品倉庫 十七、防火、防爆設備 十八、離子植入機 十九、有機溶劑作業檢點 二十、鉛作業場所 二十一、粉塵作業場所 二十二、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 二十三、局部排氣裝置內之空氣清淨裝置 二十四、抽氣櫃(HOOD) 二十五、空調箱 二十六、低壓電氣設備 二十七、高壓電氣設備 二十八、物料之搬運與貯存 二十九、作業環境測定 三十、衝剪機械 三十一、機動車輛 (機車、汽車、堆高機) 三十二、其他壹各級人員安全衛生自動檢查應負之責任 一、權責劃分: (一)單位主管(院長、副院長、所長、副所長、中心主任、副
5、主任): 1.綜理單位內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工作之推行。 2.責成各部門辦理自動檢查業務。 3.考核部門主管辦理自動檢查業務之成效,並列入績效評估。 4.單位作業安全視察。 (二)各級主管: 1.就所轄部門各區域釐定自動檢查計畫(含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 查方式、週期、執行人員及記錄保存期限)。 2.考核員工執行自動檢查業務之成效,並列入績效評估。 3.訂定安全作業標準,並實施安全教導。 4.釐定、執行職業災害防止措施,並隨時檢討、評估其成效。 5.巡視所轄作業場所安全衛生事宜及其他相關的檢查之督導。 6.指定專人或經訓練合格的人員實施機械設備、環境之自動檢查。 (三)維修人員 1.實施機械、器具
6、、設備之維修、維護及保養。 2.協助危險性機械、設備之定期檢查或重點檢查等。 3.實施電氣設備之定期檢查。 (四)使用操作人員管理人員: 就使用之機械、器具、設備、環境實施檢點、檢查。 (五)單位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1.彙整、呈核單位內自動檢查計畫。 2.規劃、督導自動檢查工作。 二、檢查週期及方式各級人員檢查方式檢查週期對象單位主管安全視察不定期所轄單位具代表性場所中階主管安全巡視不定期所轄作業場所現場主管安全巡視經常性作業環境安全督導經常性具危險性作業維修人員維護、保養經常性維修器具及被維修物操作管理人員檢點、檢查經常性、作業前、中、後作業環境及使用、操作之機械、器具、設備等安全衛生管理人
7、員稽查經常性自動檢查執行情形 三、下列項目應制訂檢點手冊或檢點表,並保存記錄備查: 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衝剪機械、工業用機器人、鍋爐、 第一種壓力容器、纖維纜索、乾燥室、防護具、電氣機械器具、自 設道路或從事高壓氣體容器儲存作業、缺氧作業、有害物質作業、 危險物作業、異常氣壓作業、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 屬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貳各項機械、設備、設施檢查週期、項目、執行人員一、工作場所及通道: (一)檢查週期:經常檢查。 (二)檢查項目: 1.建築物之建造。 2.通道之寬度或工作場所是否整潔。 3.安全門、安全梯是否無礙逃生。 4.工作梯材質、結構是否安全。 5.樓梯梯面有無
8、障礙物、防滑條是否損壞。 6.安全標示、標誌、色標是否正確、有無脫落。 (三)執行人員:現場主管及主管指派之自動檢查執行人員。 二、消防設施: (一)甲類場所每年檢查一次,其他場所每兩年檢查一次: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室內消防栓設備 3.室外消防栓設備 4.自動撒水設備 5.水霧滅火設備 6.泡沫滅火設備 7.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8.乾粉滅火設備 9.海龍滅火設備 10.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1.緊急廣播設備 12.標示設備 13.避難器具 14.緊急照明設備 15.連結送水管 16.消防專用蓄水池 17.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室內排煙設備) 18.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9、 19.緊急電源插座 20.滅火器 21.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二)執行人員:消防設備師士或合格廠商。 (三)記錄保存三年。 三、固定式起重機: (一)定期檢查(指荷重三公噸以上者): 1.有效期限屆滿前之定期檢查項目: (1)荷重試驗(額定荷重X 1.25倍)。 (2)各部份之構造及其機械性能。 2.執行人員:主管機關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員。 3.記錄保存三年。 (二)每年定期檢查: 1.檢查項目: (1)過捲揚裝置、制動器、離合器是否正常。 (2)鋼纜及吊鍊是否正常。 (3)吊勾、抓斗等吊具是否正常。 (4)捲場機是否正常。 (5)配線、配電盤、開關及控制器是否正常。
10、(6)荷重試驗(額定荷重X 1.25倍)結果是否正常。 2.執行人員:合格操作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或廠商之合格維修人員。 3.記錄保存三年。 (三)每月自動檢查: 1.檢查項目: (1)終點極限開關、制動器、離合器是否正常。 (2)鋼纜及吊鍊是否正常。 (3)吊勾、抓斗等吊具是否正常。 (4)捲場機是否正常。 (5)配線、配電盤、開關及控制器是否正常。 (6)現場是否標示最高荷重。 (7)是否標示禁止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及非相關工作人員不得進 入工作區。 2.執行人員:合格操作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或廠商之合格維修 人員。 3.記錄保存三年。 (四)每日作業前檢查: 1.檢點項目: (1)過捲揚裝
11、置是否正常。 (2)制動器、離合器是否正常。 (3)控制裝置之性能是否正常。 (4)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導軌狀況是否正常。 (5)鋼索運行狀況是否正常。 2.執行人員:合格操作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 四、移動式起重機: (一)定期檢查(指荷重二公噸以上者): 1.有效期限屆滿前之定期檢查項目: (1)荷重試驗(額定荷重X 1.25倍)。 (2)各部份之構造及其機械性能。 2.執行人員:主管機關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員。 3.記錄保存三年。 (二)每年定期檢查: 1.車體檢查項目: (1)機身各部運轉有無雜音或漏油現象。 (2)空氣濾清器、柴油濾清器是否清潔良好。 (3)水泵浦、機油泵浦、油壓泵浦
12、是否正常無雜音。 (4)各種皮帶鬆緊度適合且無裂痕或硬化。 (5)電瓶之電液是否合乎標準(測比重)。 (6)起重馬達起重時有無雜音。 (7)發電機及斷電器功能是否正常。 (8)開關及線路、輪胎、履帶、螺栓是否正常。 (9)指示燈及照明燈亮度是否正常。 (10)警報器功能是否正常。 (11)雨刷器動作是否正常。 (12)後視鏡有無破損。 (13)黃油嘴有無阻塞。 (14)油槽有無沉澱物。 (15)油管、泵浦有無裂化或漏油。 (16)水箱冷卻效果是否良好,有無漏水。 (17)控制盤、操作桿、踏板、離合器、制動器是否正常。 (18)車體有無脫漆、銹蝕。 2.起吊設備檢查項目: (1)過捲楊裝置功能是
13、否正常。 (2)吊具、鋼索有無損傷、銹蝕。 (3)吊臂伸縮是否正常。 (4)支撐是否穩固。 3.執行人員:合格操作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或廠商之合格維修人員。 4.記錄保存三年。 (二)每月自動檢查: 1.檢查項目: (1)過捲揚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是否正常。 (2)鋼索、吊鏈及各吊具有無損傷。 (3)配線、集電配置、配電盤、開關及控製裝置有無異常。 2.執行人員:合格操作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或廠商之合格維修人員。 3.記錄保存三年。 (三)每日作業前檢點: 1.檢點項目: (1)過捲揚預防裝置。 (2)過身負荷警報裝置。 (3)制動器、離合器是否正常。 (4)控
14、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是否正常。 2.執行人員:合格操作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 五、升降機: (一)定期檢查: 1.有效期限屆滿前之定期檢查項目: (1)荷重試驗。 (2)各部份之構造及其機械性能。 2.執行人員:主管機關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員。 3.記錄保存三年。 (二)每年定期檢查: 1.每年整體檢查項目: (1)機械室: 牽引機之軸承、機油、驅動輪、齒輪、發動機、發電機、電磁、 煞車器、轉向滑輪、控制器、選擇器、調速器、受電盤、電壓及 電路絕緣測定。 (2)車廂及升降路: 車廂與出入口門檻間隙、車廂門驅動裝置、車廂門各安全連鎖裝 置及開關、操作盤、緊急按鈕及對外通信裝置、信號、照明、
15、通 風裝置、負載及用途標誌、緊急救助出口、凸輪裝置、導滑器、 鋼索、導軌及支架、給油器、配重及其吊輪、車廂上之吊輪、控 制(移動)電纜、著床檢定裝置、車廂牆壁、車廂床面、極限開關 、車廂門開啟速率測定、特定樓層出入門啟開裝置。 (3)各種出入門:門框、閉鎖、連鎖裝置、指示燈、軌道聯動鋼索、 緩衝器、張力輪、升降坑、配重鋼索固定部份、配重與緩衝器之 間隙、張力輪與底坑之間隙。 (4)荷重試驗:電流、電壓、轉速。 2.執行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或廠商之合格維修人員。 3.記錄保存三年。 (三)每月自動檢查: 1.檢查項目: (1)車廂升降是否穩定。 (2)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3)安全門動作及
16、軌道鐵門是否正常。 (4)變速箱之機油是否適量、清潔。 (5)終點極限開關是否正常。 (6)緊急制動及安全裝置制動器是否正常。 (7)控制裝置及機動傳動裝置是否正常。 (8)導軌之狀況。 (9)制動器是否正常。 2.執行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或廠商之合格維修人員。 3.記錄保存三年。六、鍋爐: (一)定期檢查: 1.有效期限屆滿前檢查項目: (1)內部檢查: 內部之表面檢查。 非破壞檢查。 耐壓試驗。 (2)外部檢查: 外表檢查。 非破壞檢查。 安全閥功能檢查。 或其他必要之檢查。 2.執行人員:主管機關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員 3.記錄保存三年。 (二)每月自動檢查: 1.檢查項目: (1)鍋爐
17、本體有無損傷: 上、下汽鼓有無損傷、變形。 水管(爐管)有無損傷、膨出、局部過熱、洩漏。 外殼、磚壁;保溫有無損傷、異臭、變色、鬆弛、龜裂。 (2)燃燒裝置: 加熱器及燃料輸送裝置有無損傷。 噴燃器及噴濾器有無堵塞或損傷。 燃燒器瓷質部份及爐壁有無污髒及損傷。 加煤機及爐菎有無損傷。 煙道有無洩漏、損傷及風壓異常。 (3)自動控置裝置: 自動起動停止裝置、火燄檢出裝置、燃料切斷裝置、水位調節裝 置、壓力調節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 (4)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水位調節裝置是否正常。 蒸氣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空氣預熱器有無損傷。 水處理裝
18、置機能有無異常。 2.執行人員:合格操作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或廠商之合格維修人員。 3.記錄保存三年。 (二)每日作業前檢點: 1.檢點項目: (1)水面測定裝置機能檢查一次以上。 (2)自動控制裝置機能檢查。 (3)鍋爐用水應經測定合格方可使用。 (4)節氣閘門應確實放下方可點火。 (5)若以瓦斯為燃料者,應檢查瓦斯管線是否有洩漏之虞。 (6)瓦斯壓力錶動作是否正常。 (7)燃燒之火燄有無異常。 2.執行人員:合格操作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 七、小型鍋爐: (一)每年檢查: 1.檢查項目: (1)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2)燃燒室有無異常。 (3)自動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4)安全閥、壓力錶
19、、水位計、排吹裝置、給水裝置是否正常。 (5)其它保持性能必要之裝置是否正常。 2.執行人員:維修人員廠商。 3.記錄保存三年。 (二)每日作業前檢點: 1.檢點項目: (1)熱源供應是否正常。 (2)排吹、給水裝置是否正常。 2.執行人員:操作管理人員。八、第一種壓力容器: (一)定期檢查: 1.有效期限屆滿前檢查項目: (1)內部檢查: 內部之表面檢查。 非破壞檢查。 耐壓試驗。 (2)外部檢查: 外表檢查。 非破壞檢查。 其他必要之檢查。 2.執行人員:主管機關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員。 3.記錄保存三年。 (二)每月自動檢查: 1.檢查項目: (1)本體有無損傷。 (2)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20、 (3)管及閥等有無損傷。 (4)其他安全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2.執行人員:合格操作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或廠商之合格維修人員。 3.記錄保存三年。 (三)每日作業前檢點: 1.檢點項目: (1)安全閥、壓力錶功能是否正常。 (2)壓力是否在正常範圍內。 (3)自動控制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2.執行人員:合格操作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九、第二種壓力容器: (一)重點檢查: 1.初次使用前之重點檢查項目: (1)確認胴體、端板之厚度、材質是否與製造廠商所提供之資料 符合。 (2)確認安全閥吹洩量是否足夠。 (3)各項尺寸、附屬品與附屬裝置是否與容器明細表符合。 (4)經實施耐壓試驗無局部性之膨出、伸
21、長或洩漏之缺陷。 (5)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2.執行人員:現場主管/廠商。 3.記錄保存三年。 (二)每年定期檢查: 1.檢查項目: (1)內、外面是否有顯著的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2)蓋、凸緣、閥、旋塞等有否異常。 (3)安全閥、壓力錶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是否異常。 (4)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2.執行人員:維修人員/操作管理人員或廠商。 3.記錄保存三年。 十、小型壓力容器: (一)每年定期檢查: 1.檢查項目: (1)本體有無損傷。 (2)蓋板螺旋有否異常。 (3)管及閥等是否異常。 (4)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2.執行人員:操作人員/維修人員。 3.記錄保存三年。
22、十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一)定期檢查: 1.外部檢查(每年至少實施乙次): (1)外觀檢查 (2)外部是否腐蝕、裂痕、污穢 (3)洩漏檢測 2.內部檢查(依本體使用材質決定檢查頻率): (1)內部表面檢查 (2)本體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檢測 (3)非破壞檢測 3.執行人員:主管機關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員 4.記錄保存三年 (二)每月檢查 1.檢查項目: (1)槽體是否沉陷 (2)本體、保溫及油漆是否脫落、鏽蝕 (3)蓋板、螺栓、端板是否損傷或腐蝕 (4)安全閥是否堵塞或損壞 (5)緊急遮斷閥功能是否正常 (6)蒸汽氣化器及管路是否阻塞或洩漏 (7)壓力計、液面計指示功能是否正常 (8
23、)自動控溫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9)警告標示是否清晰 (10)管線流向標示是否清晰 2.執行人員:合格操作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或廠商之合格維修人員 3.記錄保存三年 (三)每日檢點: 1.檢點項目: (1)液面計指示是否正常 (2)儲槽壓力是否正常 (3)儲槽、蒸發器或管路是否有異常洩漏 (4)槽體、蒸發器有無異常結霜 (5)周圍警戒標識、柵欄是否明顯、正常 2.執行人員:合格操作人員合格自動檢查人員或廠商之合格維修人員 3.記錄保存三年十二、高壓氣體鋼瓶及管路: (一)重點檢查 1.更換鋼瓶或重新配管時應實施下列檢查: (1)鋼瓶是否固定 (2)是否有完整的標示 (3)調壓器是否正常 (4)流
24、量計是否正常 (5)接頭是否有管夾固定 (6)各個接頭是否有漏氣之現象(地震後應加強此項檢查) 2.執行人員:作業場所主管指派 3.記錄保存三年 (二)經常檢點 1.檢點項目: (1)鋼瓶是否固定 (2)備用鋼瓶是否加裝鋼瓶帽 (3)輸送管路是否腐蝕、損壞或洩漏 (4)自燃性及助燃性氣體是否分開儲存 (5)空瓶是否標示並適當存放 2.執行人員:作業場所主管及其指派之自動檢查人員十三、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一)每二年定期檢查 1.檢查項目: (1)不含配管部份: 內部存留物質是否足以造成設備損壞。 內、外部是否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況。 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
25、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 性能。 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洩漏之必要項目。 (2)配管: 熔接接頭是否損傷、變形及腐蝕。 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況。 接於配管之供為保溫之蒸氣管接頭是否損傷、變形及腐蝕。 2.執行人員:操作/管理人員或原廠商。 3.記錄保存三年。 (二)每月檢點 1.檢點項目: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 2.執行人員:操作/管理人員或原廠商。 3.記錄保存三年。十四、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一)每二年實施定期檢查: 1.檢查項目: (1)內部是否有可能造成爆炸或火災之虞之情
26、形。 (2)內外是否有顯著的損傷、變形及腐蝕。 (3)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4)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5)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6)備用電源或其代用裝置之性能。 (7)其他為防止爆炸或火災之必要事項。 2.執行人員:操作/管理人員或原廠商。 3.記錄保存三年。十五、化學品儲槽: (一)定期檢查: 1.檢查項目: (1)液位計指示功能是否正常 (2)槽體、管路是否龜裂、變形或破損 (3)槽體避震措施是否正常 (4)防滲設施是否完整 (5)滲漏排放裝置引流管道是否順暢 (6)內容物標示是否清晰、明顯 (7)閥件是否有滲漏之虞 (8)
27、有腐蝕性氣體逸散之虞者,應檢查配電盤、電源開關、電線是 否受侵蝕 2.執行人員:作業場所主管指派 3.檢查記錄保存三年 (二)每日檢點: 1.檢點項目 (1)槽體、管路是否破損、洩漏 (2)閥件接合處是否滲漏 (3)液位是否正常 (4)管路防止碰撞措施是否完整 (5)槽體蓋板是否鬆脫 2.執行人員:作業場所主管指派 3.檢查記錄保存三年 十六、危險品倉庫: 經常性檢查: 1.檢查項目 (1)倉庫高度達三公尺以上者,避電針是否損害 (2)不相容的化學品是否保持安全間距 (3)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品之場所是否隔離明火或高溫 (4)緊急應變器材及消設備之取用是否被阻擋 (5)EPOXY地板是否有破損、
28、龜裂 (6)通往緊急洩漏裝盛儲槽的孔洞是否阻塞 (7)緊急排風裝置是否正常 (8)容器是否有墜落、傾倒或被撞擊之虞 (9)開口部份是否有雨水滲入之虞 (10)有揮發性氣體逸散之虞者應檢查電氣設備線路、配電盤、開關是否受侵蝕 (11)通道是否暢通 2.執行人員:部門主管指派 3.檢查記錄保存三年 十七、防火、防爆設備: 經常性檢點: 1.檢點項目: (1)防火構造與間距是否保持在良好。 (2)是否確實嚴禁煙火。 (3)是否消除靜電。 (4)可燃性氣體濃度是否在安全範圍。 (5)可燃性氣體偵檢器是否維持在堪用狀態。 (6)消防設備是否維持在堪用狀態。 2.執行人員:現場主管。 十八、離子植入機:
29、定期檢查: 1.檢查項目: (1)機台內部排氣裝置馬達、風扇是否正常 (2)排氣管內排氣低流量警報器是否正常 (3)緊急停車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4)離子發射源開口連鎖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5)離子發射源屏蔽功能是否正常 (6)設備接地是否正常 2.執行人員:作業場所主管指派 3.記錄保存三年十九、有機溶劑作業檢點: (一)每週檢點項目: 1.人員是否有直接接觸有機溶劑之現象。 2.是否有不當之作業方法使有機溶劑瀰漫。 3.是否使用防毒口罩。 4.是否隨手對溶劑容器加蓋。 5.有機溶劑是否標示其成份及名稱。 6.作業場所是否公告有機溶劑使用應注意事項。 7.是否有人員於該作業場所吸菸或進食。 8.
30、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二)執行人員:操作/管理人員 (三)記錄保存三年。二十、鉛作業場所: (一)每週檢點項目: 1.員工是否有接觸鉛的現象。 2.地面、機械、屋樑上沉積之鉛塵是否經常清除。 3.承受溢流、掉落鉛的設備是否經常使用。 4.粉狀鉛的貯存容器是否密閉或置於室外場所。 5.是否有人員於該作業場所吸菸或進食。 6.作業場所是否公告鉛使用應注意事項。 7.工作服是否經常清洗。 8.個人防護具功能是否良好。 9.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二)執行人員:使用操作/管理人員。二十一、粉塵作業場所: (一)每週檢點項目: 1.是否每天清掃乙次以上。 2.是否有不當的工作方法使粉塵飛揚。 3.是否有人員於該作業場所吸菸或進食。 4.防護具的穿戴是否正確、有效。 5.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二)執行人員:使用操作/管理人員。二十二、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 每年定期檢查: 1.檢查項目: (1)氣罩、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 (2)導管或排氣機之塵埃聚積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