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前海国税局《前海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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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读后感 前海国税局前海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原创 2015-11-14 王骏 中国财税浪子 导读 2015年11月7日,由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联合主办的前海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讲解会在前海国税局311会议室举办。感谢前海国税局和前海租赁俱乐部的这一踏踏实实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这才是实实在在的干货。本次会议面向各大融资租赁企业的财务主管代表,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欧阳海鹰,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熊铁军等率前海国家税务局党员纳税服务志愿团部分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在会上进行税收政策分享,旨在推进前海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国财税浪子ta

2、xlangzi本人也曾经千里迢迢奔赴深圳给当地的融资租赁公司讲述营改增和相关租赁税务处理。也知道前海国税局能够为放低姿态虚心和纳税人互动,真的是一件好事。本次会议由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欧阳海鹰进行开场致辞,欧阳海鹰局长表达了举办本次会议的初衷,他表示:“属于创新金融中的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发展中会遇到许多问题,为了更好的与企业共破难题,所以特意举办了本次讲解会!”本次会议主要由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熊铁军进行税收政策分享,她从100条税收政策中精选出最具代表性的30条,从以下几方面:一、收入类税收风险,二、成本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类税收风险,三、资产、

3、(损失/风险)准备金的税务处理类税收风险,四、金融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注意事项,为各个参会的融资租赁企业财税主管代表人员进行了解读。她强调了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在30条政策的讲解中,一方面让企业感受到了税法人性化的一面税法的公平、公正、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另一方面,让企业把握了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点,为企业遵循税法提供了精准指引。在会议的最后,熊总表示希望今后前海国家税务局能与广大融资租赁企业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并表示未来行业内关于税务的问题可以通过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向局内传达,通过这样的形式推进前海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次讲解会反响热烈,直到会议结束,仍有众多融资租赁企业

4、的负责人向熊总以及前海国家税务局党员纳税服务志愿团提出问题、寻求解答。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将会组织更多的行业交流活动去有效的帮助各同行解决在各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此,小编仅代表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的全体同仁,感谢前海国家税务局党员纳税服务志愿团给我们带来的精彩讲解,同时也感谢各参会企业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与参与!会议特别开设了问答环节,现场,参会的众多企业财税主管代表,纷纷就各自企业平日遇到的税收疑难向熊铁军局长进行了提问。以下,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有关编辑人员根据现场会议整理了部分的问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参考。中国财税浪子在学习了这些问题解答以后也从自身理解角度给予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1、

5、问:是否将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收入随意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利息扣除标准的范围是多少?答:有90天的限定。【风险特征】将所有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收入都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风险应对】税法对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收入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有时间限制,企业应重点关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中国财税浪子taxlanzgi微信公号提示】这一点

6、还真的需要感谢前海国税的宽大理解。此前在实务中一般认为国税总局2010年23号公告仅适用于金融企业,但是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并不一致。对于从事融资租赁的金融租赁公司,引因其获得了银监会的金融许可,因此一般认为其属于金融企业可以适用23号公告对于逾期90天的应收利息可以转入表外。但是对于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则认识上有很大差异。单就这一回答来看,似乎认可商务系融资租赁企业适用。2、问:融资租赁公司,针对没有收回租金的利息收入当达到90天,是否可以全部充回?以及针对坏账损失等问题答:部分企业在理解利息收入时误把它当成了坏账

7、损失,把它扩大了,坏账损失指的是其他收款无法收回,我之前说的90天是利息收入,到了收款的时间收不回来了,利息是有时间的,这个才是税法上规定的90天,对于刚才中集租赁的朋友讲到的其他应收款额收不回,这不是利息的问题,是本金的问题,本金收不回不属于90天限定。对于坏账损失这一方面,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必须出具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据,例如公安局的证明。【中国财税浪子taxlanzgi微信公号提示】实际工作中确实发现不少金融企业不了解逾期90天利息冲销转表外和坏账损失的差异。如果是案例中中集租赁提及的坏账损失,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

8、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总体而言,坏账损失申报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扣除标准上都要更加

9、严格。当然,税法上对于特定条件得坏账损失也给予了特殊考虑,这里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另一类是,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3、问:那么利息收入里是否包括融资租赁的利息?答:目前的融资租赁还是属于融资收入,这一问题有待解决。【中国财税浪子taxlanzgi微信公号提示】由于中国财税浪子本人不在现场,感觉这一追加问答是对前面第1个问答的否定。从前面来看似乎是在认可融资租赁公司适

10、用90天逾期利息冲销的政策适用。这里似乎又做出了否定的或者不是太肯定的回答。推测前海国税还是希望有机会国家能够进一步研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适用2010年23号公告,但是又苦于似乎不是自己就够解决这一问题的。我们也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对融资租赁公司能否适用类似于23号公告等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给予正面认可或者否定。4、问:基金收入如何纳税?股票收入如何纳税?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通过一个简图可以让大家一目了然。(二)资本市场的税收问题(股票)【总结归纳】所得税1、只要是“财产转让收益”:不管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不管是一级市场的限售期,还是解禁期都征所得税【例外:个人买卖二级市场股票,免个人所得

11、税】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税。是指居民企业间+持有时间>12个月【风险特征】企业有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投资收益,但没有申请免税,多缴纳税款。【风险应对】企业应对此重点关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2条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有三条:(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

12、税。如果我们不能正反两面看,即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不明白谁纳税、谁不纳税,对这个条款只能说一知半解。因此,下面再附注两条:(一)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其纳税人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的管理服务费收入,其纳税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国财税浪子taxlanzgi微信公号提示】熊总设计的图很好,很通俗易懂。但是应该提醒融资租赁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注意的是,财税【2008】1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肯定是适用的的,但是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认可,现在实务中还有不同的理解,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是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符合条件的证

13、券投资基金,其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5、问: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如果企业既有非关联借款,又有关联方借款,既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又存在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超限情况,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时,应分别计算。企业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关联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东出资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是超限不得扣除部分。【风险特征】企业未考虑借款利息支出(包括一般借款利息支出、客户资金账户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与取得收入有关、是否考虑借款对象以及其借款利率是否合理,全额在税前扣除。【风险应对】根据企业所得税

14、法第8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37条、第38条规定,借款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关注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则不允许扣。二是要关注借款利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但中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刚经历了一个变革时期,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这对税收征管中

15、普遍使用的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带来了冲击。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

16、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三是要关注借款对象,即企业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该文第二条规定了两个例外情况(即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7、,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本文原告由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独家原创发布,来源于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微信公号。读后感也就是评论部分由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原创,欢迎大家一并讨论。由于本文主要解决融资租赁企业的所得税风险处置问题。中国财税浪子觉得有必要特别补充一下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

18、,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浪子个人认为,这是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纳税福音。一方面对于售后回租不再机械地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认可其为货物或者不动产的产权转移,不对其征收流转税。另一方面不确认售后租回业务的出售环节的纳税所得,但要求保持其出售前的计税基础,也解决了所得税处理上原国税函2008875号缺失的一项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利息,要求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并不要求按照一般利息费用进行利率水平(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进行限制,这是因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两种,一种是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一种是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前者作为金融机构对其利率水平的税前扣除待遇不应限制,对于后者则适用和前者同等的政策,以保证政策公平!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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