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违纪管理办法(共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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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税务人员违纪管理办法对于税务人员违纪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呢?下面就赶紧弄跟着爱汇网一起来看看税务人员违纪管理的相关资料!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一) 贪污税(公)款;(二) 行贿、受贿、索贿;(三) 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四) 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五) 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 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七) 玩忽职守,造成 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八)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九) 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十) 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十一) 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十二) 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十三) 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十四) 接受纳税人宴请;(十五) 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十六) 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十七) 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十八) 参与纳税人举办

3、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十九) 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二十) 违反规定乱收费;(二十一) 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第六条 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七条 参与仿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据内容不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 利用税收票证、印章

4、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第九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造成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下5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5、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的,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擅自决定纳税人缓缴应缴税款的,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

6、十五条给予处分。第十四条 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占该年度应入库税款额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1个月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按受贿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接受礼品两次以上的按累计数额计算。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的宴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执行。第十七

7、条 利用职务之便,以权压价向纳税人购买商品的,根据得利多少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 得利不足1千元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二) 得利在1千元以上不足5千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三) 得利在5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八条 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赊欠货款的,根据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 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二) 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向纳税人借物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超过6个月未还的,从重处分。第十九条 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户处报销票据的,以贪污论处,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

8、之便帮肋亲友经商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 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 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的以受贿论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其他兼职同时取酬的,比照本条处理。第二十三条 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纳税人乱收费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二十四条 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9、第二十六条 犯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 在共同违纪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二) 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三) 认错态度不好,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抗拒检查,拒不改正错误的;(四) 屡教不改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行政处分:(一) 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二) 认错态度好,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三) 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四) 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的。第二十九条 税务人员因贪污、挪用税(公)款、贿赂罪等被判刑罚的,以及

10、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理的,依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税务人员触犯其他刑律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从重、从轻“是指在本规定的处分幅度内按高限或低限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国税发1995117号 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11、和证明材料的;(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税务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七)打击报复揭发人、检举人、证人和税务监察人员的。第三十九条 税务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五)泄露所查案件情况的。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促进税务机

12、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条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四条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第五条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第六条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七条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降级

13、直至开除处分。第八条违反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或隐匿、丢失、擅自处理收回的应上缴的防伪税控设备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第九条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改写数据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予以抵扣的,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第十一条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二条从事出口退税的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或不严格审查出口退税有关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的,给

14、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十三条唆使他人违反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超限量超限额核定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审批出口退税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十四条内外勾结,共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删除、泄露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的数据以及稽核结果;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第十六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十七条在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中有收受贿赂的,依照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贪污贿

15、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合并处理。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失职渎职,致使不法分子套购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九条第三条至第十八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以上违规违纪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二十条主动交待错误、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第二十一条以上行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当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涉税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第二十三条对涉税违规违纪的税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猜你感兴趣:1.2016地税干部讲纪律有规矩的心得体会3篇2.税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3.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最新版4.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5.税务风险管理管理实施办法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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