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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依据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市企事业单位主导标准制修订、承担标准化研究项目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和企业标准体系创建、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等工作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2、广州市(含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市质监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 市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资助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进行项目公示、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开展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专项资金到账后,接受资助的单位应按要求完成市质监局、财政局规定的相关工作。第三章 使用原则、范
3、围和额度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鼓励先进标准与产业发展、城市管理的融合,并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一)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我市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三)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四)有利于率先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境、技术、劳工等标准。第八条 使用范围:(一)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的制修订。(二)承担广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包括技
4、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项目。(三)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四)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五)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创建,并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不包括复审项目)。(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不包括复审项目)。(七)承办在广州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和重要学术研讨会等。第九条 资助额度:(一)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国家标准(产品类)不超过25万元,国家标准(其他类)不超过15万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不超过10万元。(二)承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5、批准立项的标准化(包括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三)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1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10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3万元。(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30万元,省级、市级标准示范(试点)项目资助10万元。(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并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资助2万元,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资助1万元。(六)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
6、品认可证书”,每项资助2000元。(七)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第十条 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第十一条
7、 市质监局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申报相关事宜,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初审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市质监局。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向市质监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2、企业出具的项目绩效情况自评报告;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4、受理、审查部门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二)根据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其它材料1
8、、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发布正式文本;反映标准真实性、有效性及申报单位信息的查新报告。2、标准化研究项目申报:项目批准立项文件。3、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申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4、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申报:示范(试点)建设批准立项文件及建设方案。5、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创建项目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申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7、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申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在项目完成2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以标准发布日期为准,标准化研究项目以项目
9、下达日期为准)。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二)已获得市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项目; (三)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标准制修订”单项资助总金额不得高于“标准制修订”资助资金总额度的7%。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单位。多个单位同时符合资助申报条件的,由单位之间自行协商,推选申报单位。第十七条 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制修订以及广州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或批准下达的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创建、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
10、准可依据本办法提出资助申请。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使用额度和具体项目计划复式审批制度。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第十九条 市质监局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具体资助项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组织专家对本办法第九条中未确定具体资助额度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将所有细化的具体资助项目编入预算。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资助的方式,由市财政局对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拨付手续。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由市质监局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进行公开。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市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质监局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获资助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市质监局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相关绩效自评材料。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1年11月29日发布的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行废止,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