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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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专题会议讨论意见修改稿)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计投资1999225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教社政司200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

2、所称学校公房是指产权属学校,由各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使用的房屋、场地及附属配套建筑。第三条 学校公房使用实行定额配置、动态管理、超额收费、缺额补贴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校、学院(所、中心、部、处、室)两级公用房管理体制。学校按公用房配置定额标准核算各二级单位的用房定额,将用房定额分配给各二级单位包干使用,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在内部分配,对超定额用房的,由使用单位退出超额用房或按超面积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缺额用房的学校给予调剂或补贴。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根据具体使用性质,分为四类:1、校部机关办公用房;2、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3、服务用房;4、产业及商业用房。

3、第六条 学校机关各部、处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及管理校部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和专项工作用房(一)办公用房根据学校组织人事部对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控制数和部门人员的行政级别及该部门的工作特点配置办公用房,定额标准为:1 书记、校长45人;2 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总会计师35人;3 部(处)长5人,正处级15/人;4 副部(处)长人,副处级10/人;5 科级及其他工作人员7人。(二)办公辅助用房办公辅助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文印室等。办公辅助用房定额为:1、正、副校级(含校长助理、总会计师)10/人。2、正、副部(处)长5/人。3、其他工作人员人。(

4、三)专项工作用房 机关各部、处如有特殊工作职能需要,可另行分配专项工作用房。有关部、处专项工作用房面积由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联合核定。若职能处室工作人员较少,面积不够40的,按40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及管理各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实验用房等。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如下:(一)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定额用房面积计算公式为:S(m2) =600(1 + K1+ K2 + K3k4k5+K6)(基数可适当调整)其中:k1为人员规模系数=(在编教职工人数-50)5020%;k2为学生系数=

5、(在册计划内全日制学生标准数-500)50010%;k3为国家重点学科系数=国家级重点学科个数0.5;K4为省级重点研究基地系数=省级重点研究基地个数0.2;K5为省级重点学科系数=省级重点学科个数0.1。K6为学院系系数=学院系个数0.05Kn0各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师、管理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及职工人数及岗位职数,以组织人事部核定编制数计算,学生按研究生部、学工部、继续教育学院核准的人数计算(1个博士生折合2个标准数,1个硕士生折合1.5个标准数,1个本科生折合1个标准数,各类学生均指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核定面积为:办公用房30,图书资料用房30,网站100。学校设立

6、的单独建制的研究机构每个按120(含办公室、资料室)核定。其他研究机构由各学院在学校核定给该院的办公用房中统筹调配(二)、教学辅助用房1、阅览面积:按教师、博士生每10人一座,每个座位3.5 m2核算。2、藏书面积:按教师、博士生人数150册/人的藏书规模计算,按250册/ m2核算藏书面积。3、特殊教学辅助用房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另行核定。4、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标准控制数为50200平方米。(三)、实验用房实验用房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会同教务部、资产管理处根据本科生教学计划和学院承担的实验任务量,核定实验课所需用房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各学院教学用房面积中,实验用房暂不实行有偿使用。第

7、八条 服务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及管理(一) 服务用房的分类根据用房性质,服务用房分为基础设施用房、公共事业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服务专项用房四类,具体界定范围如下:1、基础设施用房,指为保证学校各类设施正常运行而必需的用房,如变电站、水泵房、锅炉房等。2、公共事业用房,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机构所必需的用房。3、后勤保障用房,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后勤保障而必需的用房,如食堂、澡堂、绿化、保洁用房等。4、服务专项用房,指学校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机构所必需的用房。(二)、 服务用房的管理原则是挖掘潜力,控制规模,区别性质,分类管理,提高效益。(三)、 基础设施用房标准按照国家相应规范控制其使用面

8、积,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因学校的发展而必须增加的基础设施用房面积,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四)、 公共事业用房、服务专项用房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五)、 后勤保障用房暂按照与学校原有约定或合同执行。随着后勤产业社会化进程的推进,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管理细则和房产资源使用费缴纳办法。第九条 产业、商业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及管理(一)、 产业用房指产权隶属于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并面向社会生产经营的单位所使用的公用房。商业用房指产权隶属于学校,面向校内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所使用的公用房,包括校内和校园周边店面房。(二) 、 产业用房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对内

9、经营的商业用房由学校后勤集团管理,对外经营的商业用房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三)、 产业用房和商业用房根据学校与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签订的协议或约定或学校决定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四) 学校后勤集团经营性用房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第十条 奖励、补用房标准1对各二级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用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5年内给予奖励其面积的50%,计入总定额用房面积。从第16年开始,不再给予奖励。2对各二级单位引进捐资建造的用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0年内给予奖励其面积的50%,计入总定额用房面积。从第11年开始,不再给予奖励。3如用房建设费由国拨、校拨、自筹和引进捐资等多种来源,则按不同来源所占比例计

10、算用房的奖励面积。4、特殊情况及特殊工作岗位用房,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决定补贴面积。第十一条 用房面积计算办法1、本管理办法中校部机关办公用房,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所指面积均为房屋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本管理办法中服务用房,产业及商业用房所指面积均为房屋建筑面积。面积单位为平方米。2、总定额用房面积计算方法为:定额用房面积与补贴、奖励用房面积之和。3、超定额用房面积计算方法为:实际用房面积与总定额用房面积之差。4、同时担任学院、机关部处负责人或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教师,在为其配备的行政办公用房或基地用房内办公,

11、不再另行安排教师办公用房。如该同志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再行安排教师办公用房。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有特殊岗位用房的不再另行安排办公用房。5、总定额用房面积由资产管理处于每个使用期初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核定一次,核定的数额作为该使用期各部门用房定额。各部门因人员编制数等因素发生变化,相应增加或减少的用房面积,教学单位不超过100、机关部(处)不超过40的学校一般不予调整其用房面积;教学单位超过100、机关部(处)超过40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调整。6、因单位编制人数过少、房屋原有结构限制等原因造成定额面积明显不合理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单位用房面积。第十二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的缴纳标

12、准参照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2003)292号文件精神,根据各类房屋结构情况,考虑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为:房屋结构钢混结构混合一类混合二类砖木一类砖木二类缴费标准8.30元.月7.00元.月5.40元.月4.00元.月3.60元.月以上标准中一类房屋是指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含重新整体装修的房屋),二类房屋是指2000年1月1日以前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第十三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每年结算一次,每年按12个月计算。各二级单位的使用费由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数据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没有达到定额用房面积的,对于缺额部份,学校向缺

13、额单位支付缺额补贴费。缺额用房面积计算办法为:总定额用房面积与实际用房面积之差。缺额补贴费标准按 5元月计算(缺40以内的不计算缺额补贴费),全年按12个月计算。缺额补贴费标准随物价上涨因素及房源状况作相应调整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施行公房有偿使用的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制定和执行公房管理的宏观政策以及宏观调控各二级单位的公房总量;2、建立健全校、院(处、部)二级学校公房使用管理档案,运用科学手段加强学校公房规范管理;3、测算学校各单位房产资源使用费,经与各有关单位核实后,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有关数据;4、检查、监督学校各单位公房使用情况,制止各种不合理使用行为。5、负责和校内各单

14、位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和核发公用房使用权证。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公房管理办法,对本单位占有的学校公房进行内部分配,做好本单位公房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报修等管理工作。各单位制定的内部公房管理办法需向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作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对违规用房,学校一律收回,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各单位如需对其占有的学校公房进行内部改造或改变用途,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有关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十九条 各单位用房使用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拒不服从管理的,学校有权收回用房。第二十条 学校对收取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实行专项管理,优先用于改善学校教学科研用房条件。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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