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概述(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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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理 论 篇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概述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并不一定是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也可以是家庭。目前各国对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以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总所得”概念为典型,即课税所得应包括“总所得”。但在实际计算上,从“总所得”到“应税所得”,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整。二是英国的“所得税分类表制度”为典型,即在税法中对各项所得分类列举,把全部所得分为六类。但对各类所得要做一系列调整,计算出各类所得的法定所得,然后再综合全部法定所得,获

2、得“总所得”,并对之做进一步调整,最后得出“应税所得”。通常,发达国家多选择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高;发展中国家则多选择商品税作为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地位相对较低,对经济的影响也相对较弱。个人所得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一、公平性与其他税种相比,以所得作为税基的个人所得税最适宜反映支付能力原则。二、富于弹性税收弹性是指税收与所得及国民收入具有高度相关关系,税收随所得及国民收入的变化而变化。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因而会出现税额超过所得变化速度而变化的情况,当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出现过热的情况时,个人所得税将超速增长,原来不纳税的人开始纳税,原来按较

3、低税率纳税的人改按较高税率纳税,从而形成对经济的抑止作用;反之,当经济处于衰退期时,税收变化呈相反方向,从而延缓经济衰退,促进经济复苏。个人所得税由于具有这一特点,通常被称之为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三、不易形成重复征税商品课税由于采取阶梯式征收方式,重复征税十分严重,从而妨碍了商品经济的顺畅发展,特别是阻碍专业化分工,这是不利于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的。但是,个人所得税因其是对纳税人最终收入的课征,游离在商品流通之外,因而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也较少存在西方学者所说的额外负担。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演变一、个人所得税的产生英国被认为是最早开征所得税的国家,1799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征该税的直接原

4、因是战争带来的巨大财政压力。由于“拿破仑战争”持续时间较长,英国首相威 廉皮特在1798年设计并开征了一种名为“三类合成税”的新税,向富裕阶层课以重税,同时订有各种宽免扣除的规定,这是英国所得税的雏形。因该税漏洞较多,1799年被改为所得税,1802年战争结束后被废止。1803年英法战争又起,英国又开征了一种新的个人所得税,该税将所得来源分为AE五类。这一分类形式除B类在20世纪80年代初被取消外,其余的分类形式被沿用至今。1816年,战争结束时该税被废止。1842年英国财政大臣皮尔又一次临时开征所得税,皮尔沿用了1803年的设计,但采用比例税率。为了提高所得税的征管水平,皮尔创立了一种特别委

5、员会制度和罚款制度,对于有意不申报所得的纳税人处以50英镑的罚款。到1874年,个人所得税成为英国一个稳定的税种。美国首次实行个人所得税是在1861年,当时为了筹措南北战争经费,经国会通过,实行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的部分征收税率为3%的个人所得税。1867年战争结束后,降低了税率,提高了免税额,后来由于资产阶级的反对,于1872年废止。在开征期间,个人所得税共征收了大约3.76亿美元,这相当于那段时期的美国国内税收收入的20%。1894年,随着国际贸易量的下降,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减少,美国财政收入告急,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但是同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所

6、得税违宪,致使所得税又未得以实施。一直到1913年宪法第16次修正案,国会通过征收所得税,同年10月,颁布联邦所得税,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使所得税成为永久性税种。后来几经修改完善,使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税收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法国1914年开始实行所得税,而且是一种综合所得税,1916年提高了税率,降低了免税额;1917年对所得税制进行了较大改革,修正了综合所得税,创设了分类所得税;1926年的税制改革,为法国所得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1959年法国又进行了税制改革,将分类所得税改为综合所得税。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1971年将个人所得税改为所得税。由于历史、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所得税在

7、法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较其他西方国家小。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始于1808年,当时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为了筹措对法国的赔款,开征了所得税,后因地主贵族阶级的反对而停征。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联邦德国政府对税制进行了多次改革与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两德统一后,基本上仍沿用原联邦德国的税收体系。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立及发展过程1建国初期阶段建国初到1980年之前我国的税制涉及个人所得,但并未真正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置14种税,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

8、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三种税收。政务院于1950年1月和12月先后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分别对个体工商业户、临时商业及摊贩业户的所得征收工商业税,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征收利息所得税。1956年“三大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以后,利息所得税实际上只对银行存款利息征收,税源大幅减少。1958年因银行降低存款利率,国务院决定从1959年起停征利息所得税。此后,我国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实际上只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的设想是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但由于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的政策,所以一直到20世

9、纪70年代末都没有开征。从1952年起,我国财政部及其税务总局开始正式研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并草拟了具体的方案,但是后来该计划被无限期地推迟了。所以,建国初,我国对个人所得实际上只开征了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未形成。2改革开放初期阶段在改革开放后的税制改革当中,开征个人所得税是作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台的。1980年9月10日,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该法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住满一年的个人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人;应纳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

10、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等共六项;月免征额为800元(当时职工月平均工资63.5元),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免征额高,实际缴税的主要是在华的外国人,税源相对较窄。为了适应个体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征管,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起施行,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和其他所得征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1986年9月25日,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1月

11、1日起,对大陆公民的个人收入停征个人所得税,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八项。税率从20%60%不等。这样我国就形成了对个人所得三税并征、互不交叉的制度。31994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阶段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于1994年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个比较完善、统一的,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

12、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将修正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重新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章制度。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标志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对于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国家权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1998年以后,人们的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物价连续下降的趋势继续发展,大部分商品出现了供

13、过于求,消费需求持续不振,固定资产投资放慢的局面。鉴于储蓄存款的大部分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为了引导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扩大内需,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自同年11月1日起,对于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

14、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04年数据显示,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于是,个人所得税的“逆向调节”作用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反应。2005年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10月27日第十

1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3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确保国家税收规范化,200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共25条,分别从目的、概念、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扣缴义务人该如何进行扣缴申报,税务机关该如何进行管理。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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