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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实操食品流通监管科 2017年6月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 1、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食品经营主体类型主要有商场、超市、食杂店、自动售货机等。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 2、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市场开办者是指设立各类食品有形集中交易场所的市场主体:食品市场类型主要有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有形集中交易场所。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 3 3、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是指举办食品集中展销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
2、 4 4、食品柜台出租者、食品柜台出租者 柜台出租者是指将柜台租赁给食品经营者的相关市场主体。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 5 5、食品互联网销售者、食品互联网销售者 获得相关注册,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人和组织。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 6 6、其他类(食品摊贩、添加剂销售者、食、其他类(食品摊贩、添加剂销售者、食品贮存运输者等)品贮存运输者等)我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分布(2016年统计)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日常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
3、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2016年总局令第23 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基本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属地负责: 日常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
4、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全面覆盖: 日常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
5、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除各项计划外,抽检结果、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也应当向社会公开。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22项,共34项。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共19项。1.1检查内容检查内容: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
6、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1.1检查方式 1.查看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确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涂改的痕迹; 3.核实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相关事项,查看许可证编号是否符合编号规则; 4.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有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5.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信息,是否与其持有的营业执照或牌匾等一致。 6.查看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1.1常见问题 1.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7、 2.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 3.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码与规定的不符; 4.倒卖、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 5.对食品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进行涂改; 6. 未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7. 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牌匾等信息不一致。1.1处罚依据 (对应1、2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且未在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
8、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1处罚依据(对应3、4、5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应6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
9、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应7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检查内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内容应当熟悉1.2检查方式 1.检查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场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
10、地址是否一致; 2.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仓库地址等其他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检查经营者的实际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是否一致。1.2常见问题 1.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申请许可;或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向食药监管部门报告; 2.未按许可的业态和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3.超出许可的业态或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1.2处罚依据 (对应1、2、3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11、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1检查内容: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八条2.1检查方式1.查
12、看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是否与生活区分(隔)开。2.查看食品销售场所布局是否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和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水产品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3.查看食品贮存是否设立专门区域,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是否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4.查看散装食品是否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有效物理隔离措施。2.1常见问题 1.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混用; 2.食品销售场所
13、布局不合理,有交叉污染风险隐患; 3.食品贮存没有专门区域,或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食品贮存未能做到隔墙离地,生食、熟食没有适当分隔措施; 4.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未与其他食品隔离,有交叉污染风险。存在什么 问题?存在什么问题?2.1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应视为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此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2.2检查内
14、容: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五条2.2检查方式 查看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是否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查看食品经营场所地面是否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查看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是否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2.2常见问题 1.环境脏乱,无良好通风排气装置; 2.食品销售区域日光直接照射; 3. 经营场所地面积水、扬尘; 4.经营场所与旱厕、
15、垃圾场(站)等污染源距离较近。2.2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应视为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此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2.3检查内容: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九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16、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八条2.3检查方式1. 根据经营项目设置查看其有无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2.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查看是否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3.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查看是否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2.3常见问题 1.未配备相关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不能满足经营要求; 2. 冷藏、冷冻、热藏设备不能满足经营品种、数量要求;设备损坏,不能有效制冷; 3
17、. 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未进行遮盖。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无法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2.3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应视为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此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3.1检查内容: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
18、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1检查方式 1.检查经营场所内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存在生产日期、保质期虚假标注、与实际不符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形; 2.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按照规定,清晰地标示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3.包装上的日期标示是否存在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的情形; 4.对于保质期具体到年、月、日、时的短保质期食品,检查时应注意经营者是否按保质期的具体时间执行。3.1常见问题 1.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原商品的生产日期被篡改,或张贴虚假的保质期信息。 三种情况:一是早产,即标注的生产日期提前。保质期短的食品见多,(例如我们星期一去检查发现销售的面
19、包生产日期是星期二)。二是修改生产日期,既经销商把从商场、超市、食品店下架退回的过期食品,利用一些技术手段,擦出原来的生产日期,重新喷涂新的生产日期进行再次销售。三是混装,将快到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到新包装里销售。3.1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20、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2检查内容: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2常见问题 涨袋漏气、包装破损、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带有异味等。 注意: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
21、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3.2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
22、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3检查内容: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3.3检查方式 1.查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畜禽产品屠宰加工企业或者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证等经营资质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2.采购进口畜禽产品的,应当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3.3处罚依据此项应分为几种情况:未
23、索要相关票据的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查实未经检验肉品的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查实未经检疫肉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
2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4检查内容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二项 检查方式:检查经营场所内是否有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常见问题常见问
25、题:在政府控制疾病时期,仍在经营场所宰杀和销售活禽;销售河豚鱼等。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3.5检查项目: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转基
26、因食品应显著标示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有标签3.5检查方式 1.检查是否标示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等事项; 熟悉两个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2.是否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销售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5.销售的转基因食品是否进行显著标示。3.5常见问题1.食品外包装无标签标识;2.标签标示内容不全或有瑕疵(内
27、容缺失、标示不当、标示瑕疵等情况);3.虚假标注或内容不实等情况(假冒食品、虚假QSSC等情况);4.销售转基因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显著);5.销售食品添加剂无标签标示或标示内容不全。标签问题是职业打假人投诉的重点3.5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
28、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6检查内容: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
29、显著标注,容易辨识。3.6常见问题及处罚依据 3.6检查内容:1.检查食品的标签标识,是否清楚、明显,易于辨识;2.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示;3.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说明书。 3.6常见问题: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标注位置不明显、字体过小或字迹过淡不易辨识。 3.6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3.7检查内容: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
30、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7检查方式常见问题 3.7检查方式:检查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或者上述内容标注不全等情形。 3.7常见问题: 1.无标签标识或标注的内容不全等;2.标识的内容与原商品信息不符。 3.7处罚依据:争议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争议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3.8检查内容: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
31、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3.8检查方式 1.检查是否存在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2.非保健食品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免疫调节、调节血脂、调节血糖、延缓衰老等23项保健功能的情形。(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销售)3.8处罚依据移交当地工商部门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处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32、以下罚款。”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探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9检查内容: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
33、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9检查方式:检查食品经营场所内是否有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宣传单、册等物品。 3.9处罚依据:移交当地工商部门按违法广告处置。 重点关注:保健食品讲座式销售。 3.10检查内容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
34、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3.10检查方式 1.查看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 2.是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应当有说明书的是否有中文说明书。 关注跨境电商、报税区直邮等问题。 3.10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3.11检查内容: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
35、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3.11检查方式 3.11检查方式:1.查看所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证明;2.查看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所列产品名称、数量、产品生产或批号、进货时间等与实际销售的产品是否相符。 3.11常见问题:1.未索取进口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合格证明材料中载明的事项与实际经营的产品不符。3.11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6、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类适用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条 4.1检查内容: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1检查方式 检查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
37、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文件或会议纪要,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包括:(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3)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4)食品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有贮存场所的经营者);(5)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6)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经营场所、贮存场所);(7)食品安全承诺书;(8)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经营方式含“批发”的食品经营者);(9)出入库记录制度(有贮存场所的经营者);(10)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制度(有贮存场所的经营者);(11)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1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企业);(
38、1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企业)。4.1常见问题 1.食品经营企业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不明确,没有相关文件证明; 2.食品经营企业缺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或不全,内容不完善。 4.3处罚依据: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2检查内容: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9、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4.2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名单,有无任职文件、会议纪要等;查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的日常管理情况记录,包括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审查各项食品安全记录、组织企业自查情况
40、等。 4.2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 4.3检查内容: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检查方式:场检查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1检查内容: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1检查方式: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文本。 5.1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1、 5.2检查内容: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2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注意:预包装食品销售不需要健康证。 5.2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3检查内容: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2、5.3检查方式 5.3检查方式:通过现场检查,看从业人员感官健康状况,看是否有咳嗽、皮肤表皮化脓或渗出等情况,也可采取询问的方式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卫计委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一) 霍乱(二)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三) 伤寒和副伤寒(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五) 活动性肺结核(六)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包括临时上岗人员) 5.35.3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
43、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4检查内容: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5.4检查方式及检查依据 5.4检查方式:检查食品经营企业对职工进行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记录。 5.4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6.1检查内容: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六)贮存、运输和装
44、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六条 (对应3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6.1检查方式 1.查看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是否清洁,有无合格证明。 2.查看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是否有合格证明; 3.查看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是否定期洗消并记录。 4.查看食品贮存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10公分以上)。 5
45、.查看贮存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1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2检查内容: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
46、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2检查方式 1.是否明确专人或专门的机构从事库存检查;2.从事库存检查的人员或机构负责人是否熟悉并掌握库存检查的要点和要求; 3.是否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库存食品并如实记录相关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6.2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6.3检查内容: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
47、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6.3检查方式现场抽查至少一种食品(含冷冻或冷藏食品销售的抽查至少一种冷冻冷藏食品)1.查看温度、湿度控制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转;2.查看温度、湿度条件是否符合食品标签上标示的贮存要求;3.查看食品标签上的贮存要求是否与实际贮存条件相符;4.查看食品的贮存和销售是否符合温度、湿度控制设施设备的最大限量要求。6.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48、的,吊销许可证。” 6.4检查内容: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4检查方式 1.现场查看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和报告制度是否健全; 2.从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和报告管理的人员是否熟悉并掌握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和报告管理的要点和要求; 3.是否建立自检自查记录台账,详细记录自检
49、自查的时间、人员以及检查的内容和结果; 4.自检自查中发现不合格项是否及时有效处置并记录。 在具体工作中,此项工作较为薄弱。无制度、有制度无检查记录台账问题相对突出。6.4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6.5检查内
50、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备注:相关部门也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处置。6.5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