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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mbinedcooling heating and power engineeringCJJ -(报批稿)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程编制组2009年12月 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系统配置;4.能源站;5.燃气系统及设备;6.供配电系统及设备;7.余热利用系统及设备;8.监控系统;9.施工与验收;10.运行管理
2、。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主编单位。本规程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编:100029)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单北大街小酱胡同甲40号;邮编:100032)本规程参加单位: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程审查人员:X目次1总 则112术 语223系统配置223.1系统组成及运行方式113.2冷、热、电负荷113.3设备配置114能源站334.1站址选择334.2工艺布置434.3建筑与结构444.4消 防554.5通风
3、与排烟654.6照 明765燃气系统及设备985.1燃气供应系统985.2燃气设备1095.3辅助设施1096供配电系统及设备11106.1电力系统11106.2发电设备11106.3辅助设施12116.4电气主接线13116.5继电保护13126.6接地保护14126.7电缆选择与敷设14127余热利用系统及设备15147.1余热利用系统15147.2余热利用设备15147.3辅助设施15148监控系统17168.1监 测17168.2控 制17168.3保护与报警18169施工与验收19189.1施工准备19189.2设备安装19189.3管道安装19189.4设备调试及试运行19189.
4、5验 收201910运行管理222010.1日常管理和维护222010.2联供系统启动和停机222010.3检验与维修2220本规范用词说明242122引用标准名录252223条文说明272425 1总 则12术 语23系统配置13.1系统组成及运行方式13.2冷、热、电负荷13.3设备配置1W年发电总量,kWh;2Q1年余热供热总量,MJ;24能源站34.1站址选择34.2工艺布置44.3建筑与结构44.4消 防54.5通风与排烟64.6照 明75燃气系统及设备95.1燃气供应系统95.2燃气设备105.3辅助设施106供配电系统及设备116.1电力系统116.2发电设备116.3辅助设施1
5、26.4电气主接线136.5继电保护与计量136.6接地保护146.7电缆选择与敷设147余热利用系统及设备157.1余热利用系统157.2余热利用设备157.3辅助设施158监控系统178.1监 测178.2控 制178.3保护与报警189施工与验收199.1施工准备199.2设备安装199.3管道安装199.4设备调试及试运行199.5验 收2010运行管理2210.1日常管理和维护2210.2联供系统启动和停机2210.3检验与维修22本规范用词说明24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24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242) 表示严格,
6、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24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24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4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24引用标准名录25条文说明271 总 则13 系统配置33.1 系统组成及运行方式33.2 冷、热、电负荷43.3 设备配置44 能源站54.1 站址选择54.2 工艺布置54.3 建筑与结构64.4 消 防74.5 通风与排烟84.6 照 明95 燃气系统及设备105.1 燃气供应系统105.2 燃气设备115.3 辅助设施126 供配电系统及设备136.1
7、电力系统136.2 发电设备136.3 辅助设备146.4 电气主接线146.5 继电保护146.6 接地保护157 余热利用系统及设备167.1 余热利用系统167.2 余热利用设备167.3 辅助设施178 监控系统188.1 监 测188.2 控 制188.3 保护与报警189 施工及验收209.1 一般规定209.2 设备安装209.3 管道安装209.4 设备调试及试运行2010 运行管理2110.1 日常管理和维护2110.2 联供系统启动和停机2110.3 检验与维修211总 则12术 语23系统配置13.1系统组成及运行方式13.2冷、热、电负荷13.3设备配置14能源站34.
8、1站址选择34.2工艺布置34.3建筑与结构44.4消 防54.5通风与排烟54.6照 明65燃气系统及设备85.1燃气供应系统85.2燃气设备95.3辅助设施96供配电系统及设备106.1电力系统106.2发电设备106.3辅助设施116.4电气主接线116.5继电保护126.6接地保护126.7电缆选择与敷设127余热利用系统及设备147.1余热利用系统147.2余热利用设备147.3辅助设施148监控系统168.1监 测168.2控 制168.3保护与报警169施工与验收189.1施工准备189.2设备安装189.3管道安装189.4设备调试及试运行189.5验 收1910运行管理201
9、0.1日常管理和维护2010.2联供系统启动和停机2010.3检验与维修20本规范用词说明22引用标准名录23条文说明251 总 则13 系统配置23.1 系统组成及运行方式23.2 冷、热、电负荷23.3 设备配置34 能源站44.1 站址选择44.2 工艺布置44.3 建筑与结构54.4 消 防64.5 通风与排烟64.6 照 明75 燃气系统及设备85.1 燃气供应系统85.2 燃气设备85.3 辅助设施86 供配电系统及设备96.1 电力系统96.2 发电设备96.3 辅助设备106.4 电气主接线106.5 继电保护106.6 接地保护107 余热利用系统及设备127.1 余热利用系
10、统127.2 余热利用设备127.3 辅助设施128 监控系统148.1 监 测148.2 控 制148.3 保护与报警149 施工及验收159.1 一般规定159.2 设备安装159.3 管道安装159.4 设备调试及试运行1510 运行管理1610.1 日常管理和维护1610.2 联供系统启动和停机1610.3 检验与维修16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12Terms23System Configuration43.1System Compostion And Operation Format43.3Cooling Heating and Electrical
11、Load43.4Equipment Configuration44Energy Station64.1 Station Location Selection64.2Process Layout64.3Achitecture And Construction 74.4Fire Protection 84.5Aeration And Fume Exhaust 84.6Illumination95Gas System And Equipments105.1Gas Supply System105.2Equipment applying in gas system115.3Auxiliary Equi
12、pment116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Equipment126.1Power System126.2Power Generation Equipment126.3Auxiliary Equipment136.4Electrical Main Connection136.5Relay Protection146.6Ground Protection146.7Cable Selection And Laying157Exhaust Heat System And Equipment167.1Exhaust Heat System167.2
13、Exhaust Heat Equipment167.3Auxiliary Equipment168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System188.1Inapection188.2Control188.3Protection And Alarm199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209.1Construction Preparation209.2Equipment Installation209.3Pipline Installation209.4Equipment Debugging And Commissioning209.5Acceptance
14、2110Operation Management2210.1Routine Management And Maintain2210.2Cogeneration Start And Stop2210.3Inspection And Maintain22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3The list of quoting code-25Illustration of clauses-25221 总 则1.0.1 为提高分布式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建立安全的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以下简称联供系统),规范工程建设和管理,制订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
15、以燃气为一次能源,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5MW,供应冷、热、电能的分布式能源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1.0.3 联供系统宜采用并网的运行方式。1.0.4 联供系统应本着电能自发自用、余热利用最大化的原则,系统的设备配置及运行模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0.5 联供系统的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大于70%。1.0.6 可上网的联供系统,其电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1.0.7 联供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 combine
16、d cooling heating and power system布置在用户附近,以燃气为一次能源用于发电,并利用发电余热制冷、供热,同时向用户输出电能、热(冷)的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简称联供系统。联供系统由动力系统、燃气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监控系统组成。2.0.2 孤网 operating in isolated mode发电机供电系统独立运行。2.0.3 并网 operating in grid parallel mode发电机与公共电网并列运行,不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2.0.4 上网 operating in grid connected mode发电机与公共电网并列运
17、行,且可以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2.0.5 能源站 Energy station 设置冷热电联供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区域、房间或建筑物。2.0.6 发电机组 genset由原动机、发电机、启动装置、控制装置等组成的发电设备。2.0.7 余热 exhaust heat 原动机冷却水热量及原动机排烟热量。2.0.8 补燃型余热锅炉 boiler driving exhaust heat and gas除利用余热外,还带有燃烧器,可通过直接燃烧燃气产生蒸汽或热水的锅炉。2.0.9 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exhaust heat driving lithium bromide absorption
18、 water chiller(heater)直接利用原动机冷却水和排烟进行制冷、热的机组。可分为烟气型及烟气热水型冷(温)水机组。2.0.10 补燃型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lithium bromide absorption water chiller(heater) driving exhaust heat and gas除利用余热外,还带有燃烧器,可通过直接燃烧燃气制冷、热的机组。2.0.11 主机间combustion equipment room能源站中布置燃气燃烧设备的房间。213 系统配置3.1 系统组成及运行方式3.1.1 联供系统由动力系统、燃气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余热利
19、用系统、监控系统组成。3.1.2 当热负荷主要为空调制冷、供热负荷时,联供系统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直接利用烟气和高温水热量;当热负荷主要为蒸汽或热水负荷时,联供系统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余热锅炉,将发电余热转化为蒸汽或热水再利用。3.1.3 当没有公共电网或公共电网接入困难,且联供系统所带电负荷比较稳定时,发电机可采用孤网运行方式,否则应采用并网的运行方式。3.1.4 孤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自动跟踪用户电负荷;并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与公共电网自动同步。3.1.5 供冷、供热系统应优先利用发电余热制冷、供热。3.1.6 联供系统的组成形式、设备容量、工艺流程及运行
20、方式,应根据燃气供应条件和冷、热、电、气价格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3.2 冷、热、电负荷3.2.1 对既有建筑进行联供系统设计时,应调查实际冷、热、电负荷数据,根据实测运行数据绘制不同季节典型日逐时负荷曲线和年负荷曲线。3.2.2 对新建建筑或不能获得实测运行数据的既有建筑进行联供系统设计时,应根据本建筑设计负荷资料,参考相似建筑实测负荷数据进行估算,并绘制不同季节典型日逐时负荷曲线和年负荷曲线。3.2.3 绘制不同季节典型日逐时负荷曲线时,应根据各项负荷的种类和性质以及蓄热(冷)装置的特性,分别逐时叠加。3.2.4 应根据逐时负荷曲线计算联供系统全年供冷量、供热量、供电量。3.3 设备配置3.
21、3.1 联供系统发电机应针对不同运行方式确定设备容量。1 当采用并网运行方式时,发电机容量应根据基本电负荷曲线确定,单台发电机容量要满足低负荷运行要求;2 当采用孤网运行方式时,发电机容量应满足所带电负荷的峰值需求。3.3.2 当发电机供应电负荷的供电可靠性要求高时,发电机台数不宜少于2台。3.3.3 联供系统设备容量的确定应计算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且应符合本规程第1.0.5条的规定。3.3.4 联供系统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按下式计算: (3.3.4)式中 v1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 W年发电总量,kWh; Q1年余热供热总量,MJ; Q2年余热供冷总量,MJ; B年燃气总耗量,m3;
22、 QL燃气低位发热量,MJ/m3。3.3.5 能源站的供冷热设备总容量应根据用户设计冷热负荷确定。当发电余热不能满足设计冷热负荷时,应设置补充冷热能供应设备。补充冷热能供应设备可采用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压缩式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等。条件许可时,宜采用蓄冷、蓄热装置。4 能源站4.1 站址选择4.1.1 能源站宜靠近供电区域的主配电室。4.1.2 能源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能源站主机间应为丁类厂房,燃气增压机间、调压间、计量间应为甲类厂房。4.1.3 能源站宜独立设置或室外布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
23、密集场所。4.1.4 主机间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首层或屋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作燃料时,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2 建筑物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首层站房应靠外墙布置,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3 能源站设置在屋顶上时,站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6.0m;4 能源站布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首层时,单台发电机容量不应大于3MW;5 能源站布置在建筑物屋顶时,单台发电机容量不应大于2MW。4.1.5 能源站冷(温)水机组及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二层。4.1.6
24、 能源站变配电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4.1.7 室外布置的能源站,燃气设备边缘与相邻建筑外墙面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1.7的规定:表4.1.7 室外布置能源站燃气设备与建筑物水平净距燃气最高压力(MPa)燃气设备边缘与建筑外墙面的水平净距(m)一般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0.84.08.01.67.014.02.511.021.04.1.8 冷却塔、风冷散热器和室外布置的能源站等,应与周围建筑布局相协调。4.2 工艺布置4.2.1 能源站宜设置主机间、辅机间、变配电室、控制室、燃气计量间。4.2.2 控制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5、:1 控制室与机房相通的门、窗应采用隔声门窗;2 控制室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隔声、室温、新风等劳动保护要求。4.2.3 发电机组及冷、热供应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有设备安装、检修、运输的空间及场地;2 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3 设备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设备维修要求。主机间内设备的净距不宜小于1.2m。4.2.4 汽水系统应装设安全设施。4.2.5 外表面温度高于50的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隔热。对不宜保温且人可能接触的部位应设护栏或警示牌。4.2.6 室外布置的能源站,对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设备本身的要求设置防雨、防冻、防腐、防雷等设施。4.2.7 能源站、
26、站内设备及室外设施等,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采取隔声、隔振措施,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4.3 建筑与结构4.3.1 独立建筑的能源站,应采用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4.3.2 主机间、计量间的爆炸危险区域应为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中的2区;燃气增压机间、调压间应为1区。4.3.3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能源站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
27、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3.4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能源站,其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4.3.5 当能源站内设置燃气增压机间、调压计量间时,应采用防火墙与主机间、变配电室隔开。且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及洞口。4.3.6 增压机间应布置在主机间附近,缩短增压机间至主机间的燃气管道。4.3.7 主机间和燃气增压机间、调压间、计量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4.3.8 主机间泄压面积应不小于主机间占地面积的10%。4.3.9 燃气增压机间、调压间、计量间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
28、算,但当其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4.3.8)式中:A泄压面积,m2 ; V厂房的容积,m3 。4.3.10 独立设置的能源站,当主机间的面积大于等于200m2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别设在机房两侧,其中直通室外的出入口不少于1个;当主机间的面积小于200m2时,可设1个直通室外的出入口。4.3.11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能源站,主机间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少于1个。4.3.12 燃气增压机间、调压间、计量间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应不少于1个。变配电室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9、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少于1个。4.3.13 主机间和燃气增压机间、调压间、计量间的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的材料。4.3.14 应根据工艺系统情况,设置检修用起重设备。4.3.15 能源站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洞或非承重墙结合。4.3.16 平台、走道、吊装孔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栏杆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有钢平台或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4.3.17 能源站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4.3.18 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执行。
30、4.3.19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不含发电机组)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设公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4.4 消 防4.4.1 能源站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并配置固定式灭火器。4.4.2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4.4.3 固定式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对中危险级场所的规定。4.4.4 能源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检测和自动报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4.4.5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主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处。主控制器应能显示
31、、储存、打印出相关报警及动作信号,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具有远程自动控制和就地手动操作灭火系统的功能。4.4.6 能源站所有燃气管道穿过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自动报警装置。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应立即报警并联动启动事故排风机,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时,应立即连锁关闭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4.4.7 可燃气体探测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4.4.8 建筑物内的能源站主机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电机组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4.4.9 建筑物内的能源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所在
32、建筑物消防控制室。4.4.10 消防控制室或集中控制室应有显示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工作状态的装置,并能遥控操作紧急切断阀。4.4.11 下列设备和系统应设备用电源:1 火灾自动检测、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2 燃气泄漏检测、报警及自动连锁系统。4.4.12 所有燃气管道穿过的房间应采用防爆灯具、防爆电机及隔爆开关,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4.4.13 能源站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报警通讯电话。4.5 通风与排烟4.5.1 能源站的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4.5.2 主机间的通风量应包括下列几
33、部分:1 燃烧设备所需要的助燃空气量;2 消除设备散热所需要的空气量;3 人体环境卫生所需要的新鲜空气量。4.5.3 主机间、辅机间、燃气增压机间、调压间、计量间应单独设置送排风系统。4.5.4 有燃气管道通过的房间应设事故排风系统。应选用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4.5.5 敷设燃气管道的密闭空间,应设机械通风设施,换气次数不得少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4.5.6 主机间、燃气增压机间、调压间、计量间的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表4.5.6的规定。表4.5.6 主机间、燃气增压机间、调压间、计量间通风换气次数燃
34、气最高压力(MPa)位置房间正常通风(次/h)事故通风(次/h)不工作时(次/h)0.4建筑物内主机间6123增压、调压、计量间31220.8独立设置主机间6123增压、调压、计量间31221.6建筑物内主机间12203增压、调压、计量间122032.5独立设置主机间6123增压、调压、计量间61234.5.7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4.5.8 通风系统宜装设消声设施。原动机直排烟道应装设消声设施。4.5.9 通风系统的设计及进、排风口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发电机组进风口宜布置在靠近发电机的位置。4.5.
35、10 能源站烟道、烟囱设置应进行水力计算,满足机组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烟道和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4.5.11 发动机应采用单独烟道,其他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各设备的排烟不得相互影响,且烟气不得流向停止运行的设备。4.5.12 每台用气设备的烟道上以及容易集聚烟气的地方,均应设置泄爆装置。4.5.13 烟道、烟囱低点应装设排水设施。4.5.14 排烟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值,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4.6 照 明4.6.1 能源站的照明应设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照明电压宜为220V。4.6.2 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或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接
36、引;事故照明电源,宜由蓄电池组供电。4.6.3 主机间、辅机间、配电室、控制室及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等处事故照明时间应不小于60min。4.6.4 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灯具,宜采用36V,如采用220V电压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4.6.5 检修用的移动式灯具的电压不应大于36V,燃气发电机保护罩内检修用的移动式灯具,其电压应为12V。5 燃气系统及设备5.1 燃气供应系统5.1.1 燃气成分、流量、压力等应满足所有用气设备的要求。5.1.2 燃气供应系统应由调压装置、过滤器、计量装置、紧急切断阀、放散、检测保护系统、温度压力测量仪表等组成。需要增压的燃
37、气供应系统还应设置缓冲装置和增压机。并应有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置。5.1.3 燃气引入管处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和手动快速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动。作为备用电源的发电机组,燃气管道的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置不间断电源。5.1.4 用气设备前应设置能够快速人工手动关闭的阀门。5.1.5 原动机与其他设备的调压装置应独立设置。5.1.6 能源站所有燃气设备的计量装置应独立设置,计量装置前应设过滤器。5.1.7 独立设置的能源站,当燃气管道最高入室压力小于等于0.8MPa,以及建筑物内的能源站,当燃气管道最高入室压力小于等于0.4MPa时,燃气供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38、规范GB 50028的规定。5.1.8 独立设置的能源站,当燃气管道最高入室压力大于0.8MPa小于等于2.5MPa,以及建筑物内的能源站,当燃气管道最高入室压力大于0.4MPa小于等于1.6MPa时,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1 能源站内所有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管件;2 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3 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附件;4 所有焊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不适用上述检测方法的焊接接头,可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测。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中级;5 能源站内燃气管道穿过
39、的所有房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0次/h;不工作且关闭燃气总阀门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5.1.9 屋顶设置的能源站,其供气管道可敷设于管道井内或沿有检修条件的建筑物外墙、柱敷设。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2 室外敷设管道应计算热位移并采取热补偿措施;3 管道竖井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4 管道竖井的外墙上每层均应
40、设置通向室外的百叶窗;5 管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5.1.10 燃气管道宜直接引入燃气增压机间、调压间或计量间,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变配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5.1.11 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5.2 燃气设备5.2.1 调压装置的压力波动范围应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计量装置应设置温度、压力修正装置,并宜设置温度、压力及修正后流量的远传装置。5.2.2 燃气增压机和缓冲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增压机前后应设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后燃气压力波动范围应满足用气设备要求;2 燃气增压机和缓冲装置宜与原动机一一对应;3 燃气增压机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应
41、设减振装置;4 燃气增压机应设就地控制并宜设远程控制。5.2.3 燃气增压机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在启动空转时的防护装置;2 当设有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时,应加设冷却介质异常的报警装置;3 驱动用的电动机应为防爆型结构;4 润滑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5 应设与发电机组紧急停车连锁装置;6 排出的冷凝水应集中处理。5.2.4 增压机间的工艺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5.3 辅助设施5.3.1 燃气管道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内燃气吹扫干净的要求。5.3.2 放散管的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且距地面的高度不小于4m
42、,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6 供配电系统及设备查北京并网标准6.1 电力系统6.1.1 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等级,应根据发电机组容量、用电负荷要求、供电距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400V、6.3kV或10.5kV。6.1.2 并网情况下,单机功率小于1000kW的发电机组,机端的输出电压宜采用400V;单机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kW的发电机组,机端的输出电压宜采用10.5kV。6.1.3 联供系统发电机并网时,应采取下列控制和保护措施:1 应设置自动同期装置;2 并网线路应在用户侧适当位置设置明显断开点;3 必须采取“逆功率保护措施”,联供系统应只能受电,不得向公共电网输送电能。6.1.4 联供系统供电电压偏差、波形畸变率、周波偏差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确定。6.1.5 正常运行情况下,联供系统供电时应保证用户的低压供电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符合下列要求:1 电动机为5%;2 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