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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长春工程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成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师和其他从事科技工作的人员所取得的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或利用学校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和无形资产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指履行本职工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取得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学校所提供的工作条件,是指学校的场所、资金、设备、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2、以及提供工作时间等。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学校声誉等。职务科技成果是学校进行职称评聘、岗位考核、科技业绩认定的依据之一。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学校。对于可体现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水平成果,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务-2-科技成果完成人相应的奖励。横向科技开发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从其合同约定。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第五条 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要遵守学术道德,严守科技秘密,严禁违规转移、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牟取私利,损害学校权益。第二章 成果分类第六条 按成果性质划分,科技成果可分为理论研究成果、应
3、用科技成果两大类。理论研究成果包括科学研究中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著作等。应用科技成果包括科学研究中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研究成果。主要成果形式为技术秘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第七条 学校对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学术论文(不含增刊论文)按 A、B、C、D、E、F 六类进行认定,见表 1。-3-表 1 长春工程学院学术论文分类表论文类别 刊 物A 类 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B 类 期刊论文被 SCI、SSCI 检索C 类1. 期刊论文被 EI、CSSCI 、AHCI 检索2. 会议论文被 SCI、SSCI 检
4、索3. 国内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D 类1. 中文核心期刊2. 学术会议论文被 EI、CPCI-S(原 ISTP)、CPCI-SSH(原 ISSHP)检索3.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权威报刊上发表的学术理论文章4. 国内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部分转载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E 类 1. 国内期刊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部分转载2.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学术精品栏目论文F 类 1. 省级期刊2. 国外一般期刊说明:(1)论文发表时标注的作者第一单位必须是长春工程学院,否则不予认定。(2)被重复收录的论文或作品按最高级别认定;同一作者在同一期期刊(论文集)发表多篇论文或作品,原则上按 1 篇论文认
5、定。(3)检索论文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权威机构检索的结果为准;CSSCI 收录的论文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研制的数据库检索结果为准;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为准。(4)检索有核心版和扩展版之分的,扩展版按下降一类认定。第八条 理论研究成果中学术专著分 A、B 两类,A 类指百佳出版社(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出版的著作,其余为 B 类。第九条 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4-办法和省部科技成果鉴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应用科技成果的验收等评价工作,按该成果所依托项目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发表(
6、出版)理论研究成果或评价(鉴定、验收等)应用科技成果前,成果完成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好申报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三章 成果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十三条 理论研究成果的第一作者应在成果发表(出版)后一个月内登录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并到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应用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在成果完成鉴定或取得授权后一个月内登录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并到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学校作为应用科技成果合作单位的,由成果的校内第一完成人按上款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备案和科技归档工作。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教育部、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的规定要求需上
7、报登记的科技成果,其登记备案工作按规定执行。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根据需要进行登记。第十六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信息的统计及运用,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数据 为准。-5-第四章 成果交流及转化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理论研究成果的正常学术交流。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应用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九条 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后,学校对研究开发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在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是
8、指在项目研究、项目转化过程中推荐最终实施转化单位、吸引风险投资、转化谈判、合同签订等事宜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校内人员。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或校内直接转化。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的 75%一次性奖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学校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入股转化,将该成果形成学校股权的 70%一次性奖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校内直接转化,学校将年度净收入的 20奖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 以上三种转化形式均按横向项目管理与认定。第五章 成果报奖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并推荐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职务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申报各级各类
9、奖励,推荐类别见表 2。-6-表 2 长春工程学院推荐报奖类别类 别 奖 项国家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奖 省级政府、中央政府各部委颁发的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励行业领域奖 全国性重要行业协会、吉林省科协、吉林省教育厅颁发的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励厅局奖 省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除外)颁发的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励地市奖 市级政府(长春市除外)颁发的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励说明:长春市政府颁发的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励参照行业领域奖认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对各种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其成果不予认定,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