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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法课件不断完善的中华特点社会-义律师制度-修订后(律师法)及配套规章解读目录绪论律师的性质律师的权利律师的监管律师的发展第一章绪论一、学习律师法的必要性一认识责任1、正确定位2、肩负职责3、树立目的二规范行为1、执业行为:业务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职业道德。2、业内行为:律师与律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律师协会;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3、社会行为:依法办事的模范;仗义执言的模范;诚实守信的模范二、我国律师业30多年成就1、律师执业机构改革初见成效,律师队伍逐步壮大:1996年(律师法)施行后,律师事务所已逐步从行政性机构的性质中脱离出来,由单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国家设立、合
2、伙设立和个人设立等组织形式转变。全国21万;全省7300;长沙2900。涌现了一大批优秀律师人才。如中共十七大代表翟玉华,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省人大代表戴志坚、余缨,省政协委员高向荣、刘彦、袁爱平、李德文、李定明,全国先进工作者秦希燕、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刘彦、湖南省先进工作者翟玉华、省人民政府一等功晏军等。2、法律服务领域逐步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如今,律师业务从过去的单纯介入诉讼逐步扩大到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广大律师一方面通过介入诉讼活动,履行代理人、辩护人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通过介入国有企业改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3、国际贸易、投资融资、企业破产、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等活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3、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初见成效,“两结合的管理体制框架初步构成: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目前,全国已建立起全国律师协会31个省级律师协会243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的三级架构,一些律师协会还建立了刑事、民事等专业委员会和维权、纪律惩戒等专门委员会。三、存在的问题1、律师权利保障不力。2、律师社会地位不高。2、律师文化建设不快。律师行业商业化倾向严重,十分个别律师受利益驱使,相互投诉、相互告状,影响极坏。他们律师之间不是互相尊重,而是同行相轻;不是兄弟情深,
4、而是视为敌手;不是人抬人,而是人踩人;不是珍视律师行业的整体声誉形象,而是唯我独尊,个人主义膨胀。4、少数律师形象不好。少数律师违法违纪,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第二章律师的性质一、律师的定义1、古代社会2、清末民初3、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4、1996年(律师法)。律师是“依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5、2007年(律师法)。律师是“依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本条第二款接着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施行,维护社会公安然平静正义。二、律师的属性一律
5、师属性概述:四种讲、五种讲二律师的双重属性:权利性和服务性1、认识律师双重属性的意义。1律师职业的认识误区:律师诉讼地位之争;管理上的宽严之争;纳税主体地位之争单位性质之争。2意义:有利于认识律师定位、律师责任;保障律师权利、履行律师义务;构建和完善符合国情的律师制度。2、律师权利性和服务性的内容1律师的权利性:刑事辩护人权。特征:权威性法律赋予、不可替代、独立权利人、职能。内容:宪法规定的权利、刑事法规定的辩护人权利、律师法规定的权利。2律师的服务性:民事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业务领域:民商和行政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种类:有偿服务和公益性服务。3、权利性和服务性之间的关系:1有明确的区分。2统一
6、于律师职业。3正确认识关系,正确处理关系。三、律师的定位一律师定位综述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论社会法律工作者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论“自由职业者论“法律职业者论。二对律师应然定位的考虑1、研究律师的定位,必须将律师植根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考察。2、“五者要求:做中华特点社会-义的法律工作者;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做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四、律师的责任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勇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正确施行在执业经过中不得利用法律的空白点不得误解法律发挥监督、制
7、约职能制度层面;个案层面。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制约,共同促进正确适用法律、秉公办案,避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3、维护社会公安然平静正义意义:1、有利于纠正社会偏见以为律师只为坏人和钱讲话,树立良好形象;2、有利于在律师行业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自觉抵御不良风气侵蚀。第三章律师的权利一、律师的业务七方面的律师业务第28条一担任法律参谋;二担任代理人,参加民事、行政诉讼;三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述;五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法律咨询、代书等。联合国1997年(中心产品暂行分类表),法律服务包括:1刑事法律的咨询和代理服务2其他领域法律民事、行政
8、等的咨询和司法程序的代理;3在准司法机构、委员会等的法定程序中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4法律文件和法律证实服务;5仲裁和调解服务;6其他法律咨询信息服务二、律师的会见权不须批准不被监听三、律师的阅卷权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檀卷材料;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有关的所有材料。四、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申请采集、调取证据;自行调查取证。五、律师的辩论或辩护权执业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查但书除外第四章律师的监管一、概述(律师法)及配套的主要部颁规章1.(律师法)2.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3.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9、4.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5.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6.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7.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为处罚办法)8.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9.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二、律师执业准入我国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构成律师资格获得:1、方式;2、条件律师执业许可:1、一般许可;2、特许律师执业中止和退出律师执业的限制三、律师执业监管一严格律师执业禁止义务: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
10、人的权益;4、违背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6、成心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别人提供虚假证据,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证据;7、煽动、唆使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二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种类律师18种,律师所8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律师5种,律师所5种累进加重处罚制度明确了注销律师执业证的规定(律师法)第47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1、,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能够处五千元下面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下面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第48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能够处一万元下面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下面的处罚:一私自接受
12、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律师法)第49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下面的处罚,能够处五万元下面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背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
13、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成心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别人提供虚假证据,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唆使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别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机密的。律师因成心犯罪遭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法)第50条:律师事务
14、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下面的处罚,能够处十万元下面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十分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背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背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诽谤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背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遭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下面的罚款。第五章律师的发展一、律师业的发展一改革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1、增加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2、保留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3、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4、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5、明确了分所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完善律师组织构造1、公司律师试点2、公职律师试点完善律师收费制度1、改革律师收费价格构成机制2、因地制宜制订收费标准3、规范引导风险代理收费4、规范收费行为和收费程序5、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二开放1、进一步开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