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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宣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下面简称动态巡查,是指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执法监察机构、除尘滤布
2、队伍和基层国土所是动态巡查的施行主体,详细负责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动态巡查工作。第四条动态巡查工作应当根据查处与教育、责任与赏罚、本级巡查与上级督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五条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根据编制规定,配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岗。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按规定一律实行高配一级。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车辆和办案所必需的器材,为动态巡查提供工作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动态巡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六条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建立和完善村级执法监察信息员
3、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保障执法监察信息反应快速通畅,弥补动态巡查在人员、区域、频率等方面的缺乏。应当与公安、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和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实行包区域、定人员的动态巡查责任制;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法规监察科股和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实行包乡镇、定人员的动态巡查责任制;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实行包村居、定人员的动态巡查责任制。第八条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根据第七条规定,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落实情况,制作明细表格进行详细划定,并绘制成图。划片包干情况应当上报市局法规监察科备案。第九条巡查人员应
4、当根据(宣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规定的巡查频率开展巡查工作,对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对其他巡查区实行全面巡查。第十条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穿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压滤机滤布厂家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巡查人员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第十二条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讲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纠正。第
5、十三条建立规范的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巡查人员应当将每次巡查情况填写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记录表)中,按时间顺序分月分年度装订于动态巡查登记台帐。第十四条建立动态巡查情况和国土资源违法信息报告制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查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立即填报(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情况报告表),二个工作日内,向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同时报送执法监察监管责任区的领导干部。基层国土所还应及时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每月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情况、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
6、情况,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向相关部门和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备和处置意见;每季度和年中、年末要构成分析报告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市国土资源局每季度末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依法提出防备和处置意见。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第十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在动态巡查发现后
7、,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一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阻扰和干涉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四(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将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的管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动态巡查施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和创立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工作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和赏罚的根据。第十七条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重大违法案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查责任。第十八条县市国土资
8、源局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局动态巡查工作施行办法,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备案。附送:市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市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7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施行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3号和北京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京办发2003号文件任务分解及最近工作要点的通知)(京信安协2001号)中关于加强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制定信息安全
9、事件报告制度,完善信息安全通报机制的要求,为及时了解把握和评估分析本市党政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有关状况,加强对信息安全事件的预警通报机制,并为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奠定基础,结合本市实际,我办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试行,现予印发,压滤机滤布请参照该制度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年五月十八日北京市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各级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把握和评估分析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有关情况,协调组织相关气力进行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理,进而降低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10、,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施行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3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祸、设备软硬件故障、人为失误或毁坏等原因严重影响到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出现业务中断、系统毁坏、数据毁坏或信息失窃密或泄密等,进而在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社会
11、稳定或公众利益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一定程度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信息安全事件的分类、分级评定细则另行制定发布。第四条本市国家机关网络与信息系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下面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市级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工作。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及下面各级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工作。北京信息安全服务中心是本市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滤布厂负责建立面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技术支撑平台,提供相关服务。第六条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在发
12、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后,首先以口头方式立即向相应的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信息办报告。第七条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对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保存相关证据,并在事件被发现或应当被发现时起5小时内将有关材料报至市信息办。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表见附件一。第八条对于重大的信息安全事件,市信息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协调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九条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信息办备案。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二。第十
13、条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将结果通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成员。第十一条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事件的有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别人瞒报、缓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瞒报、缓报、慌报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时,有权直接向市信息办举报。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有瞒报、缓报和漏报等渎职情况,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由有关主管部门追查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查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施行办法。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表附件二:当前位置:文档视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