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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130号)要求,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下面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
2、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完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完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和平台。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研究出台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相关制度措施,获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的现象较为明显,违规违约用地未得到有效遏制。希望各地要提高认识,转变重审批轻管理、重供给轻监管的观念,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落实节约集约
3、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已供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二、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各地要准确把握动态巡查的基本内容,在总结已开展工作和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完工预警提醒、开完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九项制度。积极研究、协调建立履约保证金、完工核验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内容和手段。一建设项目跟踪。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
4、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完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具体记录,建立巡查管理档案,作为市、县、所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二交地确认。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交地时间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交地确认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现场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外,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未规定交地时间的,必须履行交地确认手续。交地后2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要及时将交地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三信息现场公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的相关内容,提示土地使用权人在
5、项目所在地夺目位置,根据统一样式和标准设置(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完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四价款缴纳提醒。对于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前30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提醒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要及时将价款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录入监测监管系统。五开完工预警提醒。对于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完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完工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
6、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完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工或完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根据新的开、完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六开完工申报。签订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完工时应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完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完工验收证实等材料。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七现场核查。市、县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约定开完工时间、实际开工、完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经过中,根据核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核查记录要在获取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八闲置土地查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程序。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同时填报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檀卷表;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同级金融监管等部门。
8、九建立诚信档案。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分级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开完工申报书、未按合同约定开完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列入市、县级诚信档案;对于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列入省级诚信档案。各地在建立用地诚信档案的经过中,根据管理需要,可在内容和环节上适当延伸,从成交确认、开发建设条件复核、合同履行等方面做好诚信记录,建立符合本地特色的诚信系统。十履约保证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可签订协议,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出让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数额缴纳保证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出让
9、合同按期开工、完工的保证。项目按期开工经现场核查后返还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项目按期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非因政府原因,未按期开工、完工或完工核验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出让合同违约金缴入财政。十一完工核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协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完工核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核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验,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核验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完工验收。核验合格后,相关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验结果上传监测监管系统。三、规范进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一巡查内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管理,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事项,必须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动态巡查应及时发现下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违约行为:1、未根据批准的土地用处、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的;2、未按要求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的;3、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