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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办法XX集团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道路、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与当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强化和规范干部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下面简称“公司的干部队伍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经理助理、各部门正副职干部。第三条干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六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七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鼓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八依法、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原则。第二
2、章体制、任期第四条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经营班子成员由直接管理。总经理助理及各部门正副职干部由本管理。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党总支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管理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施行。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将严格根据的受权及有关规定进行干部管理,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受权管理的干部情况。总经理助理和办公室、财务、干部人事、物资釆购、纪检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法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人选,应在本研究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公示、任免等手续。第七条干部均实行聘任制实行选任制的干部除外)。干部每个聘期原则上均为1年另有规定的除外,能够续
3、聘。在一个聘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超过一次。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沟通工作岗位。第八条干部配备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凡涉及干部职级和职数等问题,均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第三章选拔任用第九条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一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囯有企业的社会-义方向,一心一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单位的和谐稳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大局观念强,具有正确的世界观、权利观、事业观,一般为中共党员。
4、二熟悉当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定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行业市场。(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情趣健康,正确对待个人名利。(五原则上具有三年及以上系统内工作经历,提携前应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较为突出,提携前两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提携为总经理助理的,原则上具有系统内一年及以上中层正职任职经历;提携为部门经理的,原则上具有系统内一年及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携为部门副经
5、理的,原则上具有系统内一年及以上中层助理任职经历,或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六原则上具有国家认可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位。(七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明确任职资格要求的岗位,还应在任职前获得相关资格;其中,提携担任财务、审计部门正职或副职职务的,应具有财务、审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被认可的职业资格国家注册会计师优先,如任前已获得其他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在初次聘期内,获得财务、审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被认可的职业资格。(八原则上应逐级提携。提携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九初次提携为部门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8周岁
6、女43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48周岁;初次提携为部门正职及以上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52周岁;(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干部:(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触犯法律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的。(四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个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弄虛作假记录的。(五在任期内经考核不称职,违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其他规定的。(六(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制任职情形。第
7、十一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与优化干部专业构造、知识构造、年龄构造相结合。专业上应同的性质、责任令目的和发展方向相适应;年龄上应构成合理的梯次构造。对综合素质好,工作业绩十分突出,岗位急需的优秀干部,可按程序考核,破格提携任用。第十二条干部选拔方式主要有直接选聘任)、内部竞聘、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方式,逐步加大公开招聘、内部竞聘和人才市场选聘的力度。第十三条直接选聘任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各部门中层由人力资源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向主要领导提名;(二人力资源部初审分析,必要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可开展民主推荐,根据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应由中层及以上干部、
8、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三组织考察。(四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五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六任前公示和谈话。(七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备到人力资源部。第十四条内部竞聘在系统内部进行,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竞聘职位、任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可由本人直接报名参加竞聘,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竞聘人选。(三面试,一般以答辩为主,必要时可开展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评,综合评议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四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五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六任前公示和
9、谈话。 (七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备到人力资源部。第十五条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职位描绘,对拟招聘职位的职责、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等予以明确。(二公布职位。(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面试,一般以答辩为主,必要时可开展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评,综合评议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五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六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七任前公示和谈话。(八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备到人力资源部。第十六条人才市场选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职位描绘,对拟招聘职位的职责、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等予以明确。(二委托招聘,由
10、人力资源部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聘协议。 (三人选推荐,人才中介机构根据协议要求推荐人选,并提供所推荐人选的年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材料。推荐人选一般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四人力资源部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五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六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七任前公示和谈话。(八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备到人力资源部。第十七条通过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和人才市场选聘方式担任干部职务的,实行任职试任期制度,试任期为一年。试任期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任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其试任职务。第十八条党组织及工会组织负责人的任免还应按(中国
11、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任前公示及任前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考察干部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一与考察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二可釆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听取述职、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地了解情况,突出考察工作业绩。 (三听取纪检监察岗位的意见。(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构成考察材料。.第二十一条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等各个方面的主要表现,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二主要缺点和缺乏。第二十二条
12、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凡破格提携的中层干部、一批集中调整中层干部超过中层干部总数15%的新设、重组和聘任期届满重新聘任的情形除外、中层干部因被问责遭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后拟重新任用的、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第二十三条干部的任免事项必须按管理权限经过党总支集体研究并构成决议。集体研究干部任免的一般程序是:(一党政主要领导听取和审阅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的考察情况报告或考察材料,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在分别征求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三到会成员必须到达三分之二以上,对干部的任免事项充分发表意见,釆取口头
13、、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四会议主持人应尽力统一大家的认识,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构成决议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五已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如需复议,须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经半数以上党总支成员同意,并严格按上述程序重新审议。第二十四条任免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任免干部不得搞临时动议,不得封官许愿,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二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交党总支讨论;(三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四个人不能改变党总支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六不准要求提携本人的配偶
14、、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携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携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携和调整中层干部的、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的,必须事先上报,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八干部在调离后,不准干涉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九对尚未公开的任免事项,严禁泄露信息。第二十五条单位破产、倒闭、解散、工商注销、各类建制撤销或变更及单位名称变更后,干部所在原单位对应职务自然免除,不需办理免职手续。第二十六条各级干部要加强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加强纪律性,在涉及个人任免职及调动等问题时,都应服从组织决定。干部在接到任职或调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者,免除其职务,两年内不得在系统内重新安排领导职务。第四章考核第二十七条对干部的考核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并按相关考核办法执行。第五章薪酬鼓励第二十八条对干部的薪酬鼓励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并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