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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扣罚及退还,防备和化解公司各类经济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定义和范围第二条履约保证金定义。本管理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障公司与相关方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能够得以按时正常履行,向相关方收取一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履约保函。第三条相关方定义。本管理办法所称相关方是指与公司签订各类经济合同的单位,主要包括物资采购供给商和产品销售用户,运输承运单位、设备设施检维修单位及其它劳务提供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平行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咨询、设计及检测
2、、勘察、监理等单位。第四条履约保证金范围。本管理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履约保证金、产品或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安全履约保证金、治安履约保证金、交通履约保证金、廉政履约保证金等。-1-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业务单位职责。各业务单位负责与相关方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履约保证金收取、扣罚和退还等有关条款,强化合同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管理执行。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供给商及销售用户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管理条款,加强业务单位合同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财务部门职责。财务部门负责履约保证金的存放保管,根据会计核算要求进行
3、账务处理及履约保证金利息的计算和支付。第四章履约保证金收取第八条收取时间。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相关方收取履约保证金。第九条收取方式。除工程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经公司批准同意能够收取履约保函外,其它各类经济业务履约保证金只接受相关方通过银行转账的现款,或以公司欠款转为履约保证金。以欠款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债权单位与履约保证金交纳单位必须一致。第十条收取标准。根据公司与相关方经济业务类型分下面标准收取:一、物资购销业务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公司物资采购业务-2-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金额的10向相关方收取。公司产品销售业务履约保证金,根据公司产品营销方案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向相关方收取。
4、二、接受劳务业务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公司接受运输业务、设备设施检维修等外来施工劳务业务履约保证金,签订年度劳务合同的,根据年度劳务合同金额的10向劳务提供方收取,如合同金额的10低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收取,高于100万元的据实收取;签订一次性临时劳务合同的,根据临时劳务合同金额的10向劳务提供方收取。三、工程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工程项目建设业务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金额的10向相关方收取,如合同金额的10低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收取,高于100万元的据实收取。对于履约保证金超过100万元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公司审批同意,能够只收取100万元现款,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允
5、许以履约保函方式作为履约保证金。四、其它经济业务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除上述经济业务以外的其它经济业务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金额的10向相关方收取。第十一条减、免收规定。对与铁路、电力等部门和大型矿务局等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与其它单位发生的合同金额不大的经济业务,由业务单位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批同意后能够减收或免收相关方履约保证金。-3-第十二条存放管理。公司主体单位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包括履约保函交存财务处管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含集体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包括履约保函交存本单位财务科管理。第十三条利息计付。公司对签订年度劳务合同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工程项目建设收取的现款
6、履约保证金向相关方计付利息。物资购销业务及一次性临时劳务业务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以欠款转为履约保证金及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不计付利息。履约保证金利息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和实际收取占用时间计算支付。第五章履约保证金扣罚及补足第十四条提交扣罚和补足通知单。在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方违背合同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的,由业务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扣罚履约保证金。扣罚后缺乏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催促相关方补足履约保证金,同时填制履约保证金扣罚及补足通知单交财务部门。第十五条财务账务处理。财务部门在收到履约保证金扣罚及补足通知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以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进行扣罚的,各归
7、口管理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扣罚根据等有关资料,财务部门收到扣罚根据等有关资料后,及时向银行办理履约保函保证金扣罚手续。-4-第六章履约保证金退还第十六条退还申请会签。各类经济业务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由相关方提出退还申请,经业务单位、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及公司主管领导和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还。第十七条退还付款。财务部门在收到经会签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审批单后,向相关方支付退还履约保证金。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公司组织监察审计处等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经济业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背本规定或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将扣罚责任单位绩效工资,如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有关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集体企业。第二十条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6月1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