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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93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 2019 年 3 月 13 日国家统计局第 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 2019 年 3 月 20 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 落实中央关于深化 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从业人员
2、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统计从业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 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活动。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记录,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
3、息和统计信用行为信息。(一)统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包括: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2.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3.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4.执行国家统计政令情况;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6.其他与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第四条 统计从 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 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统计 局负责组织全国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各级统计机构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
4、案管理工作。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工作。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和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记录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公示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 应当依法保障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安全,
5、不得将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档案信息用于统计信用管理以外的目的。第七条 统计从 业人员统计信用行 为信息分为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第八条 统计从 业人员统计信用行 为信息管理实行谁采集、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直接进行公示。第九条 调查单 位中的统计从业人 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二)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三)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
6、、统计检查;(四)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第十条 政府统计 中的统计从业人 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一)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二)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三)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一致;(四)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六)主动配合
7、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七)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第十一条 调查单 位中的统计从业 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一)提供统计资料不及时、不完整;(二)未遵守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三)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政府 统计中的统计从业 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一)负责搜集、整理的统计数据资料不及时、不完整;(二)对调查对象报送的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数据未及
8、时纠正;(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四)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造成不良影响;(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调查单 位中的统计从业 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
9、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七)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政府 统计中的统计从业 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三)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四)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五)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六)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七)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八)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10、情节严重;(九)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十)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十一)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十二)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十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应当自获取统计从业人员警示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警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抄送其所在单位。第十六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应当自获取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
11、、单位名称、职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等。第十七条 国家 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 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专栏,并链接到“信用中国” 网站向社会公示。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专栏。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专栏。第十八条 统计 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 为信息公示期限为 1年。公示期间,统计从业人员认真整改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
12、示网站提前移除,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公示期间,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长至 2 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 2 年。第十九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出现警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
1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2.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二)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六)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九)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严审核包括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十三)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