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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备案2009 年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提供 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目 录一、总说明 3 二、报表目录 4三、统计表式(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
2、政复议机构统计表 5 (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统计表 6(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 8四、主要指标解释 10一、总 说 明(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
3、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或地方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三)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两个方面。(四)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五)本报表制度为半年报/年报制度。各项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六)报送时间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 7 月 10 日和翌年 1 月 10 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
4、司。(七)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二、报 表 目 录表 号 表 名报告期别填 报 范 围 报 送 单 位报送方式报送日期复议 1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机构统计表半年报/年报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机构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当年 7月 10 日和翌年1 月 10日以前复议 2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统计表同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同上应诉 1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同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应诉案件同上 同上四、主要指标解释、 复议 1 表指标解释101总计:指填写机构、人员总
5、数。102部:指部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情况。103省(区、市):指填写省(区、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情况。104地市:指填写地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情况。实有单位数:指填写行政复议机关数。建立行政复议机构数:指填写该行政复议机关建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数。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数:指填写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数。二、复议 2 表指标解释201上期结转:指填写本统计时段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数;其数值与上一统计时段“未审结”中填写的数值相同。 “上期结转”案件的“来件处理”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申请复议事项”等统计项目
6、,在上一级统计时段统计;“已审结”事项在本统计时段统计。202 本期新收: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到的案件的总数。来件处理:1.203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处理来件的总数,203=202。2.204受理:指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正式立案审理的案件数。3. 205不予受理:指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前段(分号以前)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数。4. 206告知:指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
7、款后段(分号以后)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5.207转送:指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数,受理后转送的案件只在本栏统计,不在“受理”栏统计。6.208其他:指填写除上述 4
8、 种情况外特殊的案件数,如决定受理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申请人:1.209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申请人的总数。2.210公民:指填写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个体户、外国人、无国籍人按“公民”统计。3.2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包括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数,以及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被申请人:指根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准确认定后的不同情况填写。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况,选择据以确定复议机关的被申请人统计。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按该政府部门统计。1.212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被申请人的总数。2.213县:指
9、县一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3.214地市:指地市一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4.215省(区、市):指省(区、市)一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5.216部:指住房城乡建设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集体性申请:指三人以上分别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三人的(包括三人) 。1.217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集体性申请的总数。2.218县:指向县一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提起的集体性申请的案件数。3.219地市:指向地市一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提起的集体性申请的案件数。4.220省(区、市
10、):指向省(区、市)一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提起的集体性申请的案件数。5.221部:指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起的集体性申请的案件数。申请复议事项:指根据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填写,其中:1.222总计:指本统计时段内受理的申请复议事项总数。2.223行政许可:指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但不包括依据该法第六条第八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3.224行政处罚:指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一项行政处罚决定中同时涉及没收、罚款中的多项内容的,按照没收、罚款的顺序,以顺序靠前的类别统计。不涉及上述内容的,在“其他”栏填写。4.225行政确认:指填写不服
11、行政机关作出房屋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5. 226行政裁决:指填写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6. 227政府信息公开:指填写不服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7. 228行政不作为:指填写依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以及其他不作为的案件数。8. 229其他:指填写除第 221 至 226 栏所列以外的其他的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数。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多个事项的,按第 221 至 226 项的排列顺序,选择顺序靠前的事项统计。已审结:1.230
12、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上期结转和本期新收的案件中已正式受理并审结的案件总数。2.231239栏内,填写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数。3.240其他:指填写涉及多项决定内容的案件数,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等。241未审结:指填写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尚未审结的案件数。本统计时段截止日期前 5 个工作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但尚未作出“来件处理”的案件,转入下一统计时段统计;已经决定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未审结”
13、统计。复议后复议机关应诉:1.242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作出复议决定后被诉的案件总数。2.243250栏内,指填写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被诉情况的案件数。3.251其他:指填写除第 241 至 248 栏所列以外的其他被诉情况的案件数。三、应诉 1 表指标解释301上期结转、302 本期新收、304 公民、305 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复议 2 表内相同项目指标解释相同,可参照复议 1 表解释。303总计:指本统计时段内行政诉讼原告的总数。应诉机关:1.306总计:指本统计时段内行政诉讼应诉机关的总数。2.307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指填写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3.30
14、8复议机关:指填写复议机关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复议后应诉情况:指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的情况。1.309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总数。2.310318栏内,填写作出相应行政诉讼决定的案件数。3.319未审结: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未审结的复议后行政诉讼案件数。未经复议直接应诉情况:指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的情况。1.320总计: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总数。2.321330栏内,填写作出相应行政诉讼决定的案件数。3.331未审结:指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未审结的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