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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绵竹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本市土地资源、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和土地资产的政策;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选址、定点工作;对建设用地项目进行预审、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地质环境和地质灾
2、害调查;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三)监督检查全市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情况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土地和矿产查封、解封等事项。(四)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整理的政策法规;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筹集、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负责集约化供地,承办农用地转
3、用的初审和报批工作。(五)统一管理全市国土资源和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的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定级工作;定期组织土地级别调整;执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全市地籍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调查统计、评价制度和国土资源动态监测系统。(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土地估价标准;组织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建制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政府出让地价、拍卖底价的评估审核;负责全市地价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对中介机构评估的涉及政府收益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确认和备案登记管理。(七)承办全市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管理土
4、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委托经营、转让和政府收购工作;组织承办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股票上市的土地资产处置;主管全市土地市场,承担全市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过程中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八)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核、报批;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工作;培育矿业权市场;负责矿业企业年检工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总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
5、管理,审查、报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审查、报批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评估的资格。(九)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地勘项目的立项审查;保护地质勘探成果;负责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监督和治理;组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检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拟定地质遗迹保护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审,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地质环境论证。(十)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和宣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十一)安排监督检查乡镇和有
6、关单位对国家、省、德阳市和绵竹市拨付的有关经费的使用情况。(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十三)负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组织协调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重大工程建设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负责航空摄影和涉外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测绘资料、测量标志、密级测绘成果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审查全市地图编制出版;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十四)负责农业区划的行政管理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绵竹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许
7、可)序号 1-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预审报告” ;3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68 号令)责任主体 规划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8、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通过用地预审的审核意见并组织现场踏勘,拟定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 根据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且经核查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相符的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报局领导审批。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
9、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
10、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2-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
11、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4-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
12、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8-6903450序号 1-
13、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相关股室审核并提出审
14、核意见,3.决定责任: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按原渠道退回;符合审查标准的,草拟宅基地用地批复文稿上报市人民政府。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1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 20 平方米至 30 平方米;3 人以下的户按 3 人算,4 人的户按4 人算,5 人以上的户按 5 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2-2.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
16、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17、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3-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
18、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4-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8)6903450序号 1-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
20、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乡镇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相关股室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按原渠道退回;符合审查标准的,草拟集体土地占用批复文稿上报市人民政府。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
22、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23、市人民政府批准。2-2.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四川省实施办法 (1999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一)项目占用土地 1 公顷(含 1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二)项目占用土地 1公顷以上 2 公顷(含 2 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 1
24、 公顷以上 4 公顷(含4 公顷)以下;(三)超过本款第(二)项审批权限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
25、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3-2.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
26、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4-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27、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8)6903450序号 1-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
28、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相关审批情况推送对应行业主管部门。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9、“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第
30、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
31、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60 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8)690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