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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用)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行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一样。)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及原审第三人的陈述意见)。(当事人二审期间提出新证据的,写明二审能否采纳以及质证情况,并讲明理由。如无新证据,本段不写)。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以为,(写明本院判决的理由)。按照(写明判决根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讯决。审讯长审讯员审讯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本来核对无异书记员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根据【讲明】一、本判决书供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讯决提起上诉的
3、行政案件后,根据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二、制作二审行政判决书,应当体现上诉审的特点,强调针对性和讲服力。三、上诉案件当事人的称谓,写“上诉人、“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可并列为“上诉人。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上诉后是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能够不列;上诉后还是不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能够列为被上诉人。上诉案件当事人中的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等,分别在该当事人项下另起一行列项书写。四、“经审理查明部分,包括上诉争议的内容以及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书写上诉争议的内容时
4、,要概括简炼,捉住争议焦点,防止照抄原审讯决书、上诉状和答辩状,但又要不失原意。二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书写。假如原审讯决事实清楚,上诉人亦无异议的,扼要地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即可;假如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应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予以确认;假如原审讯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经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的,应详细叙述二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证据。一般情况下,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的,可写“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讯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与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基本一致,但在个别事实作出新的认定的,可写“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讯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5、。但一审认定的事实不当,应认定为。本院认定的事实是一审未认定的,可写“本院另查明:。五、“本院以为部分,要有针对性和讲服力,要注重事理分析和法理分析,兼顾全面审查和重点突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重点围绕争议焦点,就原审讯决及被诉行政行为能否合法,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能否应予支持等,说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详细写法可参照一审讯决书理由部分。六、“判决结果部分可分为下面四种情形:第一,维持原审讯决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对原审讯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详细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6、第项,即(写明撤销的详细内容);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第三,撤销原审讯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当事人姓名)的诉讼请求。第四,撤销原审讯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或变更)(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写明详细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名称或其他行政行为);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七、关于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要区别情况作出决定。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当;双方当事
7、人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对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的案件,应同时对一、二两审的各项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共同分担的问题作出决定,相应地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八、按本样式制作二审行政判决书时,注意参考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的讲明。行政判决书(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用)()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原行政机关),(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
8、(复议机关),(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不服被告(原行政机关)(原行政行为)及被告(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
9、程序活动,如:追加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及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原行政机关)于年月日作出(原行政行为名称),(扼要写明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定性根据和处理结果)。原告不服,向被告(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复议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作出(复议决定名称),(扼要写明复议决定的处理结果)。原告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据等)。被告(原行政机关)及被告(复议机关)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被告(原行政机关)及被告(复议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实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下面证据、根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2.。被告(复议
10、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实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下面证据、根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2.。第三人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根据等)。本院依法调取了下面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实目的)。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能够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本院以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按照(写明判决根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
11、判决,能够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讯长审讯员审讯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本来核对无异书记员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根据【讲明】一、本判决书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案件时使用。二、判决书的首部、尾部(包括附录部分)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讲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可参考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或者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及给付类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讲明。三、被诉行政行为叙述部分应注意详略得当。对于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根据等与原行政行为完全一样
12、的,可扼要写明复议决定的主要根据和处理结果;但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的定性根据的,应当扼要写明复议决定改变后的主要事实或者适用的定性根据。原行政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请求的,可参考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判决书样式写法。四、“被告辩称部分一般情况下应写明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的答辩意见。如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的答辩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在重点写明复议机关答辩意见的同时,能够载明原行政机关的不同意见。五、“经审理查明部分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同时注意: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根据基本一样的,应当主要确认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根据能
13、否成立;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的根据,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应当主要确认复议决定改变后的事实及适用的根据能否成立。六、被告举证部分应当注意体现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共同举证责任。证实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协商后能够由一方单独向法院提交,视为是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举证责任的体现,一般不再区分;假如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采集了原行政行为作出时未采集的新的证据,能够在列举证据时予以适当讲明。七、“本院以为部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围绕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阐述。当事人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还应当就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单独进行阐述
14、。同时注意:复议决定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但已经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根据的,一般应当基于复议决定改变后的事实和根据审查原行政行为能否合法。改变后的事实和根据合法的,一般应认定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均合法(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除外)。八、“判决结果部分应当注意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裁判的一致性。对被诉行政行为以及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审查后,能够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面判决方式;可以以根据详细案情,遵循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及时定分止争的原则,适当调整:第一,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均合法的,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均违法的,写:“一、撤销(原行政行为,应写
15、明行政机关、作出时间、文号及名称等,下同)及(复议决定,应写明复议机关、作出时间、文号及名称等,下同);二、责令原行政机关在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需要重作的,此项不写;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第三,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写:“确认(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违法。第四,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的,写:“一、撤销(复议决定);二、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第五,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可写:“一、撤销(复议决定);二、(参照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主文)。第六,原行政机关对原告请求的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不予答复违法,写:“一、撤销(复议决定)。(判决主文第二项已经使法律关系明确的,该项亦可不写);二、(参照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判决主文)。第七,行政机关对原告请求的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予以拒绝违法,写:“一、撤销(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如判决主文第二项已经使法律关系明确的,该项亦可不写);二、(参照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主文)。第八,原行政行为合法,但复议决定违背法定程序的,写:“一、确认(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二、驳回原告(写明有关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第九,原行政行为合法,但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事实或根据错误的,写:“一、撤销(复议决定);二、驳回原告(写明有关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