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制度变革 1元交易乱象终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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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oney 理财 STOCK 股票 编辑 | 赵新江 E-mail | 新三板制度变革 1 元交易乱象终结 新三板需要建立一个真正体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化市场,很难 用一次改革就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需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文 / 董登新 2017 年 12 月 22 日,新三板改革迈出关键一步,全国股 转公司连推三项重大改革,在市场分层、交易制度、信息披 露等方面作出制度改革。这是在新三板发展征程上一次十分 重要的制度调整,它将为新三板未来的市场定位厘清思路和 方向。 调整分层标准 作为场外市场,新三板挂牌标准十分包容,由于挂牌公 司在业绩和素质上参差不齐,无法整齐划一,而且这些公司

2、大多具有多业态、规模小、高成长、高死亡率的特点,再加 上信息披露要求不高,投资风险也较大,尤其是在挂牌公司 达到一定数量(比如 1 万家)后,一方面泥沙俱下的监管难 度加大 ,另一方面投资者选择难度及风险加大。因此,通 过新三板分层,适度分类监管,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风 险,同时有利于降低市场监管成本。 为此,本次分层以财务标准为核心,在创新层准入条件 中设立了三套差异化财务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至少 应符合其中一项标准: 1.盈利能力标准。原来的规定为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 2000 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不低于 10%”。为扩大创新层对优质公司的覆盖

3、 面,将净利润由两年平均不低于 2000 万元降低到两年均不 低于 1000 万元,净资产收益率由不低 于 10%降低到不低于 8%;同时,为防止规模过小、经营不稳定的公司进入创新 层,增加 2000 万元最低股本要求。 2.公 司成 长 性 标准。 原来 的 规定 为 “最 近 两年 营 业 收入平 均不低 于 4000 万元,营业 收入复 合增长 率不低 于 50%”;为防止收入规模过小,业绩波动较大的公司进入创 新层,提升创新层公司质量,将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值由不 低于 4000 万元提高到不低于 6000 万元,同时保留营业收入 复合增长率不变。 3.市 场认可度标准。原来的规 定为 “

4、最近有成交 的 60 个做市转让 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 6 亿元 ”,为与交易制度改 革后的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相衔接,将 “做市市值 ”修改为 “做市市值或者竞价市值 ”。同时,考虑标准三没有盈利 和收入要求,公司经营风险较大,对公司的净资产应有更 高的标准,将股东权益不少于 5000 万元调整为股本不少于 5000 万元。 让市场定价更有效 为了配合本次分层制度改革,强化新三板定价能力, 提高股票转让的透明度,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创新层公司 实施差异化的股票转让制度。具体而言,对于创新层挂牌 公司,引入集合竞价转让方式,每个转让日撮合 5 次;而对 于基础层挂牌公 司,则继续维持每个转让日仅撮合

5、1 次的规 定。过去,新三板股票转让方式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协议 转让,二是做市转让。 目前协议转让方式包含互报成交、点击成交、收盘自动 匹配成交三种方式,由于协议转让缺乏价格竞争机制,实 践中易出现极端价格,定价不公允,交易动机难以甄别, 价外因素多,监管难度大,并可能隐藏利益输送等问题。 因此,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引入集合竞价交易制度,原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盘中交易方式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 同时与分层配套,实施差异化的撮合频次,并确定了基础 层集合 竞价股票每日撮 合 1 次, 撮 合时间为每个 转让日的 15:00;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每日撮合 5 次,撮合时间为每 32 股票 1 Feb.

6、 2018 STOCK 董登新 武汉科技 大学金融证券 研究所所长、教授, 主编出版有现代财政 与金融证券投资理 论与实务和 货币银行学等。 个 转让 日 的 9:30、 10:30、 11:30、 14:00、 15:00。 相 对 于连续竞价而言,集合竞价更适合股权相对集中的市场, 而且以最大成交量为成交原则,抗操纵性较强,是目前境 内外交易所市场通行的一种交易方式。 与此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对协议转让选择增设了更高门 槛,安排了两种协议转让途径,且每种转让途径均适用于所 有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一是对于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 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交 易

7、,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协议转让,交易方式与现行协议 转让方式下的互报 成交方式相同,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 盘价的 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 于前收盘价的 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现 阶段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协议转让成交确认申报以及进行成交 确认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 15:00 至 15:30。二是对于因收 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事项的协议转让 需求,可以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 此外,在 做市 转让 方式上, 主要进 行了 两方 面的 改 进:一是完善收盘价确定机制,将收盘价按现行最后 1 笔成 交价确定,修改为按最后 1 笔交易前

8、(含最后 1 笔交易) 15 分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确定,提升收盘价的稳定性和抗 操纵性。二是增加协议成交安排,满足条件的做市股票同 样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协议转让或通过申报特定事项完 成协议转让。通过本次制度调整,基本上解决了市场反映 比较突出的做市制度有关收盘价和配套协议交易的问题。 差异化信息披露 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不高,正是新三板市场信息不 对称的主要原因,但它同时也是新三板包容性精神的充分 体现。因此,在新三板分层制度架构下,对创新层与基础 层挂牌公司设置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但便于分类监 管,而 且更加人性化,也更能体现新三板对小微企业的包 容性。 这一次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的

9、最大改变,是对创新层公 司增加了季度报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等披露要求,在 执行审计准则等方面从严要求,并初步实现分行业信息披 露;而基础层公司披露要求基本保持不变。具体地讲,一 是提高了创新层公司的信息披露频次,在原规则要求披露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增加披露季度报告的要 求,而基础层公司保持不变;二是创新层公司新增 “业绩 快报 ”与 “业绩预告 ”制度;三是审计上从严要求,创新 层公司须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在审计报告中 沟通关键 审计事项 ”的相关规定,并且要求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 四是在创新层公司中实现分行业信息披露,披露不同产品 和服 务的收 入构成、行 业状况 和监管

10、政策变 化情况 等信 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五是要求创新层公司必须设 立董事会秘书,建立董事会秘书的准入考核机制,提高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素质,减少无知犯错的情况。 调整后,创新层公司信息披露强度高于基础层公司,但 与上市公司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新三板创新层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均无强制审计要求,可自 愿审计;创新层挂牌公司既不必单 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和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也不需要中介机构审计或发表意 见。 “1元交易 ”乱象将终结 股价暴涨暴跌,在 A 股原本是牵动投资者 神经的一件 大事,但此前在新三板市场却屡见不鲜。比如大乘科技, 2016 年 12 月 8 日,其 股 价从 前 一个 交 易 日的 5 元 跌 至 0.01 元, 并以 此成 交 8 万 股, 成交 额仅 800 元,导 致当 日跌 幅 达到 99.8%;次日 股价却飙 升至 20 元,创下 199900%的涨 幅。 长期以来,新三板市场一直有声音认为,在新三板流动 性欠缺的情况下,采取协议转让方 式很难通过二级市场成 交价格来反映挂牌公司真实的估值水平,不是虚高,就是 缺乏管理造成价格过低。这种现象的出现与 “1 元交易 ”不 无关系。 但是随着 2017 年 12 月 22 日全国股转公司对交易制度的 改革, “1 元交易 ”这样的乱象将真正退出新三板舞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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