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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期末习题国际私法期末习题国际私法期末习题(国际私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1一、名词解释冲突规范法律的域外效力国际礼让讲最密切联络原则选择性冲突规范先决问题公共秩序保留客观标志讲婚姻形式要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二、填空题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2.冲突规范在构造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讲,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4.最密切联络学讲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讲基础上建立起来的。5.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6
2、.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经过中由当事人举证。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8.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获得专利权的本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三、判定题。1.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
3、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作为准据法。2.仲裁协议的形式能够表现为下面三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能证实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3.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有权。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一样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5.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6.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法院地法取而代之。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4、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国际私法期末习题国际私法期末习题不施行或不充分施行专利的,任何人都能够提出专利强迫许可。8.(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条约,任何国家都能够参加。9.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进而排除了反致。10.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四、单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C。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
5、地位平等2.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讲是A。A.意思自治讲B.客观标志讲C.最密切联络讲D.特征性履行讲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4.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C。A、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循环反致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不具有国籍6.对外国法人的成认,我国采取B。A、一般认许制B、十分认许制C、互相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付款,这一价格条件是B。A、FOBB、CIFC、CFR国际私法期末习题国际私法期末习题D、FCA8.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C。A、FOBB、CIFC、CFRD、FCA9.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A。A、收养成立地法B、法院地法C、收养人属人法D、被收养人属人法10.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D。A、归被
7、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C、归慈善机构所有D、归国家所有五、多项选择题1.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能够是ABCD。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C.在知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假如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络,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2.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能够表现为ABCD。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讲3.广
8、义的反致包括BCD。A.循环反致B.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躲避我国BD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A、任意性B、强迫性C、规范性D、禁止性5.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ACDE。A、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B、物权的保护方法国际私法期末习题国际私法期末习题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D、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E、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6.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ABCD。A、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背社会公共秩序B、把国有化法令
9、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C、主张事实国有化D、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决国有化法令的适用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ABCD。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8.我国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BC作出保留。A、第1条第1款A项B、第1条第1款B项C、第11条D、第12条A、9.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A、婚姻举行地法B、当事人本国法C、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
10、举行地法为例外10.我国法律禁止我国ABD与外国人结婚。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把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六、简答题。简答题要求学员答出所问问题的要点并作出扼要的解释。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面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能够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
1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络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讲。法律关系本座讲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讲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国际私法期末习题国际私法期末习题用的法律。这一学讲以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络,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12、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讲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进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讲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宏大的影响,当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讲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简述涉外婚姻的本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婚姻的本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婚令。结婚必须到达法定的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3当
13、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当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4当事人双方与别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当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别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在婚姻本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4.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
14、管辖权。2管辖权确实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3管辖权确实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成认和执行七、阐述题1.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能够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根据本人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于16世纪创立的。杜摩林在回答加涅夫妇关于夫妻财产怎样处理的咨询时阐述了意思自治的主张,之后,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与资产阶级主张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吻合,同时,这一原则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预
15、见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合同的准据法,这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因而,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成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异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能够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以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知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
16、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国际私法期末习题国际私法期末习题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好心的,有合法的目的。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成心躲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络,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络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默
17、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从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2.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关于侵权行为地法律确实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施行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假如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当
18、事人双方国籍一样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以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八、案例题案例一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
19、人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络方式。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讲明情况。拾包司机成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
20、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期末习题国际私法期末习题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案1.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最密切联络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根据最密切联络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2.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犯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背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案例二
2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沟通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老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老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能否能够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答案在我国,中国公民能够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能够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能够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