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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保险论文范文有关保险论文范文当前我国保险信誉缺失问题特别严重。介入保险交易各方,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和保险消费者都存在着比拟严重的信誉缺失问题,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约了我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论文文化,供大家参考。保险论文文化范文一: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研究一、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的探索与发展1.国家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发展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与发展经历了政策空白期与政策制定期两个阶段1951年至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处于政策空白阶段。1951年2月26日我国政务院公布
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入了起步阶段,(条例)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养老保险。1991年6月26日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所制定的养老保障政策,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到养老保障的受惠范围。国务院在1991年7月25日,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四章中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做出规定,其中就养老保障的享有也做出了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但并不完好。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政策进入制定和逐步完善的阶段,同时,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只能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允许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统筹账户基金是无法进行转移的,这些原因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农民工在到达退休年龄无法享遭到养老保障带来的便利。同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单位缴费,转入地由于需要承当将来为转入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责任,所以,长期支付的资金方面压力较大。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中提出:探索合适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意见)针对所面
4、临的农民工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就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要求。202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的特点,根据低保险费率、广泛面覆盖、能衔接和可转移的要求,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针对现阶段农民工的收入方面普遍较低的特点,在单位缴费方面,在之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水平上,降低了八个百分点,其比例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农民工能够在个人缴费4%-8%直接进行合理的选择,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的扩大养老保险的制度覆盖范围,并将农民工业纳入其中,施行了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的策略。2020年12月28日,为保证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做出了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暂行办法)为全国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2021年7月1日针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提供了办理接续手续的办法,我国正式施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
6、员,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能够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缺乏15年的,能够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到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为不满15年保险缴费年限的农业转移人口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由于施行时间还不长,实际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检验。2.地方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发展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转移接续问题越来越遭到重视。为了让农业转移人口能够享遭到更多的社会保障权益,各地也进行了探索,构成了
7、不同的养老保障转移接续的形式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2001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条例),北京市(暂行办法)体现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视,同时企业缴费基数偏低,减轻企业对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但北京市(暂行办法)中也存在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不能转移统筹账户的基金,一方面加重了转入地发放农民工养老保障金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打击了农民工介入养老保障的积极性。二、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起步较晚,进度较缓固然相继出台了很多针对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
8、但是这些政策在执行经过存在障碍和偏差,政策的实际施行效果不乐观。2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施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前两项政策的保险覆盖范围仅为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对于解决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的缺乏针对性,固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将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敏就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但是也没有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提出解决方案。从现实情况看,农业转移人口对于
9、养老保险有着强烈的需求。但目前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不容乐观,面临众多问题,好像城缴费时间门槛过高、转移接续难、农民工保险意思薄弱等问题,其中转移接续困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分析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下面几点:1.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根本原因。建国初期为了赶超实现经济上的目的,我国实行的战略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城市,相应也就构成了城乡二元体制。长期以来,二元经济体制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二元体制下构成的二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拉大了城乡差距。由此产生城乡互相独立的
10、养老保险制度,使得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障制度接续困难。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由于缺乏社保接续机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所带来的相应地福利。2.我国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内在统一性,养老保险区域统筹与农业转移人口跨区域流动之间存在矛盾。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几个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军人养老保险等,同时每个部分内部根据不同的缴费比例、资金统筹方式等进行细化。我国养老保险主要是以区域统筹的方式,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主要停留在县市级,省级统筹较少,各地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基数以及管理体制存在差异,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流动频繁的特点,导致其养
11、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3.我国现行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4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从事不同类型的工作,因而所参加的养老保险险种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如今还缺乏全国性互联网参保信息管理系统,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只能依靠人力,同时,由于不同地区所采取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采用不同的转接程序使得相应的办理手续变得复杂和困难,影响转移接续工作的进展。三、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现途径1.落实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形式。农业转移人口在参加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经过中存在障碍,其最根本的原因是
12、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农业转移人口不具备城镇户籍,农业转移人口被排除在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之外。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第九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地需要加快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管理形式,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2.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
13、的全国统筹加快施行统一的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单位和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内容在内的整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方式。5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的待遇支付标准,同时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由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同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3.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网络体系建设,配置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设备,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平台。同时,建设社会保障基础信息库,通过互联网办理养老保险
14、业务,如参保登记、档案处理、基金结算、退休资格审查、养老金发放发等,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自由转移,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社会保障信息整合和分享。另外,需要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加强业务经办人员的学习培训,加强其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切实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服务的质量。保险论文文化范文二: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待遇研究一、解决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待遇问题的必要性 (一)为这类伤亡职工提供生活保障对于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其待遇问题往往很难得到解决,这使得这类职工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在郑身贵与江阴长盛化工一案中,江阴长盛化工未为郑身贵投
15、保工伤保险,后郑身贵被查出患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由于高昂的费用致使郑某的家庭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二)促进社会的和谐我国劳动人口诸多而一些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这一部分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完善的解决,使得一些伤残职工和死亡职工的家属心理情绪得不到抚慰,容易生成反社会的情绪造成心理上的疾病,这样是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二、用人单位未投保工伤保险引发的问题 (一)获取赔付的难度大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这对职工造成的伤害是难以想象的。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要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多漏
16、洞使得用人单位迟迟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当工伤危险发生时不能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然而在工伤事故发生过后,由于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往往以职工本人违规操作为由不为其申报工伤,职工本人申报又很难采集到有效的证据,这使得一些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往往很难解决,固然有法律条文的约束要求用人单位负全部的责任,但现实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对于赔付不予回答且迟迟不为其发放赔偿金,一拖再拖职工获取赔付
17、的难度大。 (二)赔付金额有限1.对于这些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伤残职工,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应标准进行赔偿,进行一次性赔偿时不仅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要支付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使得用人单位所要支付的金额负担加重,一些用人单位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没有再支付其他补助金,伤亡职工在事后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民事赔偿时,往往由于赔付的资金少和诉讼时间过长的问题,最后不得已放弃维权。2.对于一些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经济困难被迫公布破产的用人单位,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后仍无法保障伤亡职工本应有的标准,而且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关于职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
18、赔付整容费等特殊费用的条例。 (三)伤残职工事后安置问题较大1.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了一次性的赔偿,固然这些伤残职工的医疗问题有了保障但对于伤残职工事后再就业的问题用人单位却置之不理。由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后就不再与这些职工保有劳动关系,那么这些伤残职工事后安置在何处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2.这类的伤残职工往往从事的都是体力型劳动性的行业,身体上的伤残使得他们有的无法再从事他们本来的行业,而面对一些新的行业新的领域他们的能力又显得缺乏,同时这些伤残职工在工伤事故后精神上遭到了很大的打击,身体上也
19、造成了终身的遗憾,他们再就业时可能不再有正常职工的那种能力,那么面对天天都日益发展的社会,天天都有新鲜劳动力注入的社会,他们就业的时机就愈加的渺茫。三、伤亡职工待遇的完善 (一)立法上关于赔付问题的完善1.立法的必要性。在当今社会未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绝不是少数的,根据有关调查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参保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9亿,而我国实际介入劳动的职工人数远远多于这些,面对为数诸多的未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应该为其制定一部只属于他们的法律条例。2.立法的详细内容。对于这类伤亡职工在立法内容上主要从医疗、待遇、监管、以及用人单位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在医疗上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以及事后的康健费用,增
20、加对于用人单位事后据不负责现象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可酌情追查其行政或刑事责任,进而减轻这些伤亡职工在事后索要赔付时的难度保障其权益。 (二)建立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基金会增加赔付的金额1.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基金会属于社会公益服务性的组织。基金会主要是通过社会各方面爱心人士的捐款进行服务于伤亡职工的公益性活动,通过宣传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进而无偿的帮助那些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2.基金会所提供的详细服务。基金会主要致力于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第一时间为其提供医疗资金以及后续的康健费用,并且要一直为其提供稳定有效的医疗救助直至受伤职工康复。同时这个基金会也要为死亡职工的家属提供服务,对
21、于死亡职工是家里主要劳动力收入;的家庭,除用人单位依法赔付的金额外基金会也要定期为其家庭发放补贴,对于家中尚有劳动力但无工作的应为其提供工作,对于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基金会应联合政府教育部门为其子女提供完全义务的高中教育,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通过这个基金会不仅能够为伤亡职工提供医疗等各方面的保障,同时还能够为其提供一笔除用人单位的赔偿外,社会上给予的救助补贴。3.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应成立一个基金委员会对基金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委员会成员主要是由长期固定出资的爱心人士担任,在进行社会帮助时应征得过半数委员会成员的支持方可进行,同时还应订立委员会章程规范每笔资金的用处以及委员会成员所应享
22、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防备委员会成员中饱私囊,进而真正做到为伤亡职工的权益服务。 (三)政府投资修建残疾人工厂解决伤残职工事后安置问题1.残疾人工厂的宗旨。残疾人工厂为生理或是心理方面有残疾的人提供就业的就会,一方面能够缓解他们的家庭经济负担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也是为他们提供时机与外界进行沟通,一些残障人士尤其是后天因工或意外造成残疾的他们的心理压力往往很大不能接受外界的目光通过残疾人工厂让他们从新学会与外界相处。2.工厂的经营范围。残疾人工厂主要生产一些操作不困难,轻型便捷的小零部件或是生活用品,例如卫生纸加工厂、服装制造业、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业等。主要考虑一些残疾人士行动不便因此主营一些不需要大
23、机器生产的操作相对简单的产业。3.工厂的管理。工厂由政府委任残联中有管理才能的人进行管理同时内设工会维护残疾职工权益,工厂的工作环境要充分考虑到每一位特殊职工的需求,工厂中有台阶的部分要在旁边设有轮椅的通道。工厂在管理中力求保障每一位职工的权益为残疾职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时机。 (四)设立自保形式缓解用人单位赔付时的经济困难近年来美国一些拥有诸多雇员的大企业往往在企业内部建立工伤保险赔偿基金,通过自保的方式,转嫁风险。甚至一些中小企业也采取团体自保方式。这就是所谓的自保形式。1.自保形式的性质。在中国一些大规模的用人单位可以以采用这种自保形式来减轻用人单位的压力,尤其是在其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时
24、候,通过平常储蓄的自保资金既能够缓解用人单位的赔偿压力,可以以让伤亡职工得到有利的赔偿,是一种用人单位转移风险积极赔偿的方式。2.自保形式资金的组成。这种形式的资金;是通过用人单位定期缴纳绝大部分金额,和高收入的管理阶层每月缴纳一部分以及非贫困普通职工每年缴纳一小部分组成。通过这样的比例进行分配既不会增加职工的经济压力,也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合理的资金组成为自保形式提供有力的经济后盾。3.自保形式的监管。这种自保形式一定是需要通过政府的批准以及工会和用人单位内部的监督来实现的,首先政府在批准程序上就要严格把关,对于那些用人单位经济困难无法正常提供资金的应坚决不予批准,同时对于容易造成职
25、工经济困难的用人单位同样不予批准,其次这种形式的资金应由工会进行管理每月向职工和管理者进行书面的汇报,对于自保形式的监管务求做到严格把控否则这种自保形式只能形同虚设毫无实际作用可言。对于未投保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除上述几点建议外仍有很多地方需要实际操作来进行完善,这不仅需要政府与用人单位的努力,伤亡职工本人的维权意识同时还需要媒体加强宣传,一是宣传用人单位要积极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一些用人单位不了解工伤保险因此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知识的科普,二是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事故后还拒不承当责任的,各地媒体应加强报道引起政府与公众的关注,为伤亡职工维权经过进行一系列的后续跟踪报道,让政府与公众能够真真正正的重视起来,让一些不负责任的用人单位在舆论的压力下承当起应付的责任,同时提醒其他用人单位引以为戒和遭到不平等待遇的伤亡职工及其家属要积极的维护本人的权利,进而实际的解决这类伤亡职工的待遇问题。保险论文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