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险论文开题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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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险论文开题报告环境保险不仅是一种环境侵权之替代性损害赔偿制度,而且还在环境风险评价、环境风险监察、防止污染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环境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环境保险论文范文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摘要根据风险责任社会化原理,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分散巨额赔偿风险,体现了法的基本价值,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要化解环境污染事故风险,除了加强管理、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外,还要考虑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构成社会的保障机制。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责任社会化环境保险制度作者简介:焦璇宇,中国工商银行地安门支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国家已经建立和完善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2、社会化的法律制度,而我国在这一领域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历,则成为我国制定环境责任保障制度的一条有效途径。要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我以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实现环境责任的社会化,即在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及时的经济赔偿的同时,使企业的环境责任实现分摊、企业风险分散,保证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一、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起源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是指把环境侵权的损害视为社会的损害,并通过一定的损害赔偿机制由国家、社会、企业等来承当和消化该损害的制度的总称。它是伴随着当代西方国家侵权行为法的功能逐步由损失的转移,发展成为损失的分散这一经过而建立起来,并不断发展完善的,

3、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及时、有效的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促进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环境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是弥补传统赔偿制度缺乏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环境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环境权益之间矛盾的需要,是推进和实现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实现现代利益与后代利益之间动态平衡的客观要求,是协调社会共同发展与个体生存权利之间冲突的需要。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环境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准的责任保险。目前各国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定义各不一样,但主要指;环境污染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受害人的

4、权益能够及时的、充分的得到保障,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形式之一,也是分担环境责任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的有效途径。 (1)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2)有利于企业转移环境风险; (3)有利于保护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 (4)有利于减少政府的环境压力; (5)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6)有利于我国保险行业与国际接轨,加强保险业的竞争实力。三、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实现方式怎样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重中之重,从世界各国的研究讨论来看,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实现方式,综合起来主要下面几种:1.财务保证制度是指由潜在的环境侵权责任人(主要是污染性的危险企业)提供一定的资

5、金,专门用于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如提存金制度和企业基金互助制度等。2.行政补偿制度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政府通过征收一定的环境税和环境费等作为筹资方式而设立损害补偿基金,并确立相应的救济条件,以该基金补偿环境侵权损害的受害人,保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获得迅速、确实、妥善的实现的制度。3.社会保障体制又称社会安全制度是基于社会福利思想而建立的一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需要国家在此方面给予大量的经济支持,保障受害人的生活水安然平静质量。四、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就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而言,环境侵权一般包括两种,一是突发性,二是持续性。突发性的环境侵权突发性强,发生即造成损害,易确定损害对象

6、,损害程度和损害结果,而持续性环境侵权,潜伏时间长,有时是多种因素竞合的结果,对侵权行为人很难确定,也使举证变的非常困难。显然,就我国目前的环境侵权行为,大多属于后一种持续性的侵权形态,假如没有合理的救济途径,则不利于对受害人保护。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两种。商业性保险多为任意性的,政策性保险则多为强迫性的。目前我国除了较少在对外贸易有政策性保险外,其余的大部分都是商业性保险。我国对保险的认识程度远远不及西方国家,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更是知之甚少,所以,以商业性保险为主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显然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企业本人身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讲

7、,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特别不合理、不健全,在很多环境侵权方面都无法起到保护受害人、分散企业风险的作用。这是非常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制度的建立,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关注和认可,我以为有一下几点原因:1.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率低,保险费用高。使得很多企业在投保之前计算成本得失,进而放弃投保。2.强迫性环境责任保险少,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多。环境保护越来越遭到人们的重视和各国是的关注,各国的对外贸易也越来越强调绿色环保,因而,我国迫切的需要建立起符合经济发展进程和社会生产、生活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3.我国的环保法规不健全,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还没单独关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法

8、律规章制度,无法规范企业和保险公司的行为,更没有一个统一的保费和赔偿标准。再加上认识缺乏,执法不严,固然污染环境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当赔偿责任,因而,污染者就不会有主动防备风险的意识和举措。4.缺少有效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诉讼费和律师费用较高,受害者无力承当,而企业相对于受害者来讲,又处于强势地位,使得受害者在索赔经过中困难重重。 (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效环境责任保险不同于普通保险,其保险利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索赔失效问题上作出限定,否则会对保险人利益造成宏大损害。如今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就是日落条款,即在保单中规定一个特

9、定时间,以限制索赔问题。五、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瞻望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有其本身的特点;在遵循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誉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第三人利益原则的同时,还有其不同于普通保险的制度内容。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以强迫性保险为主,任意性保险为辅;限额赔偿、全部赔偿和可持续赔偿制度并存等一系列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一)建立以强迫责任保险制度为主导,任意责任保险为补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侵权问题与一般的侵权问题不同,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能像司法领域那样完全的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也不能过度强调该原则。限制太多,不利于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提倡和发展。笔者以为,规定强迫缔

10、约的法定情形,既能够让特定的社会公众分担受害人损失,保障受害人权益,可以以加强社会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认知程度,实现一个良性循环。相反,假如采用任意责任保险的形式,则污染风险高的企业愿意投保,污染风险低的企业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高危险的投保群体,出险率会极大增高,毁坏了保险架构,无法实现保险目的。 (二)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投保范围和不同的保险费率以诉讼方式获取救济的方式是最为繁琐,时效性最差的,受害人不单要举证,还要计算理赔标准与费率,假如将这些都直接增加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就能够减少受害人因举证困难而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形,能够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理赔,使受害人及时得到

11、补偿。 (三)实现环境责任保险限额赔偿、全部赔偿和可持续赔偿方式并存第一,环境责任保险限额赔偿。污染事故的发生一般损害范围较大,产生的损失较多,十分是对受害人的财产、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失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假如单让保险人承当全部的赔偿责任极可能使保险人因承当宏大的债务而无法继续经营,更无法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因而,为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一般保险公司会确定其承当的责任限额,必要时会要求被保险人共同承当赔偿金。限额赔偿能够防止企业逃避责任,使企业从汲取教训,有助于催促企业改良排污系统,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第二,公平的价值目的。当保险人赔偿的金额缺乏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受害人

12、仍然能够通过民事侵权法请求全额索赔,侵权行为人即被保险人必须承当起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金额。全部赔偿原则保证了受害人利益的最终实现,是对环境责任保险限额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同时,它也给被保险人带来了一定压力,使被保险人努力提高企业环保水平,加大对先进环保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引进先进的环境治污设备,加强环境管理,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只要这样,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第三,环境责任保险的可持续赔偿是指,当赔偿金额超出责任人的履行能力,保险公司和责任企业都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或者支付后会使保险公司和责任企业面临破产威胁的时候,则应采取柔性渐进的赔偿方式,在保证侵权企业能够继续发展下去的前提下,实现环

13、境侵权损害赔偿。可持续赔偿避免了侵权企业因环境侵权而破产,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生产,给侵权企业一个缓和的空间。这对侵权人和受害人而言,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四)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再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对保险人所承当的有损失补偿或给付责任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当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为再保险。而环境侵权责任再保险是指,将原始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治理责任再次向保险人投保的保险。环境侵权责任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也叫第二次保险。我以为其优点体如今一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对固有的宏大风险有效分散。第二,环境侵权责任再

14、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第三,再保险对特定时间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第四,通过互相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六、结语当代社会,环境污染与生态毁坏等环境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传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理论囿于过失责任、个人责任的巢臼,难以合理、有效地填补环境侵权所发生之损害。面对现代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趋势,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环境责任保障制度,并建立起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主体,环境责任税收制。环境保险论文范文二:浅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本文结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

15、讨论在我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必要性构建思路中图分类号:G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21)46-0162-01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当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被保险人以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应当承当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的标的,投保人以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人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主要体如今各种商业保险的附加条款上,如地震保险、远洋污染保险、油污

16、处理保险等,而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仅有少量尝试但不很成功。本文就结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讨论在我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一、环境安全管理状况需要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中国的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卓越成果,但是生态环境方面却衍生出不少棘手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根据相关统计,我国从1998年至2006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毁坏事故14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600多起,这也就意味着平均天天有4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4亿,间接损失难以估量。2007年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故

17、达110起,2020年升至135起。2004年3月,四川省沱江发生一起水污染事故,造成数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给,鱼类大量死亡,各种经济损失达3亿元。生态损失至少需要五年才能恢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该承当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即便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受害者不仅需要承当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索赔时困难重重,引发很多社会矛盾。应当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调控各种行为.但是在环境保护领域,由于经济外部性的存在和市场条件的不完善,必然导致出现市场调控失灵的情况.这就产生了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社会买单的现状,致

18、使环境保护领域的发展亟需政府干涉。二、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的经历证实,建立并施行环境经济政策是政府帮助环境保护发展的最佳途径。环境经济政策是指运用经济手段,十分是价格杠杆来解决环境污染、生态毁坏等问题,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经济政策中的保险手段,它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排污单位由于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非常宏大,大到连排污单位都无法承当。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进而使污染的受害人能够快速得到赔偿,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9、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核保和防损检查阶段就可能会发现投保人的风险隐患并催促其采取措施,还能够根据保险合同介入企业的环境风险监督和管理,排查企业的环境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事故就很可能得以避免,即便事故不幸发生。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污染受害人进行赔偿也会极大地减轻企业和政府的经济负担,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具休来讲,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体如今下面四个方面。1、维护公众的权益、社会安宁及生态平衡。环境污染带来的后果往往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涉及到自然界所生存的所有主体的亲身利益,因而,保护环境对

20、于人类社会的意义特别重大。现实中致害企业往往无法独立承当其造成污染的后果,致使公众的权益所遭到的损害具有延续性,对社会的安宁和生态的平衡产生长期的影响,环境责任保险能够有效的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2、保证受害人得到补偿的同时维持企业的稳定经营。环境污染可能对第三者产生严重的伤害,致害企业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而且环境污染造成的宏大损失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超出企业的本身承受能力。而环境污染的风险对于排污形企业来讲又是普遍存在的,企业通过环境责任保险能够有效的躲避风险,转移失,维持企业生产经营。生存发展的稳定。3、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当企业无法承当环境污染

21、的后果时,往往需要政府出面对环境进行整治和修复,这就给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财政压力。环境责任保险通过保险公司的参与,利用商业手段,通过承当相应的损失分摊修复环境的成本,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4、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并推进市场经济的完善.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处于维护本身利益的目的,都会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的防灾防损措施来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为了维护本身的商业利益.必然会加强对被保险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的监督和排查力度,有效的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不断加强本身的实力,在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对于被保险人,根据价值规律,资源的配置原于企业对投资回报的理性预期

22、,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环境责任保险的出现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有利于市场体系的完善。三、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思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考虑下面几点:1、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内容包括:一是在(保险法)里明确规定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让保险人在开展经营这一险种时有法可依。二是修改(侵权行为法)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适用。并建立与环境责任保险相适应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机制。三是在(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采用强迫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形式。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23、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实行强迫保险。对污染较轻的行业,政府给予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投保。通过强迫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铺垫和缓冲作用减少环境责任保险对企业的震动,保证保险的顺利施行。3.政府加大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例如政府出面促使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以进一步分散风险.给予保险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不断壮大保险基金,并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介入环境责任保险,在以省为单位对环境污染责任险施行统保的前提下,每年从企业的排污费和环境污染责任险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管理调节基金,解决突发重大事故的超限赔偿问题等。4、对环境责任保险予以再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再转嫁给其他保险人,在保险人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由于环境侵权具有被损害对象的广泛性和侵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所以,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能否广泛开展的关健在于能否有效解决保险人的风险分散问题。保险人为了防止本人承当的风险过大,能够通过寻求其他保险人的方式来分散风险,这对于原保险人来讲,能够避免所担风险过大,对于再保险人而言,通过对原保险人所承当的保险责任予以保险,能够收取保险费,开展保险经营,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人分散了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能够获得稳定的保险赔偿。环境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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