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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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宪法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斯娃,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趋于融合,村委会的意志也即上升为公家的意志,成为政府的代表。2.国家公法对私法的实际参与,为村委会承当土地管理职能提供了根据。中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政府对于土地管理的刚性要求,也直接导致了农地法制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很少有私权性质的民事规范4,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管理法,而非权利法。这种现状为村委会行使行政管理行为提供了事实上的根据。详细体如今几个方面: (1)法律受权。所谓法律受权,是指依法定受权而能够以本人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亦即,只要是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在法律、法

2、规明确受权的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均可成为法律、法规受权组织。这个定义明确了被受权组织的三个特征:第一,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时,被受权的组织成为法律认可的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一样的法律地位;第二,被受权组织以本人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被受权组织行使非受权职能时,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这一规定即是法律对村民委员会的受权,村委会在土

3、地管理方面因被法律直接受权而具有了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够本人名义承当法律责任。在对广东各地的相关调查了解中笔者发现,村委会对于本村土地的承包和发包等事项,一般都有较大的话语权,村民也都成认并接受,假如没有村委会的批准,他们的土地承包、发包也难以实现。 (2)制度设计。模糊的土地产权制度设置和刚性的管理要求,集中在村一级土地管理中,常出现政府和所谓市民社会的博弈,或者讲是公权与私权的博弈。而村委会所具备的双重属性,尤其作为广大村民个体管理者的特点,往往为公家所倚重。实践也表明,政府往往通过对村委会相关管理职能的认可和保障,确保本身的管理行为得以顺利推行。如为确保农民的权益,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国土

4、资源听证规则),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为落实这一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用地单位在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时,对放弃听证的,必须附具村委会的证实,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村委会主任的签名,否则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使得用地单位在征用土地前,必须先和村委会进行充分协商,获得大部分村民代表的认可和村委会的批准后,才有可能在听证程序中获得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既延伸了公权对土地的管理要求,也保障了村委会的利益诉求,更强化和认可了村委会作为管理者的主体地位。同时,为减少公权在土地管理中的不当参与,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广东省在2007年出台了(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府办200729号),明确提出减少和避免政府在征地经过中的过度参与和不当干涉,要求对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协商一致后报批用地。这一规定实际上也认可了村委会在村一级土地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并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将这种自治权逐步纳入公权范畴。 (二)婚姻生育管理职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公布之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时须出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实,该规定固然

6、已经于2003年取消,这也讲明在2003年之前我国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授予了村委会在婚姻登记方面的管理职能。再如,(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二)规定: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实。这也充分讲明了法律法规授予了村委会在婚育管理方面的职能。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以及代征、代缴税款等七类行为为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

7、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可见,我国的最高法律制订机关同样以为,村委会在从事特定行为时,承当着与国家行政机关同等的责任,也担负着同等的义务,其成员等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上述职权既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也是一种行政法上义务,村委会不能拒绝,不能以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就否认它的行政主体资格。这里需要强调两点:第一,村委会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并不是村委会所有的行为都能够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其行为仅限于根据法律、法规受权而从事的行政管理性质的活动。对于村委会以集体财产所有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引发纠纷时,就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

8、起司法审查。第二,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时并不排挤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基层人民政府有权对村民反映的事项进行调解,进而改变村委会做出的某些决定,这种调解可能较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更为便捷、效率,也更能维护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总之,笔者以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一,在推进基层民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在从事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时,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应予以确认。事实上,在实践中,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被告与村民对簿公堂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法学理论界有必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理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固然实践中已出现将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被告的案件,但毕竟这类案件的

9、范围还未涵盖村委会行政管理事项的全部,而且也是某些人民法院个别的创始性做法,并未体如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就是讲,这种做法还缺乏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需要法学理论界愈加充分的论证,并在今年修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时加以完善。【参考文献】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80.24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5,97.3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59.宪法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篇三(浅析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摘要】前段时间发生的河

10、南赵作海事件,重新使怎样愈加切实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怎样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问题成为了当前热门。尽管有宪法规定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公权利机关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屡禁不止,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情况仍不容乐观。本文主要讨论我国宪法怎样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问题。【关键词】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权;功能分析202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忽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这是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件引起社会轰动的案子。又如近期我国多个省份发生的被拆迁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进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截止,并将上访人员强行

11、送到一个地方,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俗称学习班。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对上访人员实行暴打,迫使其放弃进京上访。最为典型的是发生在陕西省城固县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了上访人员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这些案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且也严峻的考验着我国人身自由保障机制。这些案件的发生缺乏了对公民人身自由强有力的保护,因而,加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并切实加强落实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是这些案件出现的根本途径。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人身自由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权,是指人身即人的肉体身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权。

12、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自由支配,不受非法逮捕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早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者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789年法国(人身自由权宣言)第7条明确规定:除非有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根据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无理搜寻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

13、此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按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2、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3、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讯官或其他经法律受权行使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讯或被释放。4、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正确地决定拘禁其本人能否合法以及假如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5、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详细

14、的规定,是对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最低要求,为各国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根据。 (二)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1、人身自由权入宪有利于促进人身自由权保障与国际接轨现代,国际间交往愈加频繁,十分是我国入世以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身自由权保障愈加关注,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已参加多个国际人身自由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于2001年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公约于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正式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这无疑是我国在人身自由权领域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15、充分体现了我国介入人身自由权领域国际合作的一贯立场。参加国际人身自由权公约,并体如今宪法规定上,有利于加快我国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并对我国与国际上与他国对话创造有利条件。可以以为我国保护人身自由权提供法律基础,加强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2、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寻公民的身体。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我国逮捕、拘禁、搜寻、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16、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利。因而,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民享有不受别人支配和控制的人身自主权、行动自由权和保护本人身体免受非法侵犯权。第二,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拘禁、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假如公民触犯了法律,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必须由法定的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批准、决定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定程序由逮捕拘留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对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也是有限度的。为了社会

17、利益和别人权利,国家机关在必要时能够采取一定措施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国家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若是违背了法定程序对公民实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三、宪法在人身自由权保障中的功能分析宪法作为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书,即是对已有人身权确实认,也是人身自由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列宁曾经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要当宪法得到落实施行时,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才是一部有用的宪法。在人身自由权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由于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身自由权的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

18、本之木。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作用主要体如今:1、确认保障人身自由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对详细宪法规范确实立和实现具有指导和统率作用。基本人身自由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保障人身自由权已成为各国宪法所的普遍原则。同时,也是处理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调整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机构活动的最高准则。2、宪法确认人身自由权的范围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的,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身自由权固然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且产生,代表着资产阶级的价值观,但它却包含了普遍意义上的人的追求。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国情不同,其宪法对人身自由

19、权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社-义发展国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遭到极大的重视。要想真正发挥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作用,就必须在人权自由权的理想与现实之间找到一个结合点,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作用。在的历史的发展经过中,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当代人地,并最终以国际法的形式得以确认,可见,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具有普遍性。人身自由权一般包括人身权、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通信自由权。3、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立法具有指导作用宪法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所有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有冲突,否则该法律无效。宪法有关人身自由权保护的条款,在有

20、关人身自由权立法的基础和根据。有关人身自由权的立法不得与宪法的内容相抵触。同时也是,我们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和行为的准则。四、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完善 (一)住宅不受侵犯1、住宅,是指公民固定的寓居的场所,即是家。住宅不受侵犯,也称住宅自由,是指公民寓居、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者搜寻的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延伸。只要当公民的住宅得到宪法、法律的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寓居安全和生活稳定,有利于保护人民本人生活空间自由,不受别人干预,有利于社会的安宁团结。(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

21、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预,他的荣誉和声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预或攻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同样了规定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参加了该公约,固然全国人大还没有批准生效,但同样对我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2、同时,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寻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非依法律规定,并根据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违犯寓居人的意愿而入其住宅。(刑事诉讼法)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搜寻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的根据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刑法)对违背规定侵入别人住宅的,情节严重

22、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3、住宅不受侵犯也不是绝对的,要遭到的法律的制约。国家机关能够基于适宜的理由,遵循法定的程序,得以搜寻,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通信自由权依法不受侵犯1、通信自由权包括二层次含义:一是通信自由,指公民在与别人交往中,通过信件、电报等形式本人意愿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二是通信机密,指公民与别人的通信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听、偷看、传播,或以非法方法获取。二者结合起来构成了完好的通信自由权。2、通信自由的法律保障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在各国的宪法、法律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的通信不得任意干预,人

23、人都有权享受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一样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机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机密。通信自由权好像其他法律权利一样,同样也会遭到法律限制。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一定的界线,国家机关为了追查刑事犯罪及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做出一定的限度。五、结语宪法的切实有效施行是宪法的生命力所在,不能得以施行的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宪法施行是宪法的本质要求和生命内容。

24、只要宪法得到切实的施行,才能真正体现宪法的价值和功能,发挥宪法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加强落实宪法规定的关于人身自由权保护的内容,我们才能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避免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提高我国法治的水平,真正到达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注释】 1周伟:(保护人身自由条款比拟研究兼论宪法第37条之修改),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四期。 2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邓智慧:(人身保护令与人权保障),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四期。 4何力:(完善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机制的设想),载(务实)2004年第2期。 5谢佑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障与司法保护),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一期。有关宪法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推荐:1.宪法论文的开题报告2.宪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3.有关宪法论文开题报告4.宪法论文的开题报告5.宪法相关学士论文开题报告6.有关宪法研究生毕业论文7.宪法学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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